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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事故报告

交通运输事故报告

篇一: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方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平安的事故或险情;

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漂浮,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漂浮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平安;

(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九)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十)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五)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

(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那么。

第五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当信息的接收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跟

踪,按职责权限承当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

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根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开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

篇二: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平安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平安要求》】之规定,进一步标准平安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平安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方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

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平安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平安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到达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

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

表中加以说明。

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四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平安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七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八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十九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篇三: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加大能动司法力度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开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泼,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

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工程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

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标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

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

2022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

另由于赔偿工程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

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

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

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

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平安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

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

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

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平安生产规那么,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当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置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置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当用人单位的责任。

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当,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当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拟谨慎,少有主张。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

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平安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

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

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那么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

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那么,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

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

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局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当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

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假设判定其承当连带责任那么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局部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

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当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

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那么即当事人就商

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

基于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

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

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标准。

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开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

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去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置保险,以利于平安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平安教育。

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平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平安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催促其上牌照、买保险、标准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

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标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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