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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6-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1-01-2016:

51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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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现代文明的象征,以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战略性选择。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神圣职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深圳的经济腾飞,我市知识产权事业迅速起步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特区第一个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应运而生。

1994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

十几年来,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特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特区两级法院成为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中坚力量,让“司法护权、激励创新”的宗旨在深圳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获得了富有生命力的舒张和渲染。

2006至2010年,是深圳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型城市的五年,也是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五年。

2006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全社会、全过程、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明确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

在新形势下,深圳两级法院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奋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区品牌,实现了特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

五年来,继南山、罗湖、龙岗法院之后,福田、宝安、盐田法院相继取得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深圳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全国首个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城市;五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6787件,是2001年至2005年审结案件总量的近四倍,案件数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五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领域不断拓宽,在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之外,逐步扩展到对网络著作权、唱腔设计著作权、药品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基因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域名、特许经营等全新的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以及保护的全过程;五年来,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两级法院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制度、临时禁令制度强化保护力度,大胆推行调查令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和工作新方法,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不断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除中级法院外,有4个基层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个基层法院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的专业性不断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提升。

发表《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6-2010年)》白皮书,旨在客观反映2006至2010年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观状况,表明深圳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态度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深圳两级法院十分愿意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一道,共同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审判机构与审判队伍

(一)审判机构

深圳两级法院全部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专业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统一审理符合管辖条件的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

全市六区人民法院均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之外的,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

南山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庭。

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第二庭内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

盐田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

2006年2月,深圳中院下发《关于在南山区法院试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批复》,同意南山法院试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在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础上,将南山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庭审理。

2006年6月,广东高级法院下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指定南山法院进行“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

(二)审判队伍

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大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配备了学历层次高、外语水平高、知识结构全面的专业审判人员。

截至2010年8月,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共计65人,其中法官33人。

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39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有3人。

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学历构成如下图所示:

当前,深圳法院已经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素养高、知识结构全面、审判作风过硬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008年,深圳中院1名法官荣获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受到最高法院表彰;1名法官当选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2009年,2名法官被广东省法学会分别聘为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及理事;2010年,2名法官入选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库专家。

五年来,两级法院审判人员每年在全国各级刊物上公开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几十篇。

2009年、2010年该庭两名同志分别出版个人专著,走在各自所研究领域的最前沿。

不少法官和助理经常应邀参与立法论证、在各种会议及论坛发表演讲、为专业培训授课,活跃在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领域,深圳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能力和学识得到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二、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一)司法护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2006年1月至2010年8月,全市两级法院累计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556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927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29件;累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87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311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6件。

 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案件收结数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近两年增势尤为明显,2009年新收案件数比2008年上升84.67%,2010年1—8月份新收案件数比2009年同期上升134.28%。

总体而言,2006年至2010年(截至8月),两级法院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分别呈如下增长趋势:

  五年来,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逐步扩展到对网络著作权、唱腔设计著作权、药品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基因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域名、特许经营等全新的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总体而言,2006年1月至2010年8月全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类型分布如下: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应对审判任务日趋繁重、审判压力日趋加大的局势,秉承司法为民的职业操守和专业化精神,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依法界定知识产权归属、调节知识产权交易关系和制止各类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了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创新秩序,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二)和谐司法,开创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新局面

随着深圳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步伐的迈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社会经济发展、与促进和谐稳定的关系日益更加密切。

深圳两级法院在运用裁判方式审判案件的同时,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紧密联系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大局,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调解机制和纠纷起源规律,创新调解机制和工作方法,以调解促特区和谐稳定,以调解促合作、以调解促发展,推进智力成果的转化利用以及相关行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开创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新的局面。

一是以调解促和谐。

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调解水平不断提高、调撤率不断上升,一大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有效地实现了各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

在苹果公司(美国)所诉8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彼此的纠纷。

苹果公司专门向深圳中院领导致《感谢信》,对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的“专业水准和调解技巧表示钦佩”,并称赞深圳市中院保护知识产权得力。

