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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合作社章程

信阳市浉河区天源板栗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经全体社员共同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板栗生产的农户为主体,由160户栗农自愿组成,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成立,信阳市浉河区天源板栗专业合作社,社址设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街道。

第三条本社宗旨:

本社以振兴信阳板栗产业为目标,实行板栗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建立基地质量保障体系,以利益为驱动,不以盈利为目的,鼓励和引导社员板栗生产,与社员之间逐步建立起紧密型合作关系,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推动板栗产业的发展,为社员搞好生产技术指导服务。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

以加入本社社员的板栗园为生产基地,本社负责组织社员搞好基地生产与管理,生产出优质无污染的板栗;为社员有偿供应板栗生产所需生产资料,无偿为社员提供生物农药,指导社员生物治虫;免费为社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本社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非本社社员不纳入服务范围,不受本社保护。

第五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板栗的生产和收购,保护社员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指导服务。

以社员为服务对象,为社员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加社员收入。

第七条组织协调。

不断发展农民和有关单位入社,壮大本社的规模;组织社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计划地发展本社业务。

协调社员之间购、销、调、存以及资金、价格等方面的关系;协调本社与其他合作社、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本社利益。

第八条技术培训。

指导本社按照合作原则和本社章程运作;指导社员加强板栗生产基地管理,提高板栗产量,提高板栗质量;指导社员进行标准化、机械化、生态化生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社员进行板栗生产技术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社员的生产技术水平。

第三章社员

第九条入社条件:

(一)板栗园面积在5亩以上的板栗生产大户。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信科学,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

凡符合以上条件,由户主本人申请,并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填写社员登记卡,核发社员证,户主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社员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4、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5、拒绝本社本合法的负担。

6、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理事、监事。

7、参加共有成果的收益和分配。

8、享有本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社费及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符合要求的板栗质量标准,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不允许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不得承认其他企业的基地,并为其进行宣传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本社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自由。

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收回社员证和社员登记卡。

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不再分配本社共有财产,并不退社费。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议,给予除名,除名后的社员两年内不准加入本社: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连续两年不把生产的板栗卖给合作社,向合作社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以社员名义把被开除的社员或非本社社员的板栗变相卖给合作社。

2、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3、与其它板栗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为其谋取利益或帮助其进行广告宣传者。

4、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第十四条对社员出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长主持。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形成的决议须半数票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表决时,实行一个社员一票制。

第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半数以上社员代表请求。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人,秘书长作为本社专职工作人员。

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组成成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刻领会本社的办社方针和意图,忠实地遵守章程和履行义务;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知识,在本行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信誉;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协商能力,具有为社员服务的热情,办事干练,处事公道,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本社,确保本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本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组织筹备社员代表大会;

4、批准吸收社员或取消社员资格;

5、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本社管理。

讨论并通过专职人员的聘任和劳动报酬;

6、依与本社签订的板栗收购合同为依据,本社与社员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

7、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活动;

8、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9、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2、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力,与社员签订和合同内容相同的合同,并签署社员证。

3、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聘任副理事长。

4、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

本社设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本社全体社员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五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支持理事会的工作,贯彻本社章程;

2、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

4、监督理事及社员的工作情况;

5、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6、有权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资金主要来源:

(一)社员会费;

(二)政府扶持;(三)社会捐助。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支出审批制度,做到账款分离,程序严格,高效运行。

严肃财务纪律,不得挪用乱支。

加强民主理财,并接受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定期检查,账目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成员不得以本社资产为本社社员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担保,不得利用本社的职权为各自企业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社社员入社收费标准为:

20元/人,理事和监事的收费标准为:

100元/人,必须一次性缴纳。

第三十三条本社经营。

本社对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本社主要靠联购分销、直接购进,联合销售、产销直挂增加本社经济效益。

本社要实行低成本运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社分配。

(一)本社对社员的分配以盈利返还为主要形式。

(二)本社要留有积累。

(三)本社的分配大体按以下比率:

税后利润,30%公积金,30%

公益金,40%按交易量返还。

每个年度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对本社扶持和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单列账号,不得纳入分配。

资产处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终止结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本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亏损二分之一时。

2、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七条在接到撤销本社的通知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本社或对本社进行改组。

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本社财产。

第三十八条清算财产时,本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本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本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若资不抵债时,社员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在执行中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修改补充。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有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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