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贸场设计导则基本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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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贸场设计导则基本版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基本版

(试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基本版

编制机构

主编单位:

海南省商务厅

参编单位:

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编委顾问:

吕勇

编委主任:

李龙生

主要起草人:

曹诚、刘松桃、曾吉娜、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徐婉容、李健、洪贵琼、林志清、林坤

校对人:

姜菱

主要审查人:

王丰、张碧阳、林照宏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标准,提升农贸市场场地标准和设施条件,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贸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基本版》(以下简称《导则》基本版)。

编制组通过对我省农贸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出我省农贸市场在经营环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结合这些不足,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13)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导则的编制。

《导则》(基本版)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及建设和附录(暨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实施,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1总则

1.1.本《导则》(基本版)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等要求。

1.2.本《导则》(基本版)适用于海南省乡镇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3.本《导则》(基本版)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以人为本”的宗旨,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经营条件。

1.4.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海南的气候特点和风情特色。

1.5.农贸市场周边的消防通道、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应同步建设。

1.6.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基本版)规定外,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及当地的相关要求。

1.7.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

建筑面积>5000㎡;

中型:

建筑面积>1000~5000㎡;

小型:

建筑面积≤1000㎡。

 

2编制依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商务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现行国家、海南省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3术语

3.1.农贸市场(菜市场)

是由农贸市场(菜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长度的50%。

3.3.摊位

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

3.4.购物通道

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

3.5.水产品“二去”服务

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

3.6.不可食用肉

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7.农产品废弃物

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8.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农贸市场内确定的责任区,和摊位内外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3.9.辅助管理用房

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

值班室、检测室、投诉(宣传)室、设备房、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

4场地环境

4.1.选址要求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乡镇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

4.1.2.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同时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1.4.乡镇农贸市场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小型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00㎡建筑面积,中型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00㎡~120㎡建筑面积,大型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20㎡~150㎡建筑面积。

非机动停车位不小于2辆/摊位。

4.1.5.乡镇农贸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应少于2个,宜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应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

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4.2.建设规模

4.2.1.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

4.2.2.新建乡镇农贸市场公共卫生间按2个厕位/600㎡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中性卫生间,其中有1个无障碍厕位(含市场外80m以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应设置男女洗手盆各1个。

建筑面积每增加600㎡应增配1个中性厕位。

对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参照本条执行。

4.2.3.乡镇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

密闭垃圾间的空间及面积规模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

大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25㎡;

中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20㎡;

小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15㎡;

密闭垃圾间应与环卫部门协议,设于农贸市场的合适位置。

4.3.无障碍设计

4.3.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4.3.2.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4.4.疏散设计

4.4.1.农贸市场所处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4.4.2.乡镇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应超过2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应超过12m,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3.农贸市场的对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

其它方面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5.装饰设计

4.5.1.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并应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并向排水沟或地漏方向找坡。

选用水泥砂浆铺设防滑地砖,砖与砖之间留有不小于3mm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4.5.2.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度不应低于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顶;天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

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

  4.5.3.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吊扇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其它管道、管线等。

4.6.场内布局

4.6.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

市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

4.6.2.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得小于5m。

4.6.3.乡镇农贸市场内设有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的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其经营区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周边25m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水产品及活家禽等。

 4.6.4.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6.5.乡镇农贸市场内设置现炒现卖柜台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散热等安全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

4.6.6.乡镇农贸市场内不得违规经营本《导则-基本版》规定以外的农产品。

4.6.7.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内宜设置开水间,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m。

 

5建筑设施系统设置

5.1.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

5.1.1.乡镇农贸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生熟”、“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

5.1.2.小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大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

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不同的朝向位置,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1.3.农贸市场室内主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8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

5.1.4.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要设置无障碍通道。

货物出入口应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

5.1.5.农贸市场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

5.1.6.农贸市场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

5.1.7.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或地漏方向设置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5.1.7)。

5.1.8.敞开式棚架农贸市场,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2.4m。

 

图5.1.7

5.2.给水设施

5.2.1.农贸市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2.5倍。

对于地面冲洗给水、密闭垃圾间冲洗给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均应在给水管设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

5.2.2.农贸市场内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到专用空间;肉类经营区供水到经营区每组摊位;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柜或专间。

5.2.3.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

5.2.4.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应设置水龙头。

5.2.5.农贸市场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农贸市场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

所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5.2.6.农贸市场内卫生间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5.2.7.农贸市场各摊位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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