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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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各项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 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

管理机构为、市联社及市办事处。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七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

(二)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贷副主任;县级联社为信贷部门专职审查人员,未设专职审查人员的,为信贷部门负责人)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对于信贷员受权内的特定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放及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均由信贷员负责。

第九条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经营机构信贷部门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组织信贷调查人员调查或评估,信贷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小组)审议,有权签报人签报。

管理机构信贷部门接到经营机构有权签报人签报的信贷业务,组织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报或签批(超权限的报上级管理部门履行同样程序)。

有权人签批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签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机构直接办理,但超过规定额度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三章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分别为各环节主责任人,具体经办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十二条 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承担责任。

调查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信贷业务管理的决策者对核准的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责任。

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

3。

第十三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

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级联社主任(或受权人)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受权人)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县级联社报批超权限信贷业务,市联社、办事处作为管理机构对核定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相应承担审查、核准责任。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受权人)为核准责任人,对核准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必须在经营管理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办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

客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

经营机构信贷部门(人员)接受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客户申请书(原件);

2.客户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4.客户和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资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证件(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客户和担保人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近期财务报表;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8.抵(质)押物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及有权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9.有权部门批准的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及保险单(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10.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11.董事会同意借款或同意保证的决议(原件);

12.贸易购销合同(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13.客户和担保单位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14.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以上所有复印件必须经验看人签字证明。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提交以下资料:

1.客户申请书(原件);

2.客户个人身份有效证明(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3.客户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及家庭有效资产证明(原件);

5.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6.客户及其家庭18岁以上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7.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

第十九条 农户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2.户主本人的身份证;

3.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农户申请联保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联保协议书;

3.各联保户家庭财产证明(由所在地村委会开列);

4.各联保户身份证明;

5.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农户申请一般农户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明;

4.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5.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人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资信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及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分布状况。

掌握客户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贷款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

2.调查了解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有否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是否可行。

1.调查人员要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或家中实地调查,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有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分析贷款用途的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5.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

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

(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贷审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信贷业务调查人员要对调查到的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客户的资信情况;

3.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4.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5.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6.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及效益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收入来源情况;

5.还款方式及来源情况;

6.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六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完成后,调查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交信贷审查(审批)人员,并办理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操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纪行为。

(三)合规、合法性审查:

1.提交资料内容是否相互矛盾;

2.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2.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

3.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

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

5.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审查人员要根据审查情况撰写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资信情况(包括在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各家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其他信贷业务情况、信用记录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市场、信用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估)。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评价;

3.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5.信用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

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审查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要分别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填制信贷业务审批表,并连同有关资料交本级贷审会(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报送机构、部门、人员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业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报送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审议与审批(核准)

第三十条 贷审会(小组)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查人员)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送交贷审会(小组)委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规则,在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小组)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二)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三)信贷业务的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四)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五)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等。

(六)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对贷审会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对复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小组)办公室直接通知原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小组)和主任委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填写《信贷业务审批表》中的贷审会(小组)委员审查意见,连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会议纪要》和审批材料经贷审会(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一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三十五条 经有权签批人同意的信贷业务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贷审会(小组)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信贷业务核准、审批书》的形式批复执行;属于超本级权限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小组)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报上级审批(核准)。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必须签订信贷合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另见联社规定)。

内容包括:

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信贷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员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批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农村信用社统一制式合同文本。

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必须协商一致,并经法规部门审定后签订。

第三十九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贷款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四十一条 各经营机构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

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二条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填制上述合同后,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后并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四十三条 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核实凭证的真伪,并办理核押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要填制“质物交接清单”,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以上各项必须由两名信贷人员(正式员工)与客户共同办理。

 

第九章 提供信用

第四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时办理信贷业务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要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四十五条 对于贷款业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四十六条 信贷经办人员将信贷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贷款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经营机构信贷部门为信贷业务发生后实施管理的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经营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贷台账。

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按《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逐户建立信贷台账。

同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台账的内容包括:

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的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保情况,审批(核准)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

信贷台账要按规定记载,要体现贷款的原始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账。

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账上记载,不得分开。

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账上标明,并记载在同一页台账上。

第四十九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证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机构信贷人员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责任人负责对信贷业务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信贷业务发生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三)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将检查结果及相关资料存入信贷档案。

第五十二条 经营管理责任人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担保人的财产有无失修、拆迁、转让、丢损等问题,掌握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程度;

(三)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

(四)了解客户体制有无重大变化,如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重组、与外商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

体制变更时,信贷员要写出专题报告,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共同研究对策;

(五)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六)检查后要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

(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八)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变化要适时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五十三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要求对辖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十四条 经营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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