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3、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4、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5、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6、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宜;
7、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9、职业健康监管。
10、路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环境保护工作。
职责边界
1、公路行道树管理:
县公路局负责公路绿化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县路政部门负责行道树更新砍伐审批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2、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路政部门负责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县运管部门负责车辆非法改、拼装违法行为的查处。
3、职业健康监管:
县路政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管。
4、路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路政部门负责公路的安全监督工作
5、环境保护工作:
县路政部门负责公路环境保护工作。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
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规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解答申请相关问题,依法按程序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依法受理。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
4.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实施公路巡查,开展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责任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其他影响公路安全及通行的活动的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6.《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严禁在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9.《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
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2.《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批准。
”
1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17.《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不足3米,与电信线不足2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
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规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应当公示提交的材料种类和名称,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解答申请相关问题。
依法按程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事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大队、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征求意见。
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向大队书面提出是否同意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审查处理建议意见。
将全案材料报大队审核,按照大队作岀的执行决定制发相关许可文书。
3.决定责任:
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执行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规股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理由和依据。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规范实施路政许可行为规定,明确许可程序、职责,落实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对实施路政许可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对被许可事项实施过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规范,加强后续常年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170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170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名称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或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
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170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名称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
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171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名称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
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
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资中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
171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项目名称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