五年来,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始终保持高水平,2010年(截至8月份)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案件调撤率达到65.21%。

二是以调解促合作。

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十分注重为当事人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果良好,不仅化解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传播,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广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场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充分体现了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局服务的宗旨。

在唯冠科技公司等诉美国伊姆西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标的高达8000万元,双方分歧大、案情复杂,合议庭各位法官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以专业的视角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此案最终以商标转让为结果达成调解。

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深圳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深入挖掘纠纷背后的情势,认识到此案涉及“三网融合”的巨大商机,关系到深圳作为“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的整体形象,如不妥善处理,将会直接影响深圳“三网融合”的推进。

因此,深圳中院积极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多次沟通协调,找准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该案的调解,在大量的努力之后,争议双方最终“本着合作前景”签订了调解协议,不仅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而且为深圳“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是以调解促发展。

深圳两级法院努力通过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引导作用,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健康规范发展。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人同时针对若干被告提起大规模诉讼呈集中爆发态势,权利人包括华盖创意、中文在线、网乐互联等著作权人、波马公司等商标权人、音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控侵权人包括分布在深圳各个区域的网吧、卡拉OK厅、商场及个体工商户等,对被控侵权人的现有经营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深圳知识产权法官从实际出发,在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如果一味判决势必会对网吧行业、娱乐行业以及个体工商业形成较大冲击,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两级法院慎重处理此类案件,积极与权利人和有关行业组织进行沟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结案。

首先,通过大量调解工作强化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使其承认具有侵权行为;其次,做好权利人工作,要求其在赔偿数额上做一定的让步,给经营者留出生存空间,以此推动相关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打造品牌,成功审理众多知识产权重大典型案件

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成功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打造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这些典型案件中包括大量的涉外案件,案件涉及美国、英国、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

部分案件涉及苹果、摩托罗拉、迪士尼、英特尔、路易威登、索尼、富士通、建伍、诺基亚、派克、富士康、华为、中兴、金碟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及品牌,涉足基因专利、数码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药品独占权、唱腔设计以及地铁项目、机场航站楼等全新或重大的领域。

总体而言,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特区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相关国际条约,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保持谨慎克制而又大胆求证的思路,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大量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法院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树立了深圳特区法院切实履行TRIPS协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历年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2006年

深圳中院启动深圳两级法院首例诉前禁令,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LV”在中国首次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副总裁兼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人专程到深圳中院,对该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与高效大加赞扬。

——2007年

深圳中院审结IntelCorporation(英特尔公司)诉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该案被称为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入选“2007年深圳市十大知识产权事件”。

深圳中院审结原告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为深圳法院审理的首宗垄断案件。

——2008年

南山法院一审审理、深圳中院终审审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王友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首次涉及出售QQ号码的行为定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2009年

龙岗法院审结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晓峰、香港创造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瑞精创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涉及著作权法中规避或破解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定性问题。

——2010年

深圳中院审结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为深圳法院首宗以判决结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福田法院对微软公司诉华强北两电脑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该案为深圳首宗微软公司诉讼维权案件,涉及计算机用户常用的软件“微软WindowsXP”和“微软Office2003”。

三、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立足特区,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已经成为国家的根本发展战略。

深圳承担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先行探索的重要使命,自主创新是深圳实现城市发展必由之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内在要求。

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终紧密围绕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特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6年,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深圳中院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了深圳两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措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指引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强化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加快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和法律服务等内容。

——2007年,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出台《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方案》。

深圳两级法院以该方案为指引,建立健全符合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规律的审判机制和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执法环境,有效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积极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联系制度,不定期走访高新技术企业,适时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较好地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需求,为特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2008年,深圳中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导,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切实保证审判质量,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加大调研、培训、宣传力度,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深圳两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落实以上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2009年,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深圳中院出台《全市法院2009年司法改革重点调研工作方案》,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重点调研课题,要求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完善“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审理程序和工作机制。

