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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第一章社会保障学导论

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概念、对象与目的

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与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社会保障的含义:

1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起到“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社会保障的标准是满足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生活需要。

3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社会组织。

4社会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或行政规定。

5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以社会劳动力为主兼及全体社会成员。

5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是政府、企业和个人。

社会保障主要特征:

1法律强制性。

2对象社会性。

3福利性。

4经济保障性。

5机会公平性。

6收支互济性。

7待遇差别性。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

是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

主要包括1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

2突然发生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公民。

3有一定生活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公民。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

社会福利的对象是包括社会劳动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社会上一部分倍受尊重而又光荣身份的人口群体军人及其家属,包括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和为国捐躯军人的家属等。

社会保障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是:

保障基本生活,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支付水平

社会救助的给付标准是保证被救助人的生活水平到达当时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最低生活水平,即保证被救人享有当时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是使被保险人社会劳动者能够享有的基本生活水平。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团体为增加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而举办的公共福利设施、津贴补助、社会服务和集体福利事业。

社会福利的给付标准应根据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不能超过该国家的财力承受能力。

社会福利的表现为国家以及各种社会群体举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津贴补助、社会服务以及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目的在于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物质和文化生活。

社会优抚作为特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社会成员中受人尊敬和爱戴而又光荣身份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等人口群体而举办的,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确保啊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因而其优待和抚恤标准一般为保障被保障人的生活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的经济目的:

是为了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社会保障的政治目的:

是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安定,巩固显存的社会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生产与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代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则是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

社会救助制度之所以首先出现于英国,这是因为这里是工业革命的摇篮。

德国是第一个推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9世纪80年代起

社会保障学就是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研究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以及探索现代国家建立科学社会安全网络的学科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研究的重点问题,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往往是狭义的社会保障,同时从覆盖对象到资金支出,社会保险均处于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生产与发展的原因:

首先社会保障是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

其次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保障提供了经济可能。

最后社会化生产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导致劳资矛盾尖锐,为增加“社会稳定器”,从现实上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以保证社会稳定。

第三节社会保障的作用

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障有利于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促进经济增长。

2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劳动力再生顺利进行。

3社会保障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4社会保障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

5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6社会保障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社会保障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并促进了社会进步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弥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上差距过大的缺点,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收入平均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缓解了劳资矛盾;同时,社会保障通过各种保障项目,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个人带来的各种风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从而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2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

社会保障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从而促进了科学、教育、文化、医疗保健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社会生活质量,从而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素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世界各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社会保障的在收入分配实现方式上却有着相似之处。

主要包括:

1社会保障以法律为依据,实行明显的强制性分配。

2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实用的社会性。

3社会保障形式多样,具有复杂性。

社会保障在收入分配中实现的机制包括基金使用和筹集、保障的形式均具有复杂性、多样性。

第四节社会保障模式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

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的有关措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风险时予以救助,使其不陷入贫困,对已处于贫苦的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

公民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是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他不附带屈辱条件,不同于慈善和资本主义初期的济贫;2社会救助费用列入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交纳保险费;3救助的对象是因天灾人祸或事业而陷入贫苦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和老人;4救助的标注为低标准,以维持生存为限。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

由雇主和雇员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使投保者享受社会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模式。

又称强制投保型。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2保障费用由个人、雇主、政府分担,并为强制保险。

个人交纳保险费、雇主为雇员交纳社会保障金、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公民只有履行交付表现费的义务,才享有领取社会保障津贴的权利。

3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巨大后盾。

4保险对象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全体社会成员。

5社会保障的项目多少不一,在一定程度解决了人们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事业奉献的后顾之忧,其保障的给付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

在经济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模式,又称福利国家型。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社会保障政策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

2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强调福利的普遍性、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

3福利支出基本上有企业和政府负担,个人不缴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

4保障标准较高,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保障。

5社会保障的目的主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而不完全是预防和消灭贫困。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

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障模式,又称政府统包型。

其宗旨是“最充分的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通过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并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2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经济来源有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个人不交保障费,国家已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

3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

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住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模式,又称强制储蓄型。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为:

除公共福利和文化设施由政府提供资助外。

保障费用由雇员和雇主负担。

第五节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包括:

生育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含义是: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事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

使劳动者因遭受生育、老年、疾病、伤残、死亡、事业等风险时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实施社会保险的目的是:

保证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其资金来源由国家、企业、个人单三方面负担;其举办机构市政府。

社会保险资金来源:

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其举办机构市政府。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

