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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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
采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主要是部分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原则由原来的交付物业所有权特定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改为认定为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房地产项目采用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2007.hk)已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采用新的收入准则,万科A(股票代号000002)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而中粮地产(股票代号000031)、保利地产(股票代号600048)等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仍在采用旧的收入准则。
而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申报来说,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在项目未完工之前,应按照预计毛利来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在项目完工当年的汇算清缴时,根据项目实现的实际毛利再对以前年度已经预计的毛利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
那么新旧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又有何影响?
会不会造成房地产企业的重复缴税和多缴税?
下面结合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对此作一简要分析说明:
情况一:
假设A房地产公司从2018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
A项目,2018年10月取得预售证,当期预售收入2亿,2018年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0.8亿,成本0.6亿。
2019年未发生预售收入,累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1.5亿,成本1.2亿;2020年2月交房。
确认的实际收入2.2亿元,计税成本1.8万元,实际毛利0.4亿元。
当地所得税预计毛利率15%,不考虑土增税、城建税等税种及相关费用。
2018年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
季度申报时,当期利润额0.2亿;按预售款2亿的15%,计算出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0.3亿,实际利润额0.5亿,申报缴纳所得税1250万元。
年度汇缴申报,因相关收入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调减应税所得0.2亿,按3000万所得额申报,退税500万元。
一、2018年季度申报:
预缴税款计算
2018年度汇缴申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9年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
项目累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1.5亿,成本1.2亿,2018年已确认利润0.2亿,19年确认利润0.1亿,则季度申报时,当期利润0.1亿,应纳所得税250万。
年度汇缴申报时,因相关收入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予调整。
季度申报:
预缴税款计算
年度申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0年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
2020年2月,项目实际交付,实际发生总收入2.2亿,总成本1.8亿。
企业所得税符合完工确认条件。
季度申报:
预缴税款计算
年度申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情况二:
假设B房地产公司2018年1月1日仍执行旧收入准则,其它情况同情况一。
2018年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
季度申报时,按预售款2亿的15%,计算出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0.3亿,应纳所得税750万元。
年度汇缴申报,无退补税。
季度申报:
预缴税款计算
年度申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9年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
因2019年项目未完工,未交付。
未发生预收收入,季度申报无收入,年度申报无调整。
申报(略)
2020年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
2020年2月,项目实际交付,企业所得税符合完工确认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季度申报:
预缴税款计算
年度申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无论是选择采用新的收入准则还是旧的收入准则,对于项目总体的所得税额没有影响,但由于季度申报须根据企业的会计利润进行计算,不同的选择可能会造成各期预缴所得税额的变化。
同时由于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在对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说明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申报金额。
季度申报时不得调减预计毛利额,而只能在年报时调减。
可能造成季度多缴所得税,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考虑到“税收中性”的原则,即相同的业务不能因为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而造成税收负担的差异,建议总局在所得税季度申报中增加相关会计差异调整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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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