——2010年,深圳两级法院围绕“率先基本实现排头兵目标”工作中心,深入贯彻201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加速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排头兵达标进程。

全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案件调撤率、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结案均衡度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能动司法,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和工作新方法

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层出不穷,新的知识信息、新的权利表现形式、新的侵权行为方式不断涌现,技术问题越来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要实现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是必由之路。

为此,深圳两级法院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和工作新方法,在创新临时措施工作方法、创建专家咨询制度、调查令制度等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走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列。

——积极稳妥地适用临时措施,充分发挥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

五年来,两级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地适用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及诉讼禁令制度,并积极探索工作新方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格局。

深圳中院约有30%左右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五年累计实施证据保全673件,并根据工作实践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及保管移送规程》,适用于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

临时禁令制度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是指在诉前或诉中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制度。

我国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TRIPS协议执法要求,在部分知识产权法律文件中引入了这一项崭新的临时司法救济制度。

2006年,深圳中院启动了首例诉前禁令,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通过证据保全和诉讼禁令的有力实施以及相应工作方法的创新,深圳两级法院给予了权利人有效的救济措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2007年,欧洲最大的小家电制造商法国SEB股份有限公司专程派人向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送来牌匾,对深圳法院就SEB在华维权诉讼申请临时措施上所给予公正高效的支持表示感谢。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瓶颈问题。

2006年,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深圳中院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难点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据职权,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提供意见,以帮助审判人员正确理解、把握相关专门性问题的制度。

深圳中院出台《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对专家咨询制度的使用范围、专家咨询委员的选任、专家咨询工作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自2006年选聘第一批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以来,深圳法院有上百宗案件启动了专家咨询程序,有效地解决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技术瓶颈问题,促进了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

在深圳法院实施的首例诉前禁令一案中,专家咨询制度充分显示了其优越性。

诉前禁令的实施需要在最终的司法判决之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是一项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必须准确而审慎地适用。

准确适用诉前禁令的前提是法院要能判定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由于案件涉及复杂的专利技术,法官在案件尚未进入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之前要判定侵权的可能性程度难度非常大,为此深圳中院启动了专家咨询程序,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分析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在专家的辅助下合议庭科学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

后来该案进入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判决结论与诉前禁令案中的结论一致,省法院二审判决亦予以维持,印证了诉前禁令裁定的正确性,也凸显了专家咨询制度的强大功能。

在审理英特尔诉深圳东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专家咨询制度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案涉及“头文件”、“接口信息”等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深圳中院多次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对各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终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在尊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前提下达成了和解,“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就此圆满落幕。

深圳法院五年的审判经验证明,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渠道,使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能够从第一线的创新人员中获取最新的资讯,与时俱进,解决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技术瓶颈问题,使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了公正高效的处理,有力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积极探索调查令制度,有效破解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题。

调查令制度是深圳两级法院在全市深入贯彻市委四届五次会议精神、继续推进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新形势下,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机制和新方法的又一成果。

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时,因收集证据受到客观情况阻碍,而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后签发给持令人,由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往往使得很多权利人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若适用过频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亦有损于法官的中立性。

调查令制度是破解这一困境的有效机制。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在无锡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议上倡导积极探索调查令制度以来,深圳法院积极响应,稳步推行。

在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圳中院及罗湖区法院都出台了相应的调查令规则并制作了调查令样式,对调查令的申请条件、适用情形、签发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实践中,深圳法院广泛推行调查令制度,在数十件案件中签发调查令制度,对属于海关、工商、文化执法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如出口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被控侵权样品等,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以法院签发调查令的方式,由作为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实践证明,调查令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两级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中,90%以上的持令人顺利调取到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保障了案件审理顺利进行;二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压力,有利于审判人员把主要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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