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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委法建办14号

 

 

万州委法建办〔2011〕14号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法建办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局

重庆市万州区食药监分局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分局

重庆市万州区质监局重庆市万州区农委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局

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

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南新区,各镇乡、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国家机关在万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市委法建办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渝委法建办〔2011〕7号)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增强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知识,努力提升我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经研究,区委宣传部、区委法建办、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农委、区商务局自5月20日起至7月底,在全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

在全区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是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也是维护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指导、规范和约束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有利于引导广大百姓依法维权,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要为中心工作服好务,就必须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以优异成绩向区委、区政府交上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近期全国、全市,包括我区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已给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究其原因,也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淡漠密切相关。

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此次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促使他们依法生产、经营,是当前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

此次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的开展,社会关注程度高,政府投入力量大,群众反响好,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大有作为的机遇和舞台。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启动之年,抓住全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的有利契机,深入开展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治宣传活动,有利于凸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普法依法治理的进一步创新发展。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明确重点宣传对象。

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要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作为此次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重点宣传对象。

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协同配合,迅速开展摸底大排查,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超市、药店、餐饮行业和农贸市场等五类重点对象的数量和情况,并登记建册,为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打下基础。

(二)明确重点宣传内容。

这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的内容,重点是《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

对食品药品生产者、经营者,重点宣传《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中的刑事、民事责任追究和处罚等法律规定,对广大群众,重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中对维护合法权益的规定,确保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收到实效。

(三)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要对食品药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覆盖式”宣传。

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超市、药店、餐饮行业和农贸市场等五类重点对象,逐户逐单位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做到一个不漏,保证法制宣传力度和实效。

二是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法制宣传期间,要重点开展好2—3次有声势、有影响、有效果的食品药品安全主题现场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在全区掀起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的高潮。

三是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立足职能,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职能,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积极作为,为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努力推进食品药品行业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时排查和化解可能因食品药品安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和重点问题,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活动安排

(一)集中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5月31日,区委法建办、区司法局牵头,联合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农业、商贸流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区集中开展以“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为主题的大型现场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条幅,设立现场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展示整治成果,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为群众讲解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教授市民识别真假伪劣食品、药品、保健品,现场受理举报投诉,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各镇乡、街道也要在同一时间结合实际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二)签订遵纪守法承诺书。

区委法建办统一编制承诺书样本,由各镇乡、街道印制并与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超市、药店、餐饮行业和农贸市场等五类重点对象签订《遵纪守法承诺书》,以对生产、经营者起到规范、警示、教育的作用。

《承诺书》一式两份,商户张贴一份,镇乡、街道存档备案一份。

(三)编印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区委法建办编印以《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小册子,下发到各镇乡、街道,各村(居)。

各镇乡、街道要确保辖区内五类重点对象逐户逐单位发放到位,做到一个不漏,保证法制宣传力度和实效。

请各镇乡、街道于5月26日至27日在区委法建办领取宣传资料。

(四)以“法律八进”活动为载体,全面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多样化宣传形式,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依法维权等宣传教育。

专项活动期间,每个村(居)要办1-2期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专栏,营造“出门见法律,处处受教育”的浓厚法制氛围,使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走进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大力加强相关人员法律培训。

活动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举办培训班,组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安全首责意识、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

要将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切实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六)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

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开辟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专栏和专题节目、举办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专家讲座和法律法规条款、重要案例的点评解惑节目,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形成辐射广、有声势、影响大的强大舆论氛围,掀起全社会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热潮。

四、加强组织领导,有效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日程。

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落实专门人员,形成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二)狠抓贯彻落实。

要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本部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开展。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

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及时掌握活动推进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每周四,各相关部门每日15:

00前将《万州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报区委法建办。

活动期间,区委法建办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情况,要作为“六五”普法启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年度法制建设目标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重要指标。

联系人:

陈秋同

联系电话:

5856981058569800(传真)

附件:

1、万州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遵纪守法承诺书

3、万州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资料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法建办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局

重庆市万州区食药监分局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分局

重庆市万州区质监局重庆市万州区农委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局

2011年5月26日

 

主题词:

普法宣传活动通知

抄送:

区委法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区“平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法建办2011年5月26日印

共印(12份)

附件1:

万州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活动

情况统计表

单位(章)年月日

重点对象类别

食品药品

生产企业

超市

药店

餐饮

行业

农贸

市场

合计

重点对象总数(家)

当日(周)推进数据

(家)

累计推进数据

(家)

(周)

填表人:

电话:

镇乡(街道)、单位领导:

说明:

“推进数据”指开展执法检查、法制宣传等数据。

附件2: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遵纪守法承诺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绝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安全食品药品。

三、积极同违法违规行为做斗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实行售出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凡发现我单位有生产、经销不安全食品药品或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经营台帐。

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

七、积极配合支持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管检查,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以上承诺,诚请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严格监督。

 

承诺单位(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你我他

——万州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法制宣传资料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食品添加剂有硬标准,没有必要不得添加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4、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建立强制召回制度,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6、食品不得施行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7、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十倍赔偿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8、优先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假药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关于劣药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刑法》关于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州区委法建办、万州区司法局编印

二O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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