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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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摘要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摘要)

6.1.1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

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等。

如果标准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应给出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如果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还应按照GB/T20000.2的规定在封面上给出一致性程度标识。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按附录C中C.1的规定,给出征集标准是否设计专利的信息。

6.1.2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

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是必要的。

目次所列的各项内容和顺序如下:

a)前言;

b)引言;

c)章;

d)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e)附录;

f)附录中的章(需要时列出);

g)附录中的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h)参考文献;

i)索引;

j)图(需要时列出);

k)表(需要时列出);

目次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

电子文本的目次应自动生成。

6.1.3前言

前言为必备要素,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也不应包含公示、图和表。

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

a)标准结构的说明。

对于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第1部分中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分部分标准的每一部分中列出所有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b)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及GB/T1.1。

c)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

给出被代替的标准(含修改单)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d)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

以国外文件为基础形成的标准,可在前言中陈述或相应文件的关系。

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的标准,应按照GB/T20000.2的有关规定陈述与对应国际文件的关系。

e)有关专利的说明。

凡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如果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则应按照C.2的规定,说明相关内容。

f)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

如果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或归口,则应在相应技术委员会名称之后给出其国内代号,并加圆括号。

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达形式: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提出。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

●“本标准由××××归口。

g)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使用以下表述形式: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h)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以上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6.1.4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

如果需要,则给出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以及编制该标准的原因。

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如果已经识别出标准设计专利,则在引言中应给出C.3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引言不应编号。

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遍为0.1、0.2等。

6.2.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应置于范围之前。

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

标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必要的补充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引导要素(可选):

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可使用该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

b)主体要素(必备):

表示上述领域内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

c)补充要素(可选):

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d)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规则见附录D。

如果标准名称中使用了“规范”(见3.1)、“规程”(见3.2)、“指南”(见3.3)等,则标准的技术要素的表述应符合7.1.3规定。

6.2.2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

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

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则每个部分的范围只应界定该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

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标准化对象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

“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的特征。

—“本标准确立了……的系统。

“本标准确立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给出了……的指南。

—“本标准界定了……的术语。

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不适用于……”

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6.2.3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见8.1.3)的文件清单,这些文件经过标准条文的引用后,成为标准应用时必不可少的文件。

文件清单中,对于标准条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对于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则不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

标准祭文中不注日期引用一项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标准名称中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体要素(见附录D)。

文件清单中,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列出非标准类文件的方法应符合GB/T7714的规定。

如果引用的文件可在线获得,宜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

应给出被引用文件的完整的网址(见GB/T7714)。

为了保证溯源性,宜提供源网址。

凡起草与国际文件存在一致性程度的我国标准,在其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所列的标准中,如果某些标准与国际文件存在着一致性程度,则应按照GB/T20000.2的规定,标示这些标准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具体标示方法见GB/T20000.2的规定。

文件清单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

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含ISO标准、ISO/IEC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

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文件清单不应包含:

——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

——资料性引用文件;

——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上述文件根据需要可列入参考文献(见6.4.2)。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3.1技术要素的选择

6.3.1.1目的性原则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取决于编制标准的目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

一项标准或系列标准还可涉及或分别侧重其他目的,例如:

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保障健康,保证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控制接口,实现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以及品种控制等。

在标准中,通常不指明选择各项要求的目的[尽管在引言(见6.1.4)中可阐明标准和某些要求的目的]。

然而,最重要的是在工作的最初阶段(不迟于征求意见稿)确定这些目的,以便决定标准所包含的要求。

在编制标准时应优先考虑涉及健康和安全的要求(见GB/T20000.4、GB/T20002.1和GB/T16499)以及环境的要求(见GB/T20000.5和IEC指南106)。

6.3.1.2性能原则

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设计和描述将性来表达,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

如果采用性能特性的表述方式,要注意保证性能要求中不疏漏重要的特征。

6.3.1.3可证实性原则

不论标准的目的如何,标准中应只列入那些能被证实的要求。

标准中的要求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方法见8.9)表示。

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足够坚固”或“适当的强度”等。

6.3.2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

术语宜按照概念层级进行分类和编排,分类的结果和排列顺序应由术语的条目编号来明确,应给每个术语一个条目编号。

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查找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

如果已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如果标准中使用了属于标准范围之外的术语,可在标准中说明其含义,而不宜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给出该术语及其定义。

如果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见8.1.1)。

如果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

定义既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

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

附加的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形式给出。

适用于量的单位的信息应在注中给出。

术语条目应包括:

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

根据需要可增加:

