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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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省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市、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

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1.活产:

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

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

2.孕产妇死亡:

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3.孕产妇死亡率:

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

计算方法:

孕产妇死亡率=

4.监测年度:

按照“3+1”年度上报,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监测年度。

三、监测内容

1.内容

(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2.分析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一)资料收集方法

1.报告

(1)监测地区发生孕产妇死亡,村级(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报乡(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级(街道)或社区应立即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危重孕产妇未治愈出院者,相关科室应于出院当天填写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包括姓名、年龄、丈夫姓名、户口地址、现居住地址、高危因素、联系电话、出院情况、出院日期)报告本院医务科,医务科应于3天内书面报告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追踪。

2.个案调查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应与乡(街道)有关人员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报告,组织县(市、区)级评审后,分别于半年、全年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所)。

(二)资料的上报

省级监测点:

1.时间:

监测资料按照监测年度每半年上报一次。

报告对象

半年报表

全年报表

乡报县

4月15日前

10月20日前

县报设区市

4月30日前

11月10日前

设区市报省

5月15日前

11月25日前

2.内容:

乡级: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半年、全年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县级: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于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名单(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死于省级或死前就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直接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

设区市级: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及县级质量调查汇总表、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市级质量控制总结、全市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

(3)各级留存资料

村级:

出生季报表、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乡级:

出生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县级: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及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全县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市级: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及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市级质控、各县质控及汇总)、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孕产妇死亡质量控制小结、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及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省级: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省、市、县质控汇总)、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控制报告、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国家监测点:

1、纸质报表上报时间:

报告对象

季度报表

半年报表

全年报表

乡报县

每年1、4、7、10月20日前

10月20日前

县报设区市

每年2、5、8、11月13日前

4月30日前

11月10日前

设区市报省

每年2、5、8、11月21日前

5月15日前

11月25日前

省报国家

每年3、6、9月10日前、12月25日前

7月31日前

12月25日前

2、内容:

季度报表: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

半年报表: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

全年报表: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县级以上还应上报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每年2月10日前、2月25日前、3月10日前县、市、省分别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3、网络报告

在国家级监测点,监测资料由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录入电脑,逐级审核同时进行网络报告。

网络报告时间和程序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进行。

五、质量控制

(一)范围

1.区对街道、乡对村,利用每季度例会,进行质量检查。

2.县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4-5个乡镇(街道),每个乡(街道)抽取4-5个村(社区)进行。

孕产妇死亡补漏应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

3.市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应抽查1/3县(市、区)进行,每县抽查3-4个乡镇(街道),每个乡(街道)再抽查4-5个村(社区)进行。

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上述抽取的县(市、区)内进行。

4、省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全省的1/3县(市、区),每县(市、区)抽查2-3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抽取3-4村(社区)进行,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上述抽取的县(市、区)内进行。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

活产漏报率=

孕产妇漏报率=

卡片填写的错误率=

卡片填写的完整率=

(三)质量要求

1.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2.卡片质量:

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四)漏报调查方法

1.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

在医疗保健机构病案室及相关科室,抄录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及危重出院名单,填写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采取调查病历,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核实是否孕产妇死亡。

同时可在计生站、派出所寻找育龄妇女死亡线索。

2.活产数漏报调查:

以村级出生季报表为基数,采用多种形式与接生登记本、进出院登记本及计生、公安、防疫等记录本核对。

附件:

1.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

2.孕产妇死因分类

3.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模式

4.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

5.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

6.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7.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8.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

一、死亡个案评审程序

1、县(市、区)级死亡评审

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县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讨论。

设区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做好孕产妇死亡评审的组织工作。

评审目的主要是明确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也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分析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影响因素,评定每一例死亡是否可以避免,提出干预意见。

2、各设区的市卫生局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县(市、区)报告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半年对所有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二、死亡个案评审形式

1、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评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体,多学科参加的专家评审会。

充分发挥专家的优势,对死亡个案尤其是疑难个案死因做出分析诊断。

通过专家评审,提高当地产科诊治水平。

2、专题学术会: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本地的产科专业人员参加,以当地近期常见的孕产妇死亡为主题,进行专题讨论。

从病因、临床特征、治疗手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学习、探讨,同时结合当地对这些疾病的实际诊治情况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措施,可使参加会议的专业人员受益。

