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揽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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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揽合同
建筑承揽合同
篇一:
建筑施工承揽合同
建筑施工承揽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承建私人住宅楼工程,经甲方同意以包工、包机械、包模板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施工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承揽内容及承揽价格:
1、承揽内容: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从基础以上至封顶)和修改通知内容(泥工、钢筋、模板、水电)施工。
即主体结构工程(包括砌墙、架模板、楼板为清水模板)、钢筋制作安装、砼浇筑等全部内容)。
1—4楼自拌混凝土,5—6楼用商混,泵车钱由乙方自付。
泥作装修工程:
(1)室内装修:
内墙面抹灰喷刷双飞粉二遍。
天棚面抹灰喷刷双飞粉二遍。
地面砼浇筑、室内地坪C15抹面找平,室内地砖,楼梯地面瓷砖、楼道、楼梯、室内踢脚线、卫生间内墙砖、卫生间防水、卫生间地砖、厨房墙砖、6楼楼顶防水。
室内装修包括1—6楼,其中1—2楼不贴地板砖。
(2)室外装修:
外墙面一般抹灰按施工图规范要求贴墙砖、
花岗岩石材台阶面、邻房墙面一般抹灰。
水电内容:
包括强、弱电予埋管道、穿线、配电箱、开关、插座、电器安装。
给排水管道安装、有线电视、监控器线管、洁具安装等全部内容。
脚手架、斜道上料台、施工安全围护搭设、拆除。
场地围栏设置,抄平施放线、水电管道洞抹灰补平、混凝土、砂浆搅拌机和井架提升机安装、拆除及进退场、上下车、脚手架用料、模板用料进出场。
上下车、建筑材料进场堆码、场内运输、场地每日清扫、建筑垃圾余土上车,打扫卫生,按质按量承揽完成,包并工。
2、承揽价格:
按建筑面积承揽,每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315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面积结算。
(建筑面积计规则,执行云南省现行定额计算规则)。
3、乙方负责提供自己使用的施工机械,垂直运输、卷扬机和用电管理,手推车、手工工具、小型电动工具、易耗品及使用、安装、拆除、操作使用、清洗和保养维修。
若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造成电源、水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提供的电源、水电费用,及甲方提供的材料。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按国家建筑工程标准验收,质量等级为单项及总体验收一次性达到国家标准,观感评定质量总体验收不合格者,乙方无条件返工,返
工工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施工期限、付款办法和保修事项:
1、施工日期:
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从XX年11月14日至XX年6月14日止,共计7个月。
2、付款方式:
乙方材料进场时,甲方付给乙方材料款壹万元,第一层板面浇筑完毕付贰万元,以后每层板面浇筑完毕付壹万伍仟元。
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后扣保修款,尾款在工程完工30天内付清。
封顶装修后按施工进度80%支付进度款。
3、保修期为一年。
从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费按承揽价款3%扣下,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结清。
凡属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接到通知两天内必须到场保修,若不到场,甲方保修,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负责任:
1、负责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进行质量监督。
2、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时付进度款。
3、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乙方应负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达到《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用电,做好进场职工安全劳动保护工作,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标准,造成损失,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
应该使用安全合格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杆、扣件、安全护栏材料、警示标志。
2、本承揽工程乙方安全管理责任目标是:
A、死亡率为零;
B、重伤率为零;
C、轻伤率为零;
D、整个承揽工程乙方负责的范围内安全生产必须达标,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乙方承揽工程负责人谯伦强为本承揽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承揽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如突破上述安全生产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负责组织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一、二级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对参加承揽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熟悉所有从事的生产环境和安全生产状况后方可进场作业。
未经教育人员,不允许上岗作业。
承揽方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种机械的操作必须定人,专人负责保证安全,各进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特种作业安全带、安全绳。
5、整个工程脚手架、斜道上料台、四口及安全围护栏搭设,安全措施搭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搭设,若搭设不到位或不规范,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参加保险缴纳费用,提供施工作业人员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赔偿外的一切经济费用和开支。
甲方不承担一切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及时组织抢救及上报有关部门。
七、其他事项:
1、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若违法乱纪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进场人员必须节约爱护原材料,发现浪费行为,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扣款。
2、乙方在施工中,中途违约,甲方不再进行结算付款,并有权追究造成毁约损失责任。
3、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发包工程人乙方:
承揽工程负责人签名(章)签名(章)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承揽合同签字生效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年月日
篇二: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元(人民币)
$: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年__月__日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公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
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篇三: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
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XX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
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XX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XX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
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
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
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
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