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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提升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管理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接质量,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焊工,必需按本规则经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焊接工作:

  全部固定式承压锅炉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含液体静压力)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第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以后进行。

  考试用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组织和监督

  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位含有下列条件能够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相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如:

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管理制度等)。

  不含有上述条件企业,应组织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第5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验部门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老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通常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焊工考试委员会职责是:

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负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含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同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焊工,均能够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参与考试。

  第9条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关键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验有没有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焊接和评定,检验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11条考试包含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与操作技能考试。

  基础知识考试内容、操作技能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要求和焊工将担任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以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见焊接方法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次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影响;

  7、焊接缺点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性能及其影响原因;

  9、焊接应力和变形产生原因和预防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分类以下:

  1、焊接方法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

一名焊工能够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能够采取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

用后一个措施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其它焊道所用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其它焊道所用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用后一个措施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分类号并列表示。

比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它手工电弧焊分类号为“WS/D”。

  2、母材钢号类别

  3、试件类别

  在对应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一样位置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板状试件。

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考试。

  加障碍物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能够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多种位置管子对接接头。

不加障碍物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能够焊接不加障碍物多种位置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对应厚度范围内平焊、立焊和仰焊板状试件。

不过,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考试。

  4.焊接材料

  电焊条通常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

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考试。

  第14条

参与板状试件或首次参与管板试件考试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焊工(包含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自动焊焊工),必需考对应焊接方法平焊板状试件。

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要求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负担图样要求全焊透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焊工必需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考试试件尺寸和数量

  第16条试件坡口形式

  第17条焊接试件具体要求以下:

  1.供考试用试件,其坡口必需光洁、平整。

坡口表面上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需清除洁净。

  2.焊条和焊剂必需按要求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需除去油、锈。

  3.试件数量不得降低,也不允很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与考试焊工。

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组员或委托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钢印。

水平固定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据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钟点记号。

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

焊工应严格根据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10~16mm厚板状试件不许可用焊接卡具或其她措施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许可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

3~6mm厚板状试件许可刚性固定。

  7.手工焊全部试件必需从单面焊接,后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最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许可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Ⅰ形坡口试件许可采取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许可清焊根。

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许可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许可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许可修磨和返修焊。

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许可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许可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焊工基础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经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试件分别进行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试件按本章要求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不过,对于必需要考平焊板状试件,只有它合格后,其她项目合格才有效。

  第19条试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

每个试件须优异行外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她项目检验。

  第20条试件外观检验是用眼睛或放大镜(小于5倍)检验焊缝正面和后面缺点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点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缺点不计。

焊缝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

单面焊后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试件焊缝经外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要求。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小于2mm,焊缝宽度差应小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焊缝凸度或凹度应小于1.5mm。

骑座式管板试件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焊脚为S+(2~4)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

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85%。

管外径小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75%。

  3.多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

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焊缝表面咬边、未焊透和后面凹坑不超出表7要求。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全部试件外观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外观检验才合格,不然为不合格。

  第22条试件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摄影和质量分级》要求,射线摄影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摄影和质量分级》Ⅱ级为合格。

没有衬垫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验时评定)。

  第24条试件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验断口缺点。

  第25条试件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未焊透深度小于15%S,总长度不超出周长10%(氩弧焊打底试件不许可未焊透);

  3.后面凹坑深度小于25%S,且小于1mm;

  4.单个气孔沿径向小于30%S,且小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小于2mm;

  5.单个夹渣沿径向小于25%S,沿轴向或周向小于30%S;

  6.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累计长度小于S;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多种缺点总和小于30%S,且小于1.5mm。

  每个试件位置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不然为不合格。

  第26条试件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要求方法进行试验。

  弯曲试样形式和尺寸见图5。

试样上余高及焊缝后面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面弯和背弯试样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最少一侧母材原始表面。

  板状试件应按图6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管状试件应按图7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第27条弯曲试样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要求。

  当试样弯曲到表8要求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点长度大于1.5mm,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点长度大于3mm。

试样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点引发试样棱角开裂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样两个弯曲试样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

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许可复验,为不合格。

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许可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要求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

试样检验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次序磨制,然后用合适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楚界限,该面上焊接缺点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验。

  第29条管板试件每个金相试样检验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深度小于15%S(氩弧焊打底试件不许可未焊透);

  3.气孔或夹渣最大尺寸不超出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小于1.5mm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统计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当基础知识考试及格,而且操作技能考试最少有一个考试项目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板状试件,必需合格)时,焊工考试才合格,不然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姓名、性别、年纪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钢印报当地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焊工合格证格式见附录二。

焊工合格证由劳感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统计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代号组合方法为:

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棗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

代号应用举例以下:

  1.12mm厚16MnR钢板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

J。

  2.壁厚3.5mm外径60mm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它用结422焊条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

2。

  3.壁厚3.5mm外径57mm20锅炉钢管与12mm厚16Mng钢板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

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许可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

每个补考项目试件数量按表4要求,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要求。

弯曲试验时,不管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许可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

考试内容包含基础知识操作技能。

第五章持证焊工管理

  第34条: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焊接工作。

考试合格项目不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

焊工合格证在使用期内对中国各单位相同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不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合格证。

  第35条: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增加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操作技能,通常可不考基础知识,但改变焊接方法时,应考基础知识。

  合格项目使用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项焊接工作持证焊工,在使用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

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需时考基础知识。

焊板焊工若平焊项目使用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使用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止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需重新考试。

  第36条:

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焊接质量进行检验、统计并定时统计(最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焊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免去重新考试申请。

  下列条件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连续中止该项焊接工作时间不超出六个月。

  2.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焊缝射线探伤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

  第37条

持证焊工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常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合格证暂收回或吊销。

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与本规则考试。

第六章附则

  第38条企业应依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订持证焊工具体管理措施。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焊接、特殊厚度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堆焊、特殊焊接结构或特殊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

考试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根据相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要求做出要求。

焊工合格证由企业负责印制和签发。

考试措施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要求相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有色金属容器焊接工作。

考试措施由企业自行制订。

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

考试措施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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