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烃抽提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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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烃抽提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芳烃抽提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芳烃抽提原料
化学品英文名称:
Lightaromatic
企业名称:
XXXXXXXXXX石化分公司
地址:
XXXXXXXXXX石化工业园
邮编:
XXXXXXXXXX
电子邮箱:
XXXXXXXXXX@
传真号码:
XXXXXXXXXX
企业联系电话:
XXXXXXXXXX
企业应急电话:
XXXXXXXXXX
化学品推荐用途:
主要用于石油炼制方面,是制作清洁汽油的主要原料等。
化学品限制用途:
无资料。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物理化学危险:
高度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健康危害:
吞咽可能造成胃肠道刺激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产生恶心、头痛、头晕、兴奋等,严重的可造成昏迷和死亡。
吸入其蒸汽可产生呼吸道刺激,造成化学性肺炎等,还可产生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高浓度吸入时可造成障碍性贫血和骨髓损伤。
皮肤直接接触可引起红斑和水疱等,长期或反复接触可产生干燥鳞屑性皮炎和继发感染。
眼睛接触可造成严重刺激。
长期接触还可造成不良的生殖效应,造成胎儿发育畸形或迟缓。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GHS危险性类别: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30000.2~29-2013)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该产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生殖细胞突变性类别1B,生殖毒性类别2,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麻醉效应),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吸入危害类别1,对水环境的危害-急性类别1,对水环境的危害-长期慢性类别1。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示词:
危险。
危险信息:
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引起皮肤刺激;引起严重眼睛刺激;怀疑可致遗传性缺陷;怀疑损害生育力或胎儿;一次接触致器官损害;长期或反复接触可致器官损害;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致死;对水生生物有毒;对水生生物有毒并且有长期持续影响;吞咽有害。
防范说明:
预防措施: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
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带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
远离火种、热源;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要注意流速不要过高,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倒空的容器可能有有害物。
事故响应:
如发生火灾,可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至少15分钟。
就医。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
立即就医。
被污染的衣物应清洗干净后再使用。
安全储存:
贮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
仓库温度不宜超过25℃,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切忌混储。
禁止使用宜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废弃处置:
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控制焚烧法处置。
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混合物√
危险组分
浓度,%
CASNo.
正构烷烃
6.99
无资料
异构烷烃
24.01
无资料
烯烃
0.41
无资料
环烷烃
2.25
无资料
芳烃
66.34
无资料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
立即就医。
急性和迟发效应、主要症状和影响:
吞咽可能造成胃肠道刺激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产生恶心、头痛、头晕、兴奋等,严重的可造成昏迷和死亡。
吸入其蒸汽可产生呼吸道刺激,造成化学性肺炎等,还可产生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皮肤直接接触可引起红斑和水疱等,眼睛接触可造成严重刺激。
长期接触还可造成不良的生殖效应,造成胎儿发育畸形或迟缓,具有较强的致癌性。
保护施救者的忠告:
施救时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戴防护手套、高浓度时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现场施救,避免伤害自身。
医生的特别提示:
如发生上述危害,施救者应按上述急救措施对患者进行急救,并及时就医,遵医嘱。
及时的医疗和特殊的治疗。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灭火方法和灭火剂:
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
消防人员应身穿防火防毒服,从上风向进入火场,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小面积(一般50m2以内)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扑灭;也可以用砂土压盖;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一般更有效。
大面积火灾,用水灭火无效。
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最好用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
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但应用水冷却罐体。
特别危险特性:
高度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特殊灭火剂:
小面积火灾可用大量水直接扑灭或用砂土压盖。
保护防护人员的防护装备:
消防人员穿全身消防防护服,佩戴自给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在上风向灭火。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切断火源。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环境保护措施:
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泄露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使用的处置材料:
小量泄漏:
应尽可能将溢漏液收集在密闭容器内,用沙土、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残液,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
