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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哲学名词解释
篇一:
名词解释
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
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
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6、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7、间接侵权责任:
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调件等,如报摊,书店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8、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直的法律行为。
9、电子合同:
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数据交换:
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11、格式合同:
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另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12、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3、电子代理:
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的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14、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5、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6、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与要约人,合同即高成立。
17、“到达主义”:
是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
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8、“发送主义”:
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9、意思表示的撤回:
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底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20、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21、合同的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2、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23、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第四章;电子签名法
2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含义: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5、强化电子签名的概念:
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
26、数字签名:
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交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受者用以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27、哈希函数;
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28、电子签名人:
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第五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29、认证:
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30、电子认证:
是指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噶率意义的服务。
31、电子认证服务:
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的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共服务活动》”
32、站点认证:
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33、电子认证法:
篇二:
名词解释简答
三、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2.养老保险:
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社会救助:
是指对于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4.社会优抚:
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提供保障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优待和抚恤制度。
5.社会福利:
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名词解释
1.工作时间:
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3.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由法律、法规对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进行特别保护。
4.劳动保障监察:
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劳动法监督检查活动。
5.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名词解释
1.广义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3.竞业限制:
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4.职工民主管理:
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5.最低工资制度: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四、简答题
1.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目的的社会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义务主体的社会化。
2.简述优社会优抚的特征
答:
对象的限定性;内容的综合性;待遇优厚性;实施规范性。
四、简答题
(一)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依据主要有: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简述工资的特征
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4.工资必须定期支付。
5.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简答题
1.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法律的意义。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五、论述题
试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答: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五、论述题
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目的不同。
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对象不同。
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篇三:
科学技术哲学名词解释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
名词解释
要求:
查阅文献,阐述下列概念的基本含义,并写出几部阐述这些概念的代表性著作或可以进一步阅读的著作。
1、辩证法(Dialectics)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
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人对于讨论中的意见不能说明其理由,便不能说他已经具备了应有的知识即辩证法。
虽然它属于理智世界,但我们是在视觉中看到它的摹本,如果一个人不依靠感觉的帮助,能用辩证法作出理性的说明,认识事物的本质,最终把握善自身,便达到了理性世界的顶峰,这个思想过程就是辩证法。
一个能对每个事物的真实存在作出说明的人,便可以称他为辩证法家。
现代意义上的辩证法一般指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即关于事物矛盾的运动、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的哲学学说。
它认为事物处在不断的变化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斗争所引起的。
黑格尔不只是把辩证法看作一种思维方法,同时认为它也是适用于一切现象的普遍原则,是一种宇宙观。
他继承了哲学史上关于辩证法是揭露对象自身矛盾的思想,同时在概念矛盾运动的辩证分析中进一步阐明了所谓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并把这种矛盾视为支配一切事物和整个宇宙发展的普遍法则。
他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地在宇宙观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所揭示的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和作为发展动力的原则,不仅是普遍适用的,而且是获得其他科学知识的灵魂,是“真正的哲学方法”;只有通过辩证法,才能把握哲学真理,才能真正获得其他各门科学知识。
黑格尔很重视概念的运动原则,他把运动原则叫做“辩证法”,又把辩证法视为研究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并且试图揭示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从现象的内在联系上揭示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真实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唯物辩证法的理论。
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而运动的
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又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形成的结构组成的纽带。
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
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
代表著作:
(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X.6
(德)恩格斯著;于光远等编译,自然辩证法,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4(德)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1X
2、形而上学(Metaphysics)
形而上学这一词原是安德罗尼柯给亚里士多德的一部著作起的名称,意思是“物理学之后”。
形而上学旨在解释存在和世界的基本性质。
传统上,形而上学试图用尽可能宽泛的措辞回答两个基本的问题:
1.根本上有什么存在?
(Whatisultimatelythere?
)
2.它是什么样的?
(Whatisitlike?