3、现场评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参加人员以基层产科专业人员为主。

评审现场可选择孕产妇死亡发生较多或死亡个案较典型,或对危重孕产妇治疗、抢救经验丰富的医院或卫生院,先由主管医生全面介绍病史、诊治经过等,然后请专家现场讲解、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评审可增加专家对专业人员面对面指导的实际操作性。

三、死亡个案评审要求

1、死亡卡及病历摘要

所有孕产妇死亡评审的个案在评审前要进行核实,死亡卡要求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

死亡者的病历摘要包括此次妊娠经过、发病过程、转诊经过、治疗情况及主要的检查结果等,病历摘要反映的情况越真实对专家的评审越有帮助。

2、死因诊断

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主要是对死因做出正确诊断。

在分析死因时,如有多个因素导致死亡,要从中找出最根本的死因。

3、主要影响因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要求(即十二格表评审方法),找出影响每例孕产妇死亡的前3位主要因素。

如已经明确只有一个影响因素,就填写一个;如有的不可避免死亡,无明确的影响因素,不再评审影响因素。

4、三个延误的评审

根据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不同情况,就附卷上的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进行评审。

(1)就诊延误:

该孕产妇或家属做出请医生或到医院就诊的决定太晚或根本没有就医愿望而使病情延误,失去治疗时机。

(2)交通延误:

该孕产妇或家属做出了请医生或到医院就诊的决定,如及时治疗应该有机会治愈。

但因路途遥远或无交通工具而使病情加重,失去治疗时机。

(3)医疗处理的延误:

各级医疗部门按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该孕产妇当时病情状况可以避免该例死亡的发生,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了死亡。

在判断哪级医疗处理延误时,应找出最致命延误的那一级,如涉及多级,可同时列出。

5、评审小结

专家评审后,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单位应将专家对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评审意见加以小结,并将小结附在死亡报告卡后。

6、干预措施

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死因,特别是主要影响因素明确后,如属医疗机构的问题,专家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避免死亡和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具体干预措施。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专家提出的指导意见及干预措施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以利于制定和采取相关政策、措施。

除此,还应将专家的意见反馈给基层,以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

如主要影响因素属于其他相关部门,可将专家的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四、十二格表评审方法

1、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即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分析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出主要问题。

十二格表评审的内容与形式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系统

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

医疗保健系统

社会其它相关部门

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

三者称为非正式的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

包括各级医疗保健系统机构。

(3)社会其他相关部门:

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决策机构。

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问题:

由于缺乏信息、教育水平低或缺乏培训所造成的知识技能问题。

在第一个环节上,表现为人们可能不了解哪些是属于健康的行为,不能认识所存在的健康问题,当发现健康问题的时候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不了解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重要性,不能正确认识危险症状,或不知道如何正确选择就医地点而延误抢救。

在医疗保健系统环节上,表现为医务人员不能识别或不会处理某一健康问题,或选派了不恰当人员去处理某一健康问题。

在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则表现为没有意识到某些因素可能会对孕产妇的健康与安全产生影响,因此在制定有关政策时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2)态度问题:

3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态度问题。

在第一个环节,人们可能担心受到某些批评或惩罚,在出现健康问题时不愿寻求医疗保健机构或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

在医疗保健系统表现为有关人员缺乏责任心或应有的工作热情,或由于经济利益等原因不愿意转到上级医疗保健系统。

在其他相关部门表现为不愿提供可能的帮助。

(3)资源问题:

包括人力、资金以及材料(各种基本设备、血源、药品或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4)管理问题:

主要是组织管理系统的问题,如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或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如医疗保障制度等)以致引发的一些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如:

行政部门对私人诊所、非法接生、流动人口的管理等等。

2、十二格表的细化内容

(1)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系统

不知道应做产前检查

不知道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

不知道分娩会有危险

发生危险后不知道如何选择就医地点

不愿意去医院

没有钱去医院

没有家属陪伴

缺乏交通工具

个人信息资料缺失

(2)医疗保健系统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系统

缺乏发现及处理孕期、分娩期或产褥期问题能力,包括以下方面:

①病历记录②辅助检查③诊断④基本用药⑤护理⑥手术操作

缺乏责任心

歧视病人

态度冷漠

忽视必要的健康教育

缺乏相关科室的技术人员

缺乏抢救设备或药品

没有落实相关制度

没有规范病历记录制度

没有危重症抢救制度

抢救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不知道转诊

不愿意转诊

缺乏交通工具

没有建立转诊制度

(3)社会其他相关部门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系统

对于围产保健重要性缺乏认识

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帮助

没有相关人员提供帮助,缺乏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缺乏相应的政策

部门之间缺乏合作

3、十二格表主要内容的编号

01个人、家庭、居民团体的知识技能问题

02个人、家庭的态度问题

03个人、家庭的资源问题

04村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05村级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06村级医疗保健的资源问题

