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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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
“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1)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
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直接
选优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
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5家时,除投标
文件岀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
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_5_家。
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5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岀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竞争性判断的方式:
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
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2)定标方案
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
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
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
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
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岀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岀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特殊情况的考虑。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
织招标,也可以按照评标办法有关要求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
人。
由招标人开标前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设计类相应专业
类别)随机抽取。
(2)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均纳入评审范围。
评审主要内容: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3、其它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3)详细评审
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技术标合格单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4)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5)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6)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k八寸丄—:
工口
二、疋标程丿予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
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
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
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3、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4、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
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
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公示内容包括:
定标候选人名
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
提岀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岀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四、发布中标人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岀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
中标公告内容包括:
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自发岀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岀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
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相关表式及评审因素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月曰
序号
投标人名称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冋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冋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月日
推荐方法
定性评审法
推存的中标候选人
序号
投标人名称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冋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冋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备注:
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1
规划设计指标符合
度
符合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要求。
建筑高度等符合标书提岀的其他指标要求。
2
建筑构思与创意
创意新颖、构思严谨。
建筑空间处理合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关注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以及开放性、私密性等方面的内容,合理利用土地。
建筑与景观设计协调。
功能布局合理,建筑与周边及城市设计协调
建筑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措施要求
3
总体布局
布局合理、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各功能分区面积配置合理、合理利用土地
满足交通流线、人车分流组织体系及出入口要求,绿化景观设计合理,符合拟定使用要求(参照设计方案需求书)
与周边环境协调景观美化程度,合理利用既有地形等。
满足日照间距要求,消防设计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
4
平面布局及功能配
置
系统先进,结构布置合理
功能分区明确完善,水、电、暖、智能化、设备用房布局合理
符合拟定使用要求(参照设计任务书需求)
5
技术可行性和合理
性
结构、机电设计与建筑的符合性程度
消防、人防、环境、节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
设计估算资料齐全,总造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评委签字: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评审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征、主要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等
主要因素自行设定;3、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4、综合评价等
级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正
1、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
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
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
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3、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