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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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花生(以下简称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
(四)苗齐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他人的故意破坏;
(五)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按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
玉米为3000元/公顷;水稻为4000元/公顷;大豆为2500元/公顷;葵花籽为2000元/公顷;花生为2000元/公顷。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农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做好田间种植管理,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抗灾及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按照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及保险人的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报(定)损清单;
(三)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四)必要的县(市、区)级以上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及技术鉴定;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接到出险报案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现场查勘。
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受损农作物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对于部分受损农作物设定恢复生长期,待农作物收获前进行最终定损;对于连续受损农作物,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待秋后最终核定损失。
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及时核定损失程度并进行定损登记,待秋后与部分损失一并进行赔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照当地实际单位产量(以有关部门测定为准)确定标准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损失程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的减产产量/标准产量
(二)全部损失。
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受灾面积×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参照《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赔偿比例表》计算。
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赔偿比例表
玉米
6月30日前:
70%
7月30日前:
90%
7月31日后:
100%
水稻
7月10日前:
70%
8月20日前:
90%
8月21日后:
100%
大豆
6月30日前:
70%
7月30日前:
90%
7月31日后:
100%
花生
6月30日前:
70%
7月30日前:
90%
7月31日后:
100%
葵花
6月30日前:
70%
7月30日前:
90%
7月31日后:
100%
(三)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在80%(不含)以下的视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1.每次事故相对免赔率为30%(含)。
2.部分损失程度超过30%(不含)的,按下面公式计算赔款金额:
赔款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赔偿系数×受灾面积
赔偿系数参照《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赔偿系数表》计算。
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赔偿系数表
损失程度
系数
75%(不含)-80%(不含)
1.2
70%(不含)-75%(含)
1.2
65%(不含)-70%(含)
1.2
60%(不含)-65%(含)
1.0
55%(不含)-60%(含)
0.9
50%(不含)-55%(含)
0.8
40%(不含)-50%(含)
0.7
30%(不含)-40%(含)
0.6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履行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
一方不履行该等合同义务或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释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生产成本:
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
(二)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的标准解释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费率(2015版)
保险标的
玉米
大豆
水稻
花生
葵花籽
保险费率
10%
8%
8%
7%
7%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明细表、批单、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二)奶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
(三)投保时牛龄在1.5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的非淘汰牛;
(四)奶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区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副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
(三)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政府实施强制扑杀除外);
(四)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七)添加饲料添加剂造成奶牛机体损伤;
(八)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九)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十)在疾病观察期内,因发生第三条第一款保险责任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每头奶牛的保险金额参考当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和疾病观察期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设疾病观察期十五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原保险奶牛经验体合格续保的,不设疾病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奶牛饲养管理规范,妥善保护耳号标识,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做好防疫、配种、妊娠等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对死亡的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应依法处理,对于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奶牛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奶牛。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治疗记录、乡(镇)级以上畜牧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没有当地畜牧检疫部门核发健康证、没有防伪耳标标识、《免疫证》及防疫记录、有效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因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履行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
一方不履行该等合同义务或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