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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燃料监察管理办法

火电厂燃料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廉洁从业,根据集团公司《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监察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燃料监管工作的范围包括燃料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燃料计划、采购、调运、计量、采制化、统计、储存、耗用、结算、核算等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燃料监管工作应坚持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监督责任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履行燃料监管职责,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制止权和处分权。

  

第二章燃料监督管理规范

第五条在燃料计划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燃煤(燃油)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注意防范企业风险,合同文本标准规范,合同内容、签约主体、合同形式必须合法,条款必须完备,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附加条件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资质不全或无资质的单位签订燃料采购合同和燃料运输合同;

(二)供煤单位的选择、供煤量的确定、燃料价格的确定、合同的签订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不按程序办理,违规操作;

(三)个人单独与供煤方进行燃料采购谈判并签订合同,没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四)随意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与主合同不符。

第七条在燃煤的调运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进厂。

第八条在燃油管理工作中,燃油数量、质量验收的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燃油进厂;

(二)发生质量和数量问题后,未经协商解决擅自决定燃油入库。

第九条在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制度,应采用自动化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0%;计量数据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数量验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验收场所;

(二)数量验收人员私自委托他人代班;

(三)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计量数据;

(四)人为干预和更改计量数据。

第十条在入厂煤质量验收工作中,要求:

(一)应采用机械采样装置自动取样,特殊情况下进行人取样时,监督人员应督促采样人员按照规范进行取样,禁止临时工进行采样工作;

(二)入厂煤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三)采样标准、子样重量、采样程序、采样点的选择、采样过程监督等必须符合国标规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四)制样人数、制样方法、化验方法等必须符合国标要求;

(五)严禁无资质人员上岗,采制样人员和化验人员必须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采制样人员排班必须不定期调换;

(六)必须严格执行编码制度,采样、制样、化验过程需由专人编码,编码人员应为非采制化人员,如果实行多级编码,应由不同人员进行编码,不得人为干预和篡改化验结果;

(七)采制化过程应采取专人监督、电子监控等必要的监督手段。

第十一条在燃料结算和费用管理工作中,财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结算流程进行结算,采购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必须完备,燃料估收、冲估必须符合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公司审批,擅自支付预付款;

(二)违反规定将不属于燃料成本构成的其他费用列入燃料成本;

(三)违反规定转移燃料成本;

(四)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公司审批,擅自减免索赔金额;

(五)索赔费用未冲减当年燃料成本,挪作他用;

(六)违反规定采用燃料暂估手段人为调节库存和利润。

第十二条在燃料的接卸、储存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燃料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自行减免必要的工作流程;

(二)未按规定进行燃料清查盘点,随意减少盘点次数;

(三)人为更改盘点计算结果;

(四)编报虚假的盘盈盘亏数据;

(五)发生盘盈、盘亏隐瞒不报,未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燃料耗用管理工作中,入炉煤计量、化验制度,皮带秤、入炉煤取样装置、分炉计量设备等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料入炉消耗量报表数据与实际计量误差调整超出规定范围;

(二)供电煤耗的计算和统计上报未以正平衡计算、反平衡校核为准;

 (三)非生产耗用燃料情况未列入燃料统计报表;

(四)将生产用燃料挪做非生产之用;

(五)编报虚假热值等数据;

(六)未按规定进行水分差调整。

第十四条在燃料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中,要求:

(一)统计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虚报、迟报和错报;

(二)数据口径必须统一,不得出现日报与月报数据不一致现象;

(三)燃料管理各项数据资料的保存必须规范、全面、真实,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隐藏、转移、篡改、销毁任何原始数据资料。

第十五条燃料管理岗位设置必须合理;从事燃料管理工作主要管理人员、采制、计量、化验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岗位轮换和调整;燃料数量、质量验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人员和燃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涉及燃料采购合同的谈判、签订,价格、矿点、供应商的确定,大额度款项的支付等重要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领导人员违规干预、插手燃料管理工作;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营燃料提供便利;

(三)与供应商进行工作外单独接触,接受供应商宴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四)与供应商内外勾结、索贿受贿,出卖和损害企业利益,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投资入股煤矿;

 (六)在业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馈赠;

(七)借用、占用供应商的物品。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在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燃料监管工作,制定公司燃料监管制度,研究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燃料监管工作有关建议并督促实施;

(二)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燃料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

(三)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落实燃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对燃料管理人员特别是涉及质、量、价、采、制、化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五)受理涉及燃料管理工作的信访举报,组织开展对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的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掌握公司燃料管理重大信息,对燃料采购合同、价格、计量、采制化、储运、入炉等管理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并针对其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

第十八条加强对燃料的监督管理,主要方式有:

(一)现场监督。

对燃料从入厂到入炉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采制化环节进行跟踪检查,进行抽查对比;对亏吨亏卡索赔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对入厂、入炉煤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核查;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走访调查。

(二)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

针对在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三)民主监督。

定期公布涉及燃料管理工作的主要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厂内燃料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入厂煤炭的数量、热值,月度盘煤情况以及盈亏原因,市场采购煤的数量、热值、价格和供货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在燃料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给予开除党籍和厂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滥用授权自行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

(三)燃料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四)合同审核人员未审查出合同严重缺陷,或对正确的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的;

(五)丢失、毁损合同文本或相关资料,严重影响工作、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验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储煤场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或者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

(十一)市场煤采购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

(十四)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五)各级燃料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被查实有如下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向企业燃料经营管理人员行贿谋取利益的;

(二)与企业燃料经营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存在通过偷换煤样、更改验收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影响企业安全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燃料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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