07乡级(街道)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08乡级(街道)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09乡级(街道)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问题

10乡级(街道)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

11县(区)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12县(区)级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13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问题

14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

15省(地、市)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

16省(地、市)级医疗保健人员的态度问题

17省(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问题

18省(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

19社会其他各相关部门的知识技能问题

20社会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态度问题

21社会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资源问题

22其他问题

五、评审结果

1、可避免死亡:

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孕产妇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或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

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2、不可避免死亡:

由于本地区特别是省级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所限,尚不能避免的死亡。

附件2、孕产妇死因分类

一、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原则

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

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发疾病。

3.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作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并发胎盘早剥,原发死因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4)先天畸形与其它疾病,如果其它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它那个致死疾病。

二、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地写“心脏病”,而要写:

“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3.孕产妇死前经过医疗单位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单位的死亡诊断。

4.死前未经医疗单位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写清楚,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也做为上级单位核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孕产妇常见疾病死因分类

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进行分类:

1.直接产科死亡:

死亡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

2.间接产科死亡:

死亡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间发生的疾病所致。

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

四、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编号

1.直接产科原因

编号

原因

编号

原因

编号

原因

01

流产

02

异位妊娠

03

妊娠剧吐

04

死胎

0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06

前置胎盘

07

胎盘早剥

08

产后宫缩乏力

09

胎盘滞留

10

软产道裂伤

11

子宫破裂

12

子宫内翻

13

羊水栓塞

14

产褥感染

15

产褥中暑

16

产褥期抑郁症

17

晚期产后出血

18

其它产科原因

2.间接产科原因

编号

原因

编号

原因

编号

原因

19

风湿性心脏病

20

先天性心脏病

21

其它心脏病

22

慢性高血压

23

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

24

肺结核

25

肺炎

26

支气管哮喘

27

急、慢性病毒性肝炎

28

特发性脂肪肝

29

肝硬化

30

各类胆道系统疾病

31

各类胰腺炎

32

蛛网膜下腔出血

33

癫痫

34

缺铁性贫血

35

再生障碍性贫血

36

其它血液病

37

妊娠合并糖尿病

38

妊娠合并内分泌系统疾病

39

妊娠合并急、慢性肾炎

40

肾病综合征

41

系统性红斑狼疮

4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43

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44

其他疾病

附件3.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模式

一、一般情况:

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经济水平(人均收入/月)计划内或计划外妊娠户口地址居住地区,如为外省流动人口,应写明何时到我省居住。

二、病史采集:

既往史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

三、现病史:

要求从末次月经开始,按时间及病情发展顺序详细记录病情经过,调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系统地介绍孕妇孕期接受保健服务情况:

包括末次月经、预产期、初次产检时间、检查单位、检查情况,孕期产检次数、产检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时间、有否就诊、就诊单位处理经过结果。

2、入院治疗经过:

孕产妇入住的医院名称,应根据死亡单位提供的治疗、抢救经过客观地记录,必要时查阅原始病例资料进行补充。

住院分娩的应详细记录分娩过程(三个产程观察、处理及产后观察治疗情况,尤其应注意描述产前、产时是否使用催引产药物)。

对发生在医院的死亡,病例摘要应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

3、体格检查不同于大病历书写,无关的体格检查结果可概括描写;个案中应提供辅助检查,并列出所有异常的辅助检查结果;死亡后行病理检查,应记录病理检查结果。

4、家中、途中死亡者,应详细调查发病时间死前症状处理经过死亡时间参加抢救人员等尽量明确死因。

附件4.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省市(地)县(区)街道(乡)村

暂住地址:

市县(区)街道(乡)村入住时间

户口

1、本县(区)2、本省其它县区3、外省□

计划内外1、计划内2、计划外□

居住地区1、城市2、农村□

年龄□□

文化程度□1、大专及以上2、高中或中专3、初中

4、小学5、文盲

职业□1、工2、农3、干部4、民工

5、个体6、家务7、其他

人均月平均收入□

1、200元以上2、100元以上

3、50元以上4、50元以下

孕次□□

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数□□

末次月经

分娩时间

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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