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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华油集团公司内部治安保卫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公司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促进公司平安、稳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着眼于预防为主和专群结合,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住重点,讲求实效,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公共财产得到妥善保护。

第三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列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在年终综治工作责任制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凡各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治安保卫机构管理范围以外属公司负责管辖的办公、生产、经营、科研、运输、仓储、生活住地等区域,输油、输气、供水管线和输电线路以及自建自管的道路、绿地、文化娱乐、职工食堂等设施、场所均属于内部治安保卫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平安油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综治办〔2007〕73号)文件要求,加强与公司区域内及周边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公共事务管理中心联系,紧紧依靠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犯罪活动,建立警、企联防联治、共建平安工作格局。

第六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接受驻地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接受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监管职责的当地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华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责任区划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治安保卫办负责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接受分公司保卫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与监督。

其职责是:

1.负责按照企业《内保条例》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工作。

2.负责管理、指导、检查公司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监督内部治安防范、治安保卫各项措施的落实。

3.维护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发生在公司内部的治安、刑事犯罪。

4.负责组织员工和群众搞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稳定。

5.负责公司保卫、治安护卫队伍的管理和检查考核与业务指导。

6.负责指导公司各单位开展国防、人防工作。

7.承担公司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担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各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治安保卫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本单位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司各单位应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部门,确定兼职岗位人员。

第十条公司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内保条例》,落实公司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指示、决定和要求。

2.明确内部治安保卫责任部门,明确兼职内部治安保卫人员。

3.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各项管理制度。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内部平安。

5.建立单位行之有效的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含防恐)、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业务联系与协作,依靠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犯罪,保障单位生产、生活稳定平安。

第三章内部治安保卫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从公司到作业区、队、站、车间,层层明确责任,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门卫(岗)制度:

1.门卫值班制度;

2.出入证检验制度;

3.车辆出入、外来人员询问、登记制度;

4.野外、分散、小型的生产作业场站出入制度,按分公司、华油集团公司已有的安全生产出入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内部治安保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治安巡逻巡查制度;

2.内部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点)治安巡查制度;

3.节假日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带队巡查制度;

4.对门卫值班、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重点要害部位值守、治安巡逻等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5.重要生产装置、天然气输气干线、输配气站、CNG站场、油化厂、劳保服装厂、塑料制品厂、收费厅、剧毒、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储等重点场所治安巡查制度,其治安巡查列入生产、安全巡查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台帐:

1.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记录,对领导班子议事、要求、工作计划以及开展工作情况归类记载;

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基本情况台帐及治安灾害事故(含防恐)处置预案;

3.单位内部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处置状况台帐;

4.单位内部涉及扰乱、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重点人头管理台帐;

5.保存涉及与治安保卫相关的技术防范监控影像、图片资料;

6.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其它基础资料台帐。

第四章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的治安防范

第十五条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的范围:

1.重要油气生产井场、天然气输配站、天然气增压站、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跨越及大型穿越阀室、重点用户供气输气站,油化、劳保、塑料制品车间及控制室;

2.成品油、油化储存库(站),塑料、劳保制品储存场所;

3.地处人口稠密区的加油加气站;

4.公司通讯、闭路电视播映室;

5.生产科研技术档案馆(室);

6.剧毒药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库、场;

7.职工食堂;

8.总部机关办公楼(机要、财务、档案)和信息中心机房。

第十六条公司对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实行三级管理。

即:

公司为甲级、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为乙级、各二级单位所属单位为丙级。

依据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重要程度,分别确定各级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建立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治安防范责任制。

1.甲级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由公司治安保卫办确定、建立管理台帐,并报重点要害部位(点)所在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办作为重点负责监督、检查。

2.乙级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由公司各二级单位确定、建立管理台帐,并报重点要害部位(点)所在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司治安保卫办备案,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治安防范监控、检查。

3.丙级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由公司各二级单位所属单位确定、建立管理台帐,并报重点要害部位(点)所在地县、镇地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三级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开展治安防范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建立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警企、地企联防联治机制。

建立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治安防范措施,做到联防到位,打击有力,平安稳定。

第十九条分级建立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含防恐)处置预案。

治安保卫办负责制订Ⅰ级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含防恐)处置预案;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含防恐)处置预案;公司各二级单位所属单位分别对各内部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点)逐个制订治安灾害事故(含防恐)处置预案。

