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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版本:

 

XX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XX公司文件

×××号(文件号)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现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制度审批页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版本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单位

审核人

会签部门

会签意见

会签人签字

审批

□分管副职领导□主要负责人

分管副职领导意见:

 

分管副职领导签字:

日期:

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说明: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XX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

3管理职责

3.1XX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基层、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基层和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2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障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行动的义务。

3.3安全部门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

3.4设备部门负责消防设施检、维修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的施工及竣工验收管理组织工作。

3.5消防水要非灾勿用。

4管理事项与工作程序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4.1消防组织

4.1.1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指挥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4.1.2安全部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4.1.3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成员应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和实地演习;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支队扑救火灾。

4.2消防责任

4.2.1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4.2.2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3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2.3.1贯彻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2.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2.3.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2.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2.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2.3.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4.2.3.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4.2.4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并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4.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落实;

4.2.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2.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2.4.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2.4.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4.2.4.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4.2.4.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4.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2.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2.6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2.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4.3培训教育

4.3.1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包括:

4.3.1.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3.1.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3.1.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3.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3.2岗位职工必须对本岗位配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结构,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4.3.3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4.4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4.4.1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本单位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4.4.2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器材等以及电气防火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每年应委托具有政府主管部门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检测,确保完备好用,检测记录要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对于报废或暂停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设施,可不进行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但恢复使用前30日内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消防设施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冬季做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备好用。

4.4.3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4.4.4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器材等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器材等的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器材等专业台帐,定期对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器材等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4.5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4.4.5.1要加强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试验:

消火栓每年在春季和秋季分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出水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4.4.5.2加强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

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冬季来临之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防冻工作。

4.4.6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4.4.6.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灭火器的管理必须执行“三定”原则,既定位置、定数量、定责任人。

4.4.6.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

4.4.6.3各单位按照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4.5火灾预防

4.5.1易燃易爆危险燃气管道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并逐步加以整改。

4.5.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时,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5.3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4.5.4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4.5.5检查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并限期整改;受检单位整改完毕,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并将整改情况报检查部门备案。

4.6灭火救援

4.6.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4.6.1.1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4.6.2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4.6.2.1使用各种水源;

4.6.2.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4.6.2.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6.2.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4.6.2.5协调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4.6.2.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4.6.3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6.4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4.6.5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5监督检查与考核

5.1本制度是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应严格执行。

5.2安全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实施考核。

6管理记录

6.1小型灭火器材的配置管理、保养、维护及报废规定

附件6.1小型灭火器材的配置管理、保养、维护及报废规定

1灭火器的保养

1.1干粉灭火器贮存环境温度尽量保持在-10℃~45℃,使用环境温度应在-20℃至55℃之内;二氧化碳灭火器贮存环境温度应在-10℃~45℃,使用环境温度应在-10℃-55℃之内。

1.2要放置在干燥通风处,不得受曝晒、雨淋。

灭火器箱应摆放在便于通风处,放置地点应远离强辐射热点。

1.3各连接件不得松动,喷嘴塞盖不得脱落,干粉灭火器橡胶喷射管与瓶体连接部位应选用抗老化的金属接头。

1.4在用干粉灭火器每满12个月或经检查属于不合格的灭火器应送维修商维修,二氧化碳每满12个月用称重法检查一次重量,泄漏量不得大于充装量的5%,否则必须重新灌装。

维修商对送修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标签;

维修合格标签内容包括:

维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维修人;维修日期;水压试验压力;总质量等。

2灭火器的维修

2.1安全部门每年组织对维修商进行资质审定,确保供应商、维修商应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应资质。

2.2灭火器使用单位必须到公司许可的维修商处进行灭火器的维修。

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要符合《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2.4灭火器筒体维修、配件维修

2.4.1筒体应符合GB4402-84的规定。

2.4.2筒体没有按GB4351-84打钢印的应更换。

2.4.3器头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时应更换。

2.4.4更换的灭火器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4.5充装的灭火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使用效果。

维修商必须按规定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应烘干;筒体漆皮部分脱落的应重新喷漆;

2.4.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禁止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4.7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指针应能回零,显示正常,否则应更换。

2.4.8喷嘴严重变形、开裂的必须更换。

有防尘盖的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2.4.9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缺陷,否则应更换。

2.4.10密封片、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新。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MB4402-84的规定。

3灭火器的报废

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3.1.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筒体。

3.1.2锈蚀面积达筒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1.3内扣或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或固定螺钉的。

3.1.4筒体严重变形的。

3.1.5无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日期不清的。

3.1.6超过有效期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2007年6月8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规定: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有效期12年。

4报废灭火器的处置

4.1维修单位必须在筒体或贮气瓶上打孔,所打孔径须≥10mm,数量不少于4个。

允许气割两段报废。

4.2必须按规定贴“报废”标志。

5其它小型灭火器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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