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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编号:

HX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三、合同文本中的空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可打上“/或无”。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五、本合同文本不适用于非全日制及劳务派遣用工使用。

六、本合同文本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单位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本市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工程部部门,从事施工员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工程施工测量放线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西安市户县。

3、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且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计算周期为/(年、季、月),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先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二)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编排。

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

(四)乙方按照国家及甲方依法补充的有关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周休息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按以下第 1种形式执行:

1、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为壹仟伍佰元整,试用期工资为  /。

2、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试用期工资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

/

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含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相同或相近工作岗位所约定的标准。

(二)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甲方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三)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四)甲方应于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甲乙双方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资料)。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乙方月工资的70%同时不低于户县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依法制定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件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培训,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并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甲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的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九)、(十)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任甲方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且在任期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十一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款之情形除外。

具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十一款第2项约定之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五)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八、经济补偿既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应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以下第/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岗位说明或职责

2、培训协议

3、竞业限制协议

4、保密协议

5、最低服务期协议 

6、其它/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本合同文本经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由双方各执一份。

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甲方:

(盖章)乙方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确认机构意见:

仲裁员:

(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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