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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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docx

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适用)

 

商业性贷款合同编号:

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0年6月版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及其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3、您确认提交给贷款银行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您已经确知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和资料以及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仔细核对本合同第七章内容,并用钢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所属个人住房贷款经办部门咨询,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也可以向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咨询,或者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如果您仍不明白本合同条款确切含义,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立约人:

甲方(借款人、债务人):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乙方(贷款银行):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丙方(保证人之一):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丁方(保证人之二):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借款

第三章还款

第四章借款担保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六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章特别签订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为支付购房所需费用而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本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贷款的发放和协助办理偿还扣收事宜。

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审核甲方的贷款申请,为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甲方所购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由丁方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乙方办理贷款的审核发放和扣收事宜。

甲方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

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物之《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日止,由丁方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借款

第四条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五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或用于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第六条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和浮动周期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甲方。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甲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提前收贷,甲方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具体执行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八条首期付款资金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该首期付款包括支付的定金、预付款等。

在申请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支付首期购房款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贷款发放

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人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或甲方提供并经乙方认可的帐户。

第三章还款

第十条还款方式、还款周期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甲方应按约定日期向乙方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期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还款期数

(三)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等额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即放款当月至次年的对应月)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大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五)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小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六)等比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增加。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七)等比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减少。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八)阶段还款法:

债务人可以将整个还款期设定为多个阶段,每个还款阶段的还款本金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但须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结清借款本息。

借款本金=各阶段还款本金额之和

其中:

阶段内每期归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玖)其他还款法。

三、在上述还款方式基础上,甲方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可选择以下还款增值服务,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一)递延还款服务:

借贷双方约定,在借款发放后的约定期限内,甲方只归还每期借款利息,暂不归还借款本金,待约定期限届满后,根据本金和剩余期限选择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二)自主还款服务:

根据已生成的还款计划,在扣款日先扣收当期还款本息,在约定还款账户余额超过预先约定的账户保留余额的情况下,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进行自动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

(三)还款周期可以选择下述三种中的一种,本笔借款的还款周期通过本合同第四十四条体现:

1、月供。

贷款发放日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

贷款发放首末两个月利息以贷款实际天数计付。

2、周供。

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七个公历日还款一次。

3、双周供。

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十四个公历日还款一次。

注:

借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不可选择以周供、双周供为还款周期。

四、对于选择以月供为还款周期,且指定每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的,乙方予以甲方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甲方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乙方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

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乙方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宽限期为约定还款之日起5个公历日。

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还款金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每月还款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月应还款额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之和。

第十二条委托转帐还款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并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从该帐户中扣款以还本付息。

甲方应在每月二十日或每个还款日之前将每期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上述帐户,由乙方代为扣款。

但甲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必须到贷款行柜台用现金结清。

甲方如有前期拖欠,乙方转帐时可将前期所有拖欠款项与当期还款额一并扣收。

甲方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甲方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办理柜面还款。

甲方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乙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扣收每期贷款本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违约信息将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上海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

第十三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可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可选择“一次性还款法”或“逐月还款法”办理公积金冲还贷。

如甲方选择“一次性还款法”冲还贷款时,其公积金存储余额足以归还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本金或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金的,甲方必须到贷款行办理相关贷款的提前清户手续。

如甲方选择周供或双周供为还款周期的,只能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办理公积金冲还贷。

第十四条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若甲方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应根据提前还款申请日距贷款发放日的期限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二(四)款。

2、若甲方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发放一年(含一年)以后并经乙方同意方可。

(二)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在借款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结清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三)提前清偿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经乙方同意,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结清债务。

(四)提前偿还部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经乙方同意。

甲方在当月内任何一天提前还款,还款额按实际占有天数计收利息。

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不作调整。

(五)提前偿还部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前还部分借款本息不得低于上月月还款额的六倍,且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提前还款后,次月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调整月还款额。

第四章借款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

(一)甲方申请住房组合贷款,应将本合同第四十一条所列住房同时抵押给乙方和丙方。

甲方将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担保。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包含利息、罚息及复利),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是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抵押人承诺:

在乙方认为需要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重新安置本人及其他应抚养人的居所,若抵押人无其他居所,同意乙方通过“小房换大房”等方式变通执行。

甲方将住房抵押给丙方,作为丙方为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

反担保的范围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范围相同。

抵押人承诺:

