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农商行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杠杆化模式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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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农商行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杠杆化模式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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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农商行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杠杆化模式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1

YY农商行石漠化专项治理“XXX”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GG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GG扶贫开发力度的意见》(G银发〔2014〕65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55号)、《中国人民银行AA中心支行金融支持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A银办发〔2014〕9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杠杆作用,推动农商行在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以下称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中的金融支农服务工作,加快YY县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YY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YY农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贷款特指在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下,人民银行YY县支行、扶贫办、财政局及县政府涉农主管部门共同审定扶贫项目库,在项目库范围内指定YY农商行经办投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是指YY农商行按照人民银行专项支农再贷款1:

1的比例匹配自有信贷资金,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主发放、优惠利率的信贷原则发放的XXX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全县范围内与认定的扶贫项目相关的农村贫困人口、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及其他重点扶贫开发项目的经济组织、自然人客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YY农商行下辖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六条YY农商行对XXX贷款的发放实行“确定项目,匹配资金,专项管理,开发扶贫”的原则。

“确定项目”,即农商行根据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等涉农部门和县人行确定的石漠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项目库项目,使用支农再贷款对选定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发放XXX贷款。

“匹配资金”,即农商行根据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项支农再贷款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比例匹配自有信贷资金,自主向借款人发放的XXX贷款。

“专项管理”,即对XXX贷款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开发扶贫”,即所发放的XXX贷款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融入资金,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充分发挥其发展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七条YY农商行负责对全辖使用专项支农再贷款发放的XXX贷款进行检查、调整,以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第八条 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由农商行业务发展部根据《YY自治县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Y府发〔2014〕124号)文件规定收集数据向县人民银行、扶贫办、财政局报送《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和《承贷金融机构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摸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季度明细表》,申请补贴利息。

第二章 贷款发放基本规定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农户类客户

1.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

2.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在YY县行政区域内,经贷款人评定为信用农户。

3.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逃废债行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品行良好。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非农户类自然人客户

1.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

2.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需持有当地工商部门颁发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3.具有合法的居住证明,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4.从事的经营活动在YY县政府认定的地方特色产业政策范围内,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逃废债行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品行良好。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企业及经济组织类客户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2.法定代表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授权委托书。

3.注册地及经营在贷款人辖区范围内,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YY县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4.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四)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及经济组织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2.营业网点对其已评级授信,并达到“一般”及以上信用等级。

第十条 贷款用途。

XXX贷款用途要与县域发展规划和特色产业扶贫政策相衔接,重点以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项目为主。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网点应根据项目生产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限,合理确定XXX贷款发放期限,期限在1年(含)以内,如因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失衡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使用专项扶贫开发支农再贷款发放的XXX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的固定利率,由农商行每年1月1日公布。

执行标准为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浮2个百分点。

展期贷款利率执行农商行对外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业务受理及调查

第十四条客户提出申请后,营业网点客户经理根据XXX贷款条件对应客户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要求客户提供与信贷业务相关的资料,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是否可以受理客户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类客户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基本情况;

(三)借款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和年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记录、租金收入证明、不动产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类客户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证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有效授权委托书;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情况介绍,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家庭住址、个人资产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及当期财务月报;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借款需求,审查其借款用途、从事行业是否属于扶贫开发项目库内项目,申请期限是否符合XXX贷款规定。

不符合的,不能受理申请XXX贷款的请求。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根据我行XXX贷款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重点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借款人管理能力情况,借款用途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等内容。

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节贷款审查和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岗人员除对客户主体资格、资料基本要素、项目可行性、客户信用状况、担保资格、建议发放的额度和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借款主体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贷款期限是否符合XXX贷款规定、从事行业是否为涉农行业、借款用途是否为扶贫开发项目库内项目、调查建议是否符合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利率等内容。

审查人员要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有明确审查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等情况,从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做出审批,并形成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批发放的贷款金额必须在借款人授信额度内。

第三节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落实贷款条件。

客户经理在收到贷款有权审批人下达的贷款批复意见,对已批准发放的贷款,按照审批意见落实相应贷款条件。

在落实贷款条件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到柜台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岗人员除严格按贷款发放管理规定审核资料、签订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贷款发放外,在发放时,必须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资金来源”项选择“杠杆化支农再贷款”,在借据、合同上须加盖“杠杆化支农再贷款”印章。

贷款发放后,还要逐笔在“贵州省支农再贷款杠杆模式信贷管理台账”登记贷款信息,建立明细台帐,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支付对象等因素,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XXX贷款,可以约定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XXX贷款,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第四节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

营业网点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开展跟踪检查动态管理。

法人客户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第一次检查,之后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出现经营性重大变化应随时检查;30万元以内的自然人客户短期贷款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检查一次,3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客户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客户经理要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检查结果,并及时向借款人发出提示归还到期贷款的通知书,获取有效的催收回执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十六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市场经济失衡等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偿还的,营业网点可为借款人办理展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 XXX贷款档案管理。

根据省联社《GG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G农信办发〔2005〕6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商行将暂停XXX贷款发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XXX贷款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项目和用途发放贷款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登记“GG省支农再贷款杠杆模式信贷管理台账”的;

(三)对XXX贷款发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对支农再贷款检查不配合,推诿应付的;

(五)其他违反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YY农商行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GG省支农再贷款杠杆模式信贷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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