)
形而上学是指哲学的基本法则。
形而上学关注理论哲学的核心问题,如基础、前提、成因、第一原因和基本结构,如所有真实存在的意义和目的。
形而上学也叫“第一哲学”,如笛卡儿的《第一哲学沉思录》也称为《形而上学沉思录》。
笛卡尔把人类的知识分为三部分,用大树作比喻:
第一部分,最基础的部分,也就是树根,是形而上学,它是一切知识的奠基;第二部分是物理学,好比树干;
第三部分是其他自然科学,以树枝来比喻。
形而上学的问题通常都是充满争议而没有确定的结论的。
这一部分是因为经验事实所累积的资料通常无法解决形而上学争议;另一部分是因为形而上学家们所使用的词语时常混淆不清。
在西方,形而上学共有三个传统分支:
1.本体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2.自然神学——研究神或众神及关于神的问题。
3.普遍科学(哲学逻辑)——研究第一原则,当中引发其他的询问。
例如:
非矛盾定律。
在特定的范畴下,一个客体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
代表著作: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形而上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X.6
(德)伊曼努尔·康德著;李秋零译,纯粹理性批判,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X
(法)笛卡尔著;庞景仁译,第一哲学沉思集:
反驳和答辩,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X.5
(德)海德格尔著;熊伟,王庆节译,形而上学导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
3、自然哲学(NaturalPhilosophy)
给自然哲学的基本特点下定义,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陈述它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从西方思想的最初时期开始一直到牛顿,甚至到康德的时代,人们从未对自然哲学与自然科学加以区别。
但从那时以来,(属于自然哲学的)思辨方法似乎己把自己从(属于自然科学的)实验程序中分离了出来。
结果到十九世纪中叶才开始弄清楚,思辨方法原来是一种骗人的东西,它走的是—条死胡同,此后接着的是一个哲学被自然探索者轻视的时期,直至二十世纪初,自然哲学,这一名称才又恢复了它的尊严。
同时由于自然科学的空前进展,对自然科学的哲学方面的考虑重又引起了普遍兴趣。
由于当时流行的对待哲学的一般态度,自然哲学的任务最初被规定为
(1)为获得全部自然过程的完整图象而对知识进行综合,以及
(2)对自然科学的各个基础在认识论上加以辩白。
自然哲学以自然本体为研究对象,是对自然的存在的哲学思考,是关于自然的哲学理论。
它研究自然本体的一般性质和人类的自然图景,提供人们对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总观点,即自然观。
自然哲学以某种首尾一贯的方式将形而上学与自然科学彼此联系起来。
即一方面,要建立一种健全的自然的哲学理论,形而上学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只有在以自然科学为重要基础的自然哲学的帮助下,科学的形而上学才能建立起来。
正如法国著名哲学家马利坦所指出的:
“没有自然科学从属于它,而它本身又从
属于形而上学的自然哲学,没有在哲学思想和科学世界之间保持联系的自然哲学,形而上学就会失去同事物的联系。
”
代表著作:
(德)黑格尔著;梁志学等译,自然哲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张竹明译,物理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古希腊)柏拉图著;谢文郁译,蒂迈欧篇,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X(德)莫里茨·石里克著;陈维杭译,自然哲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11(英)牛顿著;郑太朴译;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7
4、反形而上学(Anti-metaphysics)
反形而上学就是将形而上学当作无意义的抽象思辨。
休谟从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经院哲学或神学这种形而上学脱离经验事实的抽象空谈、诡辩和幻想,因为它们既不包含数和量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也不包含关于实在事实的任何经验推论。
孔德的实证主义继承了休谟的观点,把知识局限于对经验事实和现象的描述,把现象背后的本质和世界内在的必然联系当作形而上学问题来反对,因为他认为人的理性能力不能解决形而上学问题,尽管它们有意义。
逻辑经验主义认为形而上学问题是没有意义的问题,因为它们既不能用经验证实,也不能用经验证伪。
也就是说逻辑经验主义以其“经验证实”的意义标准判定了形而上学命题的无意义。
在逻辑经验主义看来,一个陈述或命题,只有它可以被观察语句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检验时,才能做出一个关于世界的论断。
一个科学上的假说,只有被经验确证时,才能成为理论。
而形而上学命题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人们不能从经验上做出任何断定,不能够用经验事实检验其表述的内容,也不能把它转化为观察语句。
石里克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方法。
他在《哲学的转变》一文中认为,“过去时代最严重的错误之一,是认为哲学命题的真正意义和最后内容可以用陈述来表达,即可以用知识来阐明,这就是形而上学的错误。
形而上学者的努力一向集中在这一荒谬的目标上,要用知识来表达纯粹性质的内容(事物的
‘本质’),也就是要说那不可说的东西。
性质是不能说的,只能显示在体验中,而认识与体验毫无关系”。
在他看来,人们总是把形而上学理论说成是关于“真实存在”的学说,这实际上是把世界分为可直接感知的“现象世界”和自以为超越存在的“本质世界”或“超越的实在”。
由于把世界分为两个,这便引起了认识论上的对立。
“现象世界”是可直接认识的,而“本质世界”只是哲学家从现象中推出来的。
他认为世界只有一个,那就是经验世界,也称“给与”的世界,这个世界背后并不存在什么“超越的实在”。
他明确指出:
“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必须固守在给与的范围内,超出这个给与的范围,如同形而上
学家所做的那样,是不可能的,或者无意义的。
”显然,石里克把哲学和科学加以区分,他认为科学是关于真的经验命题体系,研究的是命题的真理性,而哲学是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体系,研究的是命题的真正意义。
哲学使命题得到澄清,科学使命题得到证实。
卡尔纳普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认为,形而上学由于“忽略了在不同逻辑类型中概念的区别”常常违反逻辑。
他区分了“经验的实在”问题和“形而上学”的实在问题,认为前者是科学问题,后者是伪问题。
伪问题不能用逻辑构造术语来论述,以与科学没有关系。
他看来,一个句子是真是假可以由经验加以确证,而一个句子有无意义,则要看是否违反了语言的逻辑句法规则,只要不违反逻辑句法规则的句子,才有可能判定其真假,而违反逻辑句法规则的句子,是不能判定真假的。
这样,逻辑句法规则就成为判定句子真假的前提条件。
代表著作:
(英)休谟著;吕大吉译,人类理智研究,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法)奥古斯特·孔德著;黄建华译,论实证精神,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X.7(德)鲁道夫·卡尔纳普著;陈启伟译,世界的逻辑构造,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201X
5、科学主义(scientism)
科学主义是近代科学产生和科学家角色形成以后出现的,最初意指“作为科学家的方法、精神态度等”。
科学主义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既可以是一种科学精神或科学态度或科学信念,一种绝对认识论或绝对方法论或绝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