符号、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

公式、图等)、示例、注等。

术语条目应由下述适当的引导语引出:

——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时(例如,在一项分部分的标准中,第1部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几个或所有部分),使用: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仅仅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3.3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清单。

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a、B、b等);

——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B,b、C、Cm、c、d、dext、dint、di等);

——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z、A、a、B、β、…、∧、λ等);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为了方便,该要素可与要素“术语和定义”(见6.3.2)合并。

可将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缩略语以及量的单位放在一个复合标题之下。

6.3.4要求

要求为可选要素,它应包含下述内容:

a)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b)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c)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

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

该要素中不应包含合同要求(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和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6.3.5分类、标记和编码

分类、标记和编码为可选要素,它可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建立一个分类、标记(见附录E)和(或)编码体系。

为了便于标准的编写,该要素也可并入要求(见6.3.4)。

如果包含有关标记的要求,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6.4.1资料性附录

6.4.1.1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

除了6.4.1.2所描述的内容外,该要素不应包含要求。

附录的资料性的性质(相对规范性附录而言,见6.3.6)应通过下述方式加以明确: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例如“参见附录B”;

——目次(见6.1.2)中和附录编号下方标明(见5.2.7)。

6.4.1.2资料性附录可包含可选要求。

例如,一个可选的试验方法可包含要求,但在声明符合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这些要求。

6.4.2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

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

文献清单中每个参考文献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

文献清单中所列的文献(含在线文献)以及文献的排列顺序等均应符合6.2.3的相关规定。

然而,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和其他文献无须给出中文译名。

6.4.3索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

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电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动生成。

7.2.1条文的注和示例

条文的注和示例的性质为资料性。

在注和示例中应只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席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注和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

”。

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注,应标明“注1:

”、“注2:

”、“注3:

”等。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应在示例的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

”。

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示例,应标明“示例1:

”、“示例2:

”、“示例3:

”等。

7.2.2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的性质为资料性,应尽量少用。

条文的脚注用于提供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图和表的脚注遵守另外的规则,见7.3.9和7.4.7)

条文的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

脚注和条文之间用一条细实线分开。

细实线长度为版心宽度的四分之一,置于页面左侧。

通常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后带半圆括号)从1开始对条文的脚注进行编号,条文的脚注编号从“前言”开始全文连续,即1)、2)、3)等。

在条文中需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1)、2)、3)、等标明脚注。

某些情况下,例如为了避免和上标数字混淆,可用一个或多个星号,即﹡、﹡﹡、﹡﹡﹡、…代替条文脚注的数字编号。

8.1.2提及标准本身的内容

8.1.2.1提及标准本身

标准条文中将标准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提及时,应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述形式:

——“本标准……”(提及单独的标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分为多个单独的部分时,如果其中某个部分的条文中提及本身的部分时,应使用下述表述形式:

——“GB/T20501的本部分……”;

——“本部分……”。

如果分部分标准中的某部分提及其所在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与提及其他标准的方式相同,表述形式为:

“GB3102-----”。

上述表述形式不适用于“规范性引用文件”(见6.2.3)和“术语和定义”(见6.3.2)章中的引导语,也不适用于有关专利内容的说明(见附录C)。

8.1.2.2提及标准本身的具体内容

规范性提及标准中的具体内容,应使用诸如下列表述方式:

——“按第3章的要求”;

——“符合3.1.1给出的细节”;

——“按3.lb)的规定”;

——“按B.2给出的要求”;

——“符合附录C的规定”;

——“见公式(3)”;

——“符合表2的尺寸系列”。

资料性提及标准中的具体内容,以及提及标准中的资料性内容时,应使用下列资料性的提及方式:

——“参见4.2.1”;

——“相关信息参见附录B”;

——“见表2的注”;

——“见6.6.3的示例2”;

——“(参见表B.2)”;

——“(参见图3)”。

8.1.3引用其他文件

8.1.3.1通则

原则上,被引用的文件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

然而,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经过相关标准(即需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该标准的审查会议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以规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能够公开获得;

——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该文件被引用,并且当函索时,能从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这些文件;

——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将他们修订该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订所涉及的要点及时通知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引用其他文件可注日期,也可不注日期。

标准中所有被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无论是注日期,还是不注日期,均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见6.2.3)。

标准中被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如需要,宜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见6.4.2)。

在标准条文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资料性引用文件的表述应明确区分。

8.1.3.2注日期引用

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指定的版本,用年号表示。

凡引用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均应注日期。

对于注日期引用,如果随后被引用的文件有修改单或修订版,适用时,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可发布其本身的修改单,以便引用被引用文件的修改单或修订版的内容。

