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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草稿)》的意见的通知

分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设备租赁管理行为,公司近期准备下发《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目前处于意见征求阶段,计划于2008年11月20日在公司本部召开讨论会。

因此,现将该办法全文转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并于2008年11月17日前将讨论意见上报分局设备物资管理部。

三分局设备物资管理部

2008年11月11日

附: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草稿)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草稿)

为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设备资源和社会资源,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实现设备资源的动态调节和设备配置市场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闲置设备信息的建立

各分局(分公司)、公司管项目部应按要求每月向公司设备物资部报送本单位闲置设备清单,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发布公司内闲置设备信息及社会资源设备租赁信息,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起设备租赁信息网络,为规范我公司设备租赁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公司内部设备的租赁

设备租赁的范围:

凡闲置或利用率不高,技术状态良好、安全装置完好齐全的公司内设备,均可进行内部租赁。

设备租赁的程序:

首先由项目工程部根据施工配置计划向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设备物资部报设备租赁申请计划,然后由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设备物资部填写设备租赁审批表按权限批准。

设备租赁方式:

在转移设备使用权的条件下,可选择以下租赁方式:

2.3.1由承租方自行配人操作运行和进行维修的,简称:

干租方式。

2.3.2由承租方自行配人操作运行,出租方进行维修的,简称:

准干租方式。

2.3.3由出租方配人操作运行,承租方自行维修的,简称:

准湿租方式

2.3.4由出租方配人操作运行和进行维修的,简称:

湿租方式。

具体采用那种方式,应根据承租方安全合理使用设备的能力、设备使用条件、租赁时间长短和是否便于设备管理等情况,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加强对租赁设备的管理,公司鼓励采用湿租方式。

内部设备租赁的审批

2.4.1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的自管设备租赁业务由本单位设备物资部负责办理,由租赁双方设备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2.4.2公司管设备采用干租或准干租方式的,均需要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采用湿租或准湿租方式的,租赁期超过六个月的,报设备物资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六个月以内的,由各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批准,报设备物资部备案。

其中临时、应急租用的可先用后补报。

2.4.3已投入到施工项目上的设备,需异地租赁的,需征得设备所在项目部的同意。

2.4.4公司为满足工程项目设备需要,发出设备转移调令,当与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公司管项目部设备租赁出现矛盾时,应无条件服从公司的设备调令。

内部设备租赁价格

2.5.1设备租赁价格可根据公司有关定额和新旧设备差别折旧的办法,计算设备内部租赁价,规定浮动空间和范围,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

2.5.2在制订内部租赁价的同时,对按设备台班(台时)计价的设备租赁,要制定设备月最低工作台班(台时)数,在租赁期内,当月实际工作台班(台时)低于该数时,按该数计算;高于该数时,按实际工作台班(台时)计算。

2.5.3对大型设备,公司从项目履约的整体利益考虑,安排到施工现场,利用率低或没有使用的,项目部应支付设备最低线的基本费用,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2.5.4大型设备在租赁中的安装和拆除,按公司制订的大型设备安拆费用指导价执行。

设备租赁费用结算:

2.6.1设备租赁应严格按按租赁合同(协议)中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价格、结算方式、结算日期进行租赁费用的结算。

租赁费收取的时间从设备发运之日开始,到设备归还指定地点时截止。

2.6.2承租单位无故延迟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应按拖欠金额交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租赁费的,由设备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设备物资部核实仲裁,交财务部强制执行。

第三条公司设备对外租赁

公司内设备在优先满足公司内部施工项目需求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向公司外单位租赁。

无论公司管设备还是自管设备,必须采用湿租或准湿租的方式,出租单位必须对设备有严密的监管措施,坚决杜绝为个人利益超常规拼设备和以租代管行为。

自管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批准,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自管设备原值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经主管领批准。

公司管设备对外出租,均需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经公司主管领批准。

对外出租设备应提倡诚信服务,不得肆意压低租赁价格,并在最少收到一个月的租赁费后,再启运设备。

在租赁期内严格按月结算。

发现承租方有违约行为时,应尽早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向社会承租设备

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公司内没有来源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向公司外的社会资源租入设备,但设备必须性能良好,价格合理,并应签订租赁合同,设备租赁业务的办理要有监督机制。

按租赁单台设备的租金及租赁的时间分档,审批权限如下:

4.2.1单台设备租金总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批准,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4.2.2单台设备租赁租金在3~10万元(包括10万元),报设备物资部批准。

4.2.3单台设备租赁租金在10~20万元(包括20万元),报设备物资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4单台设备租赁租金在20万元以上,报设备物资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不允许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为规避上报审批,将批量设备采取以大化小或将租赁时间以长化短的做法,分解本应一次租赁的为几次租赁或以分包工程的形式变相租赁设备。

在省内或同一地域,凡以高于内部租赁价格,且内部已有同类闲置设备时,却仍要从社会上承租该类设备,将比照违纪性质处理。

第五条罚则

只有通过了审批后(设备租赁审批表见附表),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条款参考范本),否则以违规论处。

对违反规定的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除将追究项目经理、设备部主任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

6.1.1设备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

合同中要明确出租方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环保的要求,并按受所在项目部的对安全、环保的定期检查;合同中还应明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质量、使用时间、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设备维修、保养、运行的双方责任,设备故障、风险承担、违约责任、操作者的技术资质,设备运输、安装,承租前后设备状态鉴定和验收等。

6.1.2设备租赁合同范本(附后),并可参照《合同法》有关租赁条款。

合同争议

6.2.1公司内部设备租赁在合同(协议)执行中有争议时,由公司设备物资部、经管部等部门进行协调、仲裁。

6.2.2对外设备租赁在合同(协议)执行中有争议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第七条附则

设备租赁管理工作由设备物资部牵头,经管部配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作废。

各分局(分公司、公司项目部)对已租赁的设备需重新进行清理,按本管理办法程序报批。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签定日期:

年月日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环保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的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使用地点:

第二条:

甲方为租赁机械配备操作手名,其每人工资元/月,由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其食宿费用也由方负责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月,核天,租金按(元/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按□月支付□季支付□年支付,于起租5天缴纳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1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甲方免收租金天数对应的台班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确因工作所需超出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第六条:

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

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

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七条:

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的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

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工时费用。

维护使用的配件由甲方负责承担。

2、租赁机械由甲方提供操作手且由甲方提供工资及食宿的,甲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工时费用、维修使用的配件费用。

3、租赁机械由甲方提供操作手且由乙方提供工资及食宿的,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工时费用。

维修使用的配件由甲方负责承担。

4、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过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租金。

5、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6、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进退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进场费由方承担。

退场费由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不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下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4)如果是不可抗拒原因产生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在当日停机,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采取如下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诉诸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设备租赁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租赁单位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发动机及底盘号

 

数量

 

支付方式

 

单价

 

租用期限

 

计价方式

 

其它

 

分局领导意见

 

设备物资部意见

 

公司副总经理意见

 

公司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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