第五章加强人防、物防、技防

第二十条各单位石油企业合同化用工人员、再就业人员、外聘人员、向地方保安公司聘用的保安等人员中凡从事内部治安保卫、门卫值守、护卫工作的均属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治安防范的基本力量。

内部治安保卫、治安防范的人员都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区域内、生产厂区、加油加气场站、输配气站、物资仓储区、生活区应设置门卫(岗),配备专人24小时守护,并建立治安巡逻制度。

第二十二条门卫(岗)值班人员和厂区治安护卫人员上岗期间应统一着装,佩戴执勤标识,做到仪表端庄,文明执勤,依法执勤。

第二十三条公司治安保卫办和重庆凯源公司综合办设专项列支治安保卫特勤费,并专款专用。

门卫(岗)执勤人员、治安护卫巡查人员执勤中应配备必要的自我防卫器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强化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治安护卫人员的思想、作风、技能培训。

治安保卫办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治安保卫部门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各单位要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关心爱护治安护卫人员,完善工作手段,落实治安保卫人员上岗津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向地方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应与受聘公司明确受聘人员的履职责任、权利、义务、技能培训以及履职考核等事项。

加强外聘保安队伍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六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的联系。

各单位要配合公安机关警力前移,在单位内部生产、经营、办公区等建立警务室(点),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和打击力;各单位要为警务室(点)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物质条件。

并上报公司治安保卫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各内部治安保卫场所的物防能力。

公司治安保卫办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场所的物防能力进行评估,排查治安防范隐患,各单位应适时加强物防投入。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场所的技防能力。

加大技术防范的投入,逐步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场所技防覆盖率。

加大对内部治安保卫场所围墙周界电子、电视监控系统投入建设,增强治安保卫场所周界的治安异常动向的监控,提高防范效果;要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场所内治安防范重点部位的电子、电视监控系统投入建设,增强对治安、刑事犯罪的防范与处置效果;要加强对办公区、生产厂区、生活区、重要物资仓储区门禁系统投入建设,增加对进出人员、车辆的辩识条件,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区域内治安防控效果。

第二十九条要优先对甲级、乙级内部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点)的技防投入,其技防投资建设率和场所内电子、电视监控覆盖率力争达到100%。

第三十条为提高对发生在单位内部治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内部治安保卫效果,对有条件与地方公安机关“天网工程”系统联网的技防系统,应积极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系,将其与地方“天网工程”系统相连接,并同时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完善其联防措施。

第六章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在各单位内部的公、私财物被人为蓄意毁坏、被盗窃、抢窃,致人员伤害、死亡,吸毒、贩毒、私藏枪支、弹药、军爆、民爆品和高危害剧毒危险品,人为破坏引发的爆炸、中毒等事件均属治安灾害事故,公司内部实行治安灾害事故月度报告制度;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实行单项报告制。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内部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

1.治安灾害事故一旦发生,接到报告后,视其事故性质和后果,单位分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

2.视其事故性质和后果,分别向上级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致人重伤1人、致人死亡1人以上;单位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治安、刑事拘留;各类人为破坏造成人员中毒;以及群体性治安灾害事故应当在事发性质确定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单位内部发生了治安灾害事故后,在报告上级和地方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及时对被伤害人员实施救助,对公、私财物实施抢救,把治安事故伤害和损失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

同时,根据治安灾害性质和人员伤害程度、财产损失大小启动相应治安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4.保护案发现场,有利于地方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打击。

5.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并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质条件。

6.及时总结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查找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中的薄弱环节,增添措施,消除治安防范隐患。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实行案件消项制度。

各单位在月度工作报告中,对单位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处置、侦破进度和打击结果进行报告;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在未结案前连续报告6个月;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未结案前连续报告12个月;对超过报告时限的案件结案后再报告处置结果。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发生在单位内部因治安防范疏忽的有责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实行案件通报制。

第三十五条对应上报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延报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发生在单位内部因治安防范疏忽而导致的有责特大治安刑事案件,视其责任大小、性质轻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程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考核分值;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个人绩效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任特别重大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因重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治安防范责任落实到位,措施到位,年度内未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实行通报表彰和个人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有内部治安保卫相关条规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华油集团公司治安保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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