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GB/T2423.1-2001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特定部分);

——“……遵守GB/T16900-2008第5章……”(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中具体的章);

——“……应符合GB/T10001.1-2006表1中规定的……”(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特定部分中具体的表)。

引用其他文件中的段或列项中无编号的项,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按GB/T×××××-2005.3.1中第二段的规定”;

——“……按GB/T×××××-2003.4.2中列项的第二项规定”;

——“……按GB/T×××××.1-2006.5.2中第二个列项的第三项规定”。

8.1.3.3不注日期引用

不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具体表述时不应提及年号或版本号。

对于规范性的引用,根据引用某文件的目的,在可接受该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时,才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为此,引用时应引用完整的文件(包括标准的某个部分),或者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

对于资料性的引用,只要引用完整的文件(包括标准的某个部分),或者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即可不注日期。

不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按GB/T4457.4和GB/T4458规定的……”;

——“……参见GB/T16273……”。

8.1.4部分之间的引用

对于分部分标准内部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引用,应注意从一个部分引用另一个部分的准确性。

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遵守引用其他文件的规定(见8.1.3)。

在保证一个标准的不同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允许不注日期引用。

注:

一个标准的不同部分通常由同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因此,不同部分的同步修订是可能的。

8.5数值的选择

8.5.1极限值

根据特性的用途可规定极限值[最大值和(或)最小值]。

通常一个特性规定一个极限值,但有多个广泛使用的类型或等级时,则需要规定多个极限值。

8.5.2可选值

根据特性的用途,特别是品种控制和某些接口的用途,可选择多个数值或数系。

适合时,数值或数系应按照GB/T321(进一步的指南参见GB/T19763和GB/T19764)给出的优先数系,或者按照模数制或其他决定性因素进行选择。

当试图对一个拟定的数系进行标准化时,应检查是否有现成的被广泛接受的数系。

采用优先数系时,宜注意非整数(例如:

数3.15)有时可能带来不便或要求不必要的高精度。

这时,需要对非整数进行修约(参见GB/T19764)。

宜避免由于同一标准中同时包含了精确值和修约值,而导致不同使用者选择不同的值。

8.6数和数值的表示

8.6.1任何数,均应从小数点符号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为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间隙,但表示年号的四位数除外。

8.6.2为了清晰起见,数和(或)数值相乘应使用乘号“×”,而不使用圆点。

8.6.3表示物理量的数值,应使用后跟法定计量单位符号(见GB3100~3102和IEC60027)的阿拉伯数字。

8.6.4标准中数字的用法应符合GB/T15835的规定。

8.7量、单位及其符号

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只要可能,就应从GB3101、GB3102、GB/T13394、GB/T14559和IEC60027中选择量的符号。

进一步的应用规则见GB3100。

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度、分和秒(平面角)的单位符号应紧跟数值后;所有其他单位符号前应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间隙,参见附录G。

数学符号应符合GB3102.11的规定。

标准中使用的量和单位参见附录G。

8.8数学公式

8.8.1公式的类型

8.8.1.1在量关系式和数值关系式之问应首选前者。

公式应以正确的数学形式表示,由字母符号表示的变量,应随公式对其含义进行解释,但已在“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一章中(见6.3.3)列出的字母符号除外。

一项标准中同一符号绝不应既表示一个物理量,又表示其对应的数值。

8.8.2公式的表示

在条文中应避免使用多于一行的表示形式。

在公示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多于一个层次的上标或下标,还应避免使用多于两行的表示形式。

8.8.3编号

如果为了便于引用,需要对标准中的公式进行编号,则应使用从1开始的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专利

C.1专利信息的征集

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有如下说明: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C.2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前言中应有如下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C.3已经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已经识别出标准的某些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引言中应有如下内容: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到……[条]……与……[内容]……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

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

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

……

地址:

……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标准名称的起草

D.1标准名称中要素的选择

D.1.1引导要素

如果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则标准名称中应有引导要素。

示例1:

正确:

叉车钩式叉臂词汇

不正确:

钩式叉臂词汇

如果主体要素(同补充要素一起)能确切地概括标准所论述的对象,则标准名称中应省略引导要素。

示例2:

正确:

工业用过硼酸钠容积密度测定

不正确:

化学品工业用过硼酸钠容积密度测定

D.1.2主体要素

标准名称中应有主体要素。

D.1.3补充要素

如果标准只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一个或非常少的几个方面,则标准名称中应有补充要素。

如果标准划分为部分,应使用补充要素区分和识别各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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