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气、保护现场人员。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防止发生次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为避免泄露区发生爆炸等次生危害,应切断火源,停止一切非防爆的电气作业,包括手机、车辆和铁质金属器具,防止泄露物进入水体。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安全操作处置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加强训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配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要注意流速不要过高,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倒空的容器可能有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贮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
仓库温度不宜超过25℃,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分开,切忌混储。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宜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
苯:
中国TWA:
6mg/m3;中国STEL:
10mg/m3(皮,G1)
生物限值:
无资料
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
工程控制方法: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
带橡胶耐油手套。
其它防护: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前避免钦用酒精性钦料,工作后,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
气味:
汽油气味。
pH值:
不适用。
熔点/凝固点(℃):
无资料
沸点或初沸点(℃):
40-200
闪点(℃):
10℃
爆炸下限[%(V/V)]:
1.4
爆炸上限[%(V/V)]:
7.6
饱和蒸气压(kPa):
53(37.8℃)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2.7
相对密度(水=1):
0.81-0.84
n-辛醇/水分配系数:
二甲苯:
3.16
自燃温度(℃):
415-530
分解温度(℃):
无资料。
临界温度(℃):
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
无资料。
气味阈值:
无资料。
运动粘度(mm2/s):
无资料。
溶解性:
不溶于水,溶于多数有机溶剂。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
在正常储存、使用条件下稳定。
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险反应:
与明火、高热或与氧化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应避免的条件:
明火、静电、高热、撞击。
不相容的物质:
氧化剂、酸类、碱金属、压力气体、自燃物质、遇水燃烧物品、腐蚀性物品。
。
危险的分解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信息
急性毒性:
苯:
LC50:
1620mg/kg,(大鼠经口);LC50:
≥8200mg/kg(兔经皮)。
LC50:
44.66mg/L(4h)(大鼠吸入,蒸汽);甲苯:
大鼠经口LC50:
5000mg/kg;大鼠经皮LC50:
12000mg/kg;大鼠吸入蒸气LC50:
3319-7646ppm;二甲苯:
LD50:
3500mg/kg,(大鼠经口);LD50:
>4350mg/kg,(大鼠经皮)。
皮肤刺激或腐蚀:
苯:
兔经皮试验,有皮肤累积刺激性试验结果的记述;甲苯:
兔经皮开放刺激实验,呈中度刺激性。
眼睛刺激或腐蚀:
苯:
兔经眼试验,有中度刺激性试验结果的记录;甲苯:
家兔经眼刺激性试验呈轻度刺激作用。
呼吸或皮肤过敏:
无资料。
生殖细胞突变性:
可能导致遗传性损害。
致癌性:
苯: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其列为1A类致癌物。
生殖毒性:
苯:
雌性动物毒性试验,其胎儿也被毒性影响;甲苯:
孕妇吸入高浓度甲苯会增加流产几率。
另外,会增加胎儿畸形的几率;二甲苯:
对胎儿造成脑积水EHC190(1997)。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苯:
人类一次接触试验,有皮肤、鼻子、嘴、咽喉刺激的症状、出现气管炎,咽喉炎,支气管炎,肺的大量出血等的记述;动物实验,在其麻醉状态时出现呼吸障碍;甲苯:
大鼠吸入甲苯后对呼吸道产生刺激作用,同时出现麻醉作用。
人吸入高浓度或口服大剂量甲苯引起急性中毒出现腹痛、腹泻、胃出血等症状,另外,大量接触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的抑制作用;二甲苯:
人类短期接触,会出现严重肺充血、肺水肿及肺泡出血,肝脏肿大,神经细胞受损,四肢发绀,肾功能衰竭及严重的肝功能损害,记忆力减退,昏迷。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苯:
人类反复接触,有骨髓形成不全,正常细胞增生或伴随血球减少、血液毒性、再生不良性贫血死亡的例子。
还有横断性脊髓炎、频发性头痛,疲劳感,睡眠障碍和记忆障碍、白血球红血球数的减少以及平均红血球容积增加等记述;动物淋巴细胞实验,有红血球数量的减少和循环红血球、中性白细胞的形态异常症状,脾脏有核细胞,循环红细胞及淋巴球数减少、白血球数量减少,骨髓细胞充实性减少,骨髓多功能性干细胞数量减少,红血球,白血球,淋巴细胞,血小板减少,以及平均红血球容积增加等记述;甲苯:
长时间反复接触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衰弱,导致运动失调、记忆力衰退,另外,会引起脑萎缩等;二甲苯:
人类长期接触,会出现慢性头痛,胸痛,脑电波异常,肺功能下降,工作能力降低,导致精神障碍和身体障碍。
吸入危害:
苯:
吞咽这种液体,会引起化学性肺炎;甲苯直接吸入肺部,可在肺组织接触部位引起严重刺激,导致化学性肺炎等症状。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信息
生态毒性:
鱼类(虹鳟鱼)LC50=5.3mg/L(96小时)(苯)。
甲壳类(网纹鳖)LC50=3.78mg/L(96小时)(甲苯)。
甲壳类动物LC50=3.3mg/L(96小时)(二甲苯)。
生物持久性和降解性:
难以快速降解。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
甲苯:
n-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2.69。
土壤中的迁移性:
无资料。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处置方法:
—残余废弃物:
建议用控制焚烧法处理。
—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装:
可与供应商联系,将空的容器返还给供应商。
或按安全管理规程进行报废。
废弃注意事项:
建议废弃处置人员佩戴好防护器具,撤离非相关人员。
在废弃处理时产生的其它化学品应妥善处置。
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
无资料
联合国运输名称: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联合国危险性分类:
第3类
包装标志:
易燃液体。
包装类别:
Ⅱ类
包装方法:
小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
海洋污染物(是/否):
是
运输注意事项:
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
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
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严禁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动部发42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9-201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将该物质划为第3类易燃液体。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填表时间:
20XX年11月2日
填表部门:
XXXXXXXXXX石化分公司
编制说明:
本SDS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编制;本SDS中化学品的GHS分类是企业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30000.2--29-2013)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进行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