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社会性是指保障对象是全社会的劳动者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想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险对象

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的对象1被雇佣的劳动者。

2生产到达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动者。

3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

4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

5达到一定年龄的全体公民

生育保险:

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医疗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非工机兵或患病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上海的劳动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事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时,作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保险费的性质上与商业保险不同主要表现在:

1保费与给付不成比例2成本估计不易确定3风险分类交粗略4保险费负担较轻5被保险人不需负担全部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来源:

从总体上说,社会保险费来源于整个社会,由于社会是有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三个层次构成,因此,社会保险实际上由劳动者个人、政府三方面负担。

比例保险费制:

这是一被保险人的工薪收入为基准规定银锭的百分比作为保险费率,从而确定应交的保险费的方法。

固定比例制:

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征收同一百分比的保险费。

等级比例制:

又称差别比例制,是按被保险人的收入分为若干个等级,并规定其标准收入,然后就每一等级的收入按规定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累进费率制:

只因收入高低不同而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低收入者征收的保险费率就低,对高收入者征收的保险费率就高。

均等保险费制:

他又称为同一保险费率制,是不论被保险人或雇主的收入多少,一律计收同等的保险费的方法。

社会保险费率:

是社会保险单位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

是国家社会依法对无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或突然发生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公民予以经济上救济和资助的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

是现代国家实施的改进居民生活的一整套社会举措,是高层次的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的内容:

按内容分为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基础设施、个人生活福利、财政补贴等;按保障的主题分为未成年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职工福利和家庭福利。

对非劳动者而言,社会福利是七变相的收入来源,而对劳动者而言,则是获得工资后的额外收益,以致社会福利有“社会工资”的美称。

社会福利表现为:

国家以各种社会群体举办的种种公共福利设施、津贴补助、社会服务以及种种福利事业,目的在于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

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为国捐躯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家属。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1保障对象不同。

2保障标准不同。

3给付方式不同。

4资金来源不同。

5保障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6经营主体不同。

7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尽相同。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1保险对象不同。

2保险标准不同。

3资金来源不同。

4分配原则不同。

5经营主体不同。

6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尽相同。

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的关系;社会优抚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社会上一部分备受尊敬而又有光荣身份的人口群体给予生活优待、抚恤和安置,以确保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保障对象、举办单位、保障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同。

社会优抚的对象仅仅是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及为国捐躯人的家属等;举办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单位;受优抚的人在得到优抚保障前,无需交付费用。

这些都不同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事业带来的收入减少是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

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1保险性质不同。

2保险对象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

5保障水平不同。

6保费的承担者不同。

经营主体不同。

8经营目的不同。

第二章生育保险

第一节生育保险及其特点

生育保险的概念:

是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的重大意义:

它解决了妇女既要担负生育儿女天职,又要参加社会劳动这一矛盾;同时,它也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生育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的特点:

(1)生育活动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丧失是正常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3)生育保险对象仅包括已婚女性劳动者。

(4)生育保险在我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6)其待遇水平一般高于其它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节人口政策与中国计划生育保险

世界上的两种人口政策:

一种是鼓励人口增殖的人口政策,另一种是限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增长的人口政策

公开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代表性国家有:

前苏联和法国。

实行人口控制政策的典型国家有:

中国、印度、印尼、泰国、巴西、墨西哥、尼日利亚、埃及、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

其中中国效果最为显著。

我国的人口政策:

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规定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一对夫妇一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有实际困难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生两个子女;总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三个子女。

我国计划生育保险的形式:

(1)委托保险公司办理,国家和集体缴费为主

(2)与银行合作,成立儿童福利会、基金会(3)绿色保险

第三节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

世界各国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的三种情况:

(1)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时,必须已缴纳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

(2)规定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已经参加生育保险达到一定时期,并且实际参加工作达到一定时期。

(3)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及财产调查手续者,一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待遇:

假期和各种补偿、津贴。

妇女怀孕、生育、产后的假期的规定:

为保护妇女和女职工的健康,保护新生婴儿的安全,并使他们得到精心的照料和抚育,也为了保障劳动力和人口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生育妇女必须给予足够的假期,不仅包括生育假期,还要包括怀孕假期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

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

生育假期建议至少为12周即84天,并且建议,产前和产后均应有假期。

英国、日本、中国妇女的产假:

英国妇女生育假期为126天,其中产前11周,产后7周。

日本妇女的产假为84天,产前产后个42天。

中国在80年代以前长时间里,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

1988年8月后法定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为了照顾符合人口控制政策要求的生育妇女,地方政府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作为奖励性规定:

增加产假15天,对终生只生育1个孩子的工作妇女,规定假期可延长到180-360天。

产假长度与人口政策:

产假长度与人口的性质紧密相关,与胎次呈正相关。

生育保险的补偿和津贴:

有收入补偿、子女补助费和产妇生育补贴。

补偿和津贴的种类:

生育补偿和生育开支补偿。

生育保险的两种计算方式及其含义:

即均一制和工资比例制。

均一制又称定额制,是指不论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有何不同,均按规定发给相同的补偿金额。

工资比例制是指发放标准按照被保险人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收入补偿的标准:

在一切险种中是最高的,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工资的标准,大多数国家为原工资的100﹪,一般不超过原工资标准为限。

现行妇女生育保险及待遇主要内容有:

第一,享受待遇资格的确定,女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定法规,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的医疗期间以及已婚女职工流产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女职工怀孕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女职工生育和流产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

第四,女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是有节育手术引起的,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

第五,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节我国生育保险的改革

我国生育保险的成就与问题:

成就是,在我国,无论是国家规定的妇女生育保险待遇,还是计划生育的有关保险,以及目前全国各地开展的有关生育保险,对保障我国妇女的健康,实现优生优育,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有很大的作用。

问题有,

(1)从产假来看,假期偏短,标准不一;

(2)从生育补助来看,一方面补助标准较低,难以起到对产妇和婴儿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保险费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低。

我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措施:

第一,为使孕妇在产前得以较好的休息、调整和准备,使妇女在产后得以较好地恢复,并照顾婴儿一定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产假时间。

第二,生育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交生育保险基金。

国家从财政支出中予以一定的补贴。

第三,为了恢复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其原有的劳动力,支持劳动力再生产,适当增加补贴,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为保障生育妇女和婴儿的健康,提供良好的生育条件,要改善生育服务条件,提高社会化服务程度。

 

第三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是有劳动能力意愿的劳动力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又丧失劳动机会的社会现象。

失业者是由劳动能力与劳动意愿而意识无法找到与其技能相称或其条件依当时当地情形认为不可以接受工作的劳动者。

失业按性质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非自愿失业可以分为:

1周期性失业2摩擦性失业3季节性失业4结构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指劳动者由劳动能力并有意愿工作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衰退或萧条时期对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事业

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出现的某些行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而另一些行业又是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季节性失业,是由于某些产业生产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引起的失业。

结构性失业,有成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劳动力不能适应发展的技术水平和变化了的产业结构而引起的失业。

失业率是指失业人数在全国劳动力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

保持适度的失业率的原因有:

1、为了储备后备大军、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2、为了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需要;3、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4、为了控制需求,稳定物价的需要。

失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失业风险,准确说是分自愿失业风险,因为分自愿失业风险是劳动者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守社会或经济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失业风险。

其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非本人所能控制,并且比较客观,因而应由社会提供保障。

失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给付条件是劳动者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

其给付标准是维持劳动者几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功能;2、稳定功能;3、促进功能。

强制性失业保险于1911年首创于英国。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

2、必须昌非自愿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一般以失业前一年中的六个月为准)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1,确保失业者及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3,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失业保险给付标准的内容:

等待期间是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经过等待的一段时间,给付比率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比率和给付金额,给付期限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是失业者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

失业保险给付比率有以下几种:

1、工资比率制(我国用的)2、均一致3、混合制4、一次性给付。

失业基金的筹集:

1,由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三方负担。

2,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分担。

3,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分担。

4,全部由企业负担。

5,全部由政府负担。

6,全部由被保险人负担

第二节

我国失业人员的界定:

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年龄条件(男16到59岁,女16到54岁),原来已经就业的职工收入终止,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有就业意愿的。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一般不超过1%),2,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3,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标准:

1<=年限<5年,给付期限是12个月。

5<=,给付期限是24个月。

给付标准:

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2,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化程度较低。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不合理。

4,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

5,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支出比例过低。

6,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缺乏协调。

7,在组织上缺乏负责僵失业管理的专门机构。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1、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2、改变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的使用结构;3、充实失业保险基金;4、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5、合理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6、失业救济与就业培训精密结合7、建立负责全国失业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三节、

美国失业保险的最早立法是1932年颁布的《失业赔偿法》。

英国于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并实施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

日本194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并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

以下是对以上三个国家的比较,等待期美国是7天、英国是3天、日本是7天。

给付标准美国是50%、英国是85%、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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