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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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表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的内容
我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
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二)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分析伤害方式。
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
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机械、物质或环境)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四)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二、事故统计与分析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
A、统计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
3、伤亡人数、
4、伤亡程度、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7、直接经济损失。
B、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2、报表的报送程序:
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
各类企业和企业级伤亡事故统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他损失费用
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E=Ed十Ei式中
E——经济损失,万元;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Vw=DLM/(SD)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1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计算
(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
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计算,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4、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千人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
RS=E/S×1000
式中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l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在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该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四)伤亡事故的分类
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①按严重程度分类、②按伤害部位分类、③按受伤性质分类、④按事故起因物分类、⑤按不安全状态分类⑥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
对于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3、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1)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事故责任的追究
依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给予下面处罚
1、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2、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的追究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的。
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
2、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3、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4、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的原则是: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
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吸取事故的教训。
4、分级分类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和级别来进行的。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
(五)事故处理的批复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