在丙方认为需要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重新安置本人及其他应抚养人的居所,若抵押人无其他居所,同意丙方通过“小房换大房”等方式变通执行。

(二)本合同签署后,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事宜(含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以由乙方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贷款发放条件的,甲方应当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以乙方和丙方为第一顺位的共同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利凭证原件交乙方占管。

乙方和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处分抵押物。

如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的,甲方除应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必须在抵押房产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贷。

(三)在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如果担保物权不能生效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保证担保

(一)丙方为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是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达三期时,丙方应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代为还款的保证责任。

(二)抵押物灭失债务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抵押物全部毁损,丙方负责向乙方清偿甲方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向甲方追偿。

但因战争原因造成的或甲方故意造成的除外。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龙卷风、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抵押物灭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丙方清偿范围为甲方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与获得赔偿金的差额;甲方申请债务免除时尚未获得赔偿的,丙方可以先行清偿并取得追偿权,甲方应当协助追偿。

(三)意外事故债务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包括共同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经丙方查证属实后,由丙方承担甲方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包括共同借款人)因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丙方经查证属实后,由丙方承担其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意外事故的界定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

车祸、工伤、火灾或者淹溺,但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事故除外:

一、甲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以及由其它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引发车祸的;

二、甲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甲方因自身疾病或其他无法查明原因导致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或者其共同居住人、抵押物共有人故意引发火灾的;

五、甲方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淹溺的;

六、其他因甲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的情形。

(五)债务免除的受理

丙方应当在受理债务免除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债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借款人债务被免除的,丙方负责清偿抵押物灭失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甲方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此之前已发生的逾期贷款本息,仍由甲方或其继承人承担。

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六)生活特困违约金减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失业而发生生活特困,或者因癌症放疗、肾衰竭血透费用支出而发生生活特困,难以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证明,经丙方查证属实后,减免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金。

 丙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作出是否给予违约金减免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丁方为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丁方保证责任的范围是甲方借用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丁方应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甲方办妥房地产权证,并将抵押物之现房《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原件交乙方执管之日止。

丁方承诺:

当甲方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乙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七条抵押物内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甲方借款所购买的住房,该住房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抵押人承诺:

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

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八条抵押权期限

抵押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

第十九条担保费

甲方应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以及对应的贷款期限向丙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按上海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担保费标准调整,本合同的担保费不作调整。

甲方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凭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向丙方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

丙方按照风险逐年递减和以收计退的原则,应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期提前结清的借款本金在剩余年限中已计收的担保费计退。

甲方向丙方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丙方按照应退担保费的5%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甲方在借款发放后一年以内提前结清退保的,丙方按照应退担保费的10%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丙方为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后,甲方不再申请退费。

第二十条抵押权行使

(一)在下列条件下,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在约定期间内未能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本息;

2、甲方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4、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5、丙方需处分抵押物,且甲方未能提前清偿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

6、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7、借款人涉入或有可能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8、乙方发现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9、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下列条件下,甲方应提前清偿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甲方未能清偿的,丙方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依法处分抵押物: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累计达到三期时;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3、乙方需处分抵押物,且甲方未能提前清偿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二十一条处分抵押物提前清偿债务的程序

1、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有关税款和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财产保全、司法执行、律师费、评估、拍卖等费用)后:

由乙方、丙方分别按照甲方欠乙方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和丙方承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责任的金额及相关费用受偿,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乙方、丙方先行按照甲方欠乙方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与丙方承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责任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比例受偿,剩余部分由甲方负责清偿。

2、乙方需处分抵押物的,甲方应提前清偿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与此相应,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需处分抵押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相关情况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至抵押登记成立期间,抵押物不存在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状况。

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甲方必须解除租赁关系,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甲方若需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必须征得乙方和丙方同意,但甲方应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

2、因发生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甲方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安置。

3、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1)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和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

(3)甲方和第三人就该抵押住房发生任何纠纷的。

4、发生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或不能、不足以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并负责保管。

抵押物发生毁损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

抵押物损毁后,甲方应提供乙方和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乙方和丙方认可的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措施,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甲方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必须征得乙方和丙方同意。

未获取乙方和丙方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

除抵押权人同意外,发生上述行为的,甲方应结清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二十五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有关各方应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六条抵押物的拆迁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借款发放前抵押物被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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