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847715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67 大小:54.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规范做好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行政审批”第1项,项目名称:

植物检疫许可。

一、监管任务

合肥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市辖区从事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申请,并对外省调入的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进行复核。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从事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申请,并对外省调入的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进行复核。

对受理的产地检疫申请,依据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对受理的调运检疫申请依据调运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省间(内)调运检疫证书。

二、事中监管

植物检疫许可审批要履行申请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负责受理和送达审批资料。

市农委所属的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申请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进行审查、审批。

(一)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申请。

市植物检疫机构向从事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申请需要报送的材料,通过计算机审批系统受理申请材料,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材料检疫。

市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依法进行检疫,必要时可以会同植保科研机构、专家、第三方检疫检验机构或请示业务归口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检疫核查。

(三)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终审。

市植物检疫机构对经过材料检疫的申请,做出审核决定,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省(内)调运检疫证书》,加盖市植物检疫机构业务专用章,并转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通知申请人取走。

(四)事后备案。

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合格并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省(内)调运检疫证书》后,市植物检疫机构对该次审批进行备案留存并上报全国农技中心。

(五)监督检查。

市植物检疫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繁殖、生产基地,并执行产地检疫。

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同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六)协同监管。

市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民航、口岸、海关、邮电、铁路、林业、出入境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合作,加强对植物检疫的监管,严肃查处危害种子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责任追溯

(一)对植物检疫许可申请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的、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植物检疫机构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培训,并做好组织考核,确保承担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审查的人员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和较高的专业素养。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监管工作。

(三)加强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力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管理行为,强化权利运行监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行政强制”第一项,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一、监管任务

(一)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建立记录制度等。

二、事中监管

(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及市农委年初制定的农产品监管方案,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执法人员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事后监管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责任追溯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四)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质量安全工作调度。

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四)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药、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处置。

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七)信息公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

 

组织清运或者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对被污染的或违法销售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的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管理行为,强化权利运行监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行政强制”第2项,项目名称:

组织清运或者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对被污染的或违法销售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一、监管任务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经检测,对被污染的或违法销售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二、事中监管

(一)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

三、事后监管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市农委责令农产品生产者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四、责任追责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四)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

积极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

(二)加强协调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产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加工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

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保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中“行政强制”第3项,项目名称:

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

(二)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

2、查阅或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3、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4、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监督检查结果。

应当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三、事后监管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对是否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

 

农业机械行(驾)驶证照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42号,43号令、《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中“行政确认”第1项,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行(驾)驶证照核发。

一、监管要求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行(驾)驶证核发审批。

二、事中监管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42号,43号令、《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农业机械行(驾)驶证核发。

(一)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示核发农业机械行(驾)驶证照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二)、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三)、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通过确认的,颁发农业机械行(驾)驶证。

三、事后监管

负责农业机械行(驾)驶证核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溯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行(驾)驶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农业机械行(驾)驶证照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当认定的予以认定;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农机安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从事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从事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农业机械行(驾)驶证核发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合作社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中“行政确认”第2项,项目名称: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一、监管要求

为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暂行)》。

积极组织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规范申报程序,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认定机制。

二、事中监管

(一)组织申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