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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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锡乌党政办发〔2011〕111号
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场镇、水库工作委员会,管理区直属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乌拉盖管理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良好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乌拉盖管理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由管理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和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并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宣传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开的外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
结合管理区精神文明建设及发展方向,确定宣传内容、设置位置和标准。
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镇内所有建筑工作实行围挡管理制度,上墙以城市建设、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宣传标语,同时进一步推广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搭配设置建设。
第六条由管理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市容市貌审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户外广告档案,准确掌握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许可登记和户外广告的登记,并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不得出现虚假、淫秽的广告内容和画面。
第八条由蒙古语言文字部门负责语言文字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发布文字应当同时使用蒙汉英三种文字。
第九条管理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度,建成由规划、宣传、城市综合执法、工商和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机制,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完成正在申请的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工作。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条凡在管理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未经相关审批部门对设置地点、规格款式、发布内容等进行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文明建设、城市建设、工商管理、市容环境和语言文字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形式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畅通、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城市景观、损坏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的;
(四)利用违章建设、未交工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设和设施发布的;
(五)在国家机关、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建筑等城市规划划定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六)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和社会功德、精神文明等内容的。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商业街、步行街除外)、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需要设置的报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商业区和商业街必须根据规划要求,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彩绘灯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位置、规格、材料由规划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公共广告栏内统一张贴,并接受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门窗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
第十五条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块户外牌匾广告。
户外牌匾的设置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牌面设置的形式应为横式,高度、宽度统一协调。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牌匾应先进行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严禁个别单位在建筑物墙面、楼顶随意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等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应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大型牌匾广告经招投标后,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专业的施工队伍制作安装,并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在户外广告的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转让广告经营权。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时(牌匾除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2份;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1份;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其设施涉及道路交通、绿地、广场、市政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供同意文件。
提交全部材料合格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场受理;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提出户外牌匾设置申请:
1.户外牌匾发布申请报告;
2.户外牌匾样稿(包括牌匾设置地点实景虚拟景观效果图、夜景效果图);
3.场地使用协议或权属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后予以受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牌匾设置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牌匾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文字、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
户外广告牌匾样式、形式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改前将设计样稿报原审批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1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
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管理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在设置期内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于7日内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1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指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具体办法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管委会对落地广告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章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者拥有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全部材料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受理;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合格材料后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规划行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治理整顿和美化城镇的需要,可作出对部分街区广告进行规格、样式、制作材料、设置地点的统一规划调整。
对所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
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调整和清理整顿。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一经批准受法律保护,除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设置者自行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行拆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设置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广告的完好无损,并经常检查维护、更新破损的广告牌匾。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现破损的广告牌匾,应当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立即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由于设计、制作、安装不合格而发生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设计人、制作人、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和擅自违反登记、批准事项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的;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陈旧腐蚀、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单位迁移或停业及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拆除的户外设施,未在限定日期内拆除的;
(五)违背蒙汉字并用规定的;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道路临时占用维修管理收费标准》执行,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收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结合设置广告企业的申请,在部分公共场地可实行公益和商业广告搭配建设措施,广告设置由企业负责,公益广告内容由宣传部门统一提供,免收广告设置占用公共场地费。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2.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图
附件1
编号: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制作单位
联系号码
广告性质公益性□商业性□
设置
具体
位置
外墙□
屋面□
独立式□
路灯□
版面设计情况
规格尺寸:
版块面积:
版块数量:
使用材料:
主要色彩:
夜间照明:
报送
附件
材料
1、设置户外广告单位或个人申请书;□
2、广告企业设计制作实景效果小样图;□
3、大型户外广告框架结构设计图;□
4、大型户外广告框架结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制作
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共天
设计实景小样效果图张贴位
现
场
勘
察
情
况
1
设置户外广告有权属纠纷;
有□无□
2
有无影响各种线路、管道畅通;
有□无□
3
有无影响人员、车辆行驶或交通视线;
有□无□
4
有无影响市容景观;
有□无□
5
有无影响城市近期规划;
有□无□
6
有无影响园林绿地;
有□无□
7
有无影响市政工程建设;
有□无□
8
有无影响其他。
有□无□
现场勘察人员意见
年月日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宣传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图
申请设置广告(牌匾)单位或个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
备
案
宣传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
民族事务部门
主题词:
市容管理户外广告办法通知
乌拉盖管理区党政办公室2011年9月8日印发
共印9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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