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基础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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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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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基础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基础首先要讲到的就是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的基础是什么?

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就劳动关系的基础问题做出简要的讲解。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要素

  1.主体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

  2.内容:

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特点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

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

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劳动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所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续延、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

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

因而,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

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

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分类

  不同的划分标准:

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3产生变更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总之,劳动关系的基础问题在以上的讲解中较为全面的展示出来,劳动关系基础在很大意义上与劳动法律关系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一般,在你对相关问题有疑惑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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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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