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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评级方法.docx

关于实行《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客观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提供信用发放的科学依据,保证全行客户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总行重新设计了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出台《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新的客户评级体系具有如下特性:

一、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和结算情况、发展与潜力、修正调整项和限定指标调整项,共七个方面量化客户评级指标;

二、对应企业评级总分和信用特征,评级体系设立了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和C级,共9个级别;

三、考虑我行业务定位,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评级体系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不同特性分别制定了评分标准;

四、根据行业间经营、财务和资源上的差异,评级体系分别制定了工业、商贸、公共事业、房地产和综合五类评分标准;对于非单纯工业、商贸、公共事业或房地产类客户,要依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确定所属行业,不能简单归属为综合类。

各信贷业务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发放业务,科学准确地反映客户资信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不断提高信贷业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分类,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评级结果作为确定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信用发放形式、金额、期限和担保等内容的重要依据,也是测算贷款风险度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以“真实、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全面实施、统一管理、定期测评、适时调整、分级认定”的方式。

“全面实施”是指: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信用支持的企业法人、以及提供以本行为受益人的信用保证的企业法人,且已有至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均应按本暂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定期测评”是指:

对在本行已有信贷业务的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于每年一季度进行集中评定;对新发生信贷业务、且于当年度未经我行信用评级的企业,于上报贷款时进行评定;“适时调整”是指:

如发生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办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重新测评、调整客户信用等级;

“分级认定”是指:

BBB级以下(含)的评级结果由信贷业务经办机构审贷小组审议、签批人认定,A级以上(含)的评级结果由信贷业务经办机构审贷小组审议、签批人认可后报总部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四条本行信用评级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两类指标体系和记分标准。

其中,中小企业的标准如下:

1、工业企业: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2、建筑业: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3、批发零售业:

零售业为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批发业为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4、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为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年销售

额30000万元以下;邮政业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5、住宿餐饮业: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上述职工人数、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上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超出上述标准的,按大型企业指标体系和记分标准进行评级。

第五条非法人企业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本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系统。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分支机构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评级结果在本行系统内通用。

第二章客户信用等级的内容

第八条评级企业按主营业务的不同分为工业、商贸、公共事业、房地产开发和综合类五种类型,每种客户类型均设AAA、AA、A、BBB、BB、B、CCC、CC、C级,共九个信用等级。

1、工业类:

工业生产类企业;

2、商贸类:

商业、内贸、外贸、旅游、服务类企业;

3、公共事业类: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邮电通讯类企业;

4、房地产类:

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类企业;

5、综合类:

主营业务跨行业较多的集团公司,业务类型无法归入上述4类进行评级的企业。

第九条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包括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和结算情况、发展与潜力、修正调整项和限定指标调整项,共七个方面。

每一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

具体指标内容根据客户所属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十条客户信用评级按《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附件1)和《客户信用评级限定指标表》(附件2)进行评定。

评级采取百分制,区别行业特点分别给予各项指标不同的分值,并依据各项指标汇总分数和修正调整项分值(见附件L《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说明第五项)之和得出评级总分,考虑是否存在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调整项因素(见附件2:

《客户信用评级限定指标表》),最终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在不存在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调整项因素的情况下,评级对象的评级总分与信用等级的关系如下:

评级总分

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

企业特征

290

AAA

优秀

企业信用很好、整体业务稳固发展,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营过程中现金流量较为充足,偿债能力高,赢利能力强,信用风险较小。

280

AA

270

A

优良

265

BBB

良好

企业信用较好,现金周转和资产负债状况可为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有一定信用风险,需落实有效担保防范风险。

260

BB

255

B

一般

250

CCC

稍差

企业信用能力较差,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佳,信用风险较大。

245

CC

较差

<45

C

企业信用能力差,经营和财务状况差,偿债能力低,信用风险大。

若存在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调整项因素,须根据调整结果所确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对应上表中的“信用评价”项和“企业特征”项。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原则上,客户信用评级依据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涉及评级指标、调整因素的有效文件资料。

对于成立不足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至少应依据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各信贷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由管户信贷员在实地调查、核实、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附件1)和《客户信用等级指标限定表》(附件2)填制《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中的企业指标和企业得分项,信贷部主任作为审查人,审查测分评级的真实、完整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对成立时间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建企业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

第十四条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日常监控工作由为客户提供信贷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

对于原为A级以上(含)或将升至A级以上(含)的客户信用评级,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新的评级结果报告总部风险管理部,由总部风险管理部重新认定,并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等级下降的客户,要及时调整对企业的信用额度,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重大因素:

1、企业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导致评级分数降低5分或5分以上;

2、企业在本行或他行出现信贷业务逾期、垫款或欠息一个月以上;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4、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5、企业在与本行业务往来中有重大违约行为;

6、企业弄虚作假提供有关评级或信贷业务材料;

7、企业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8、企业发生经济合同下的重大违约事项;

9、企业固定资产较大额度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10、企业向他人提供大额信用担保;

11、企业发生重大体制变革及资产兼并、重组等事项;

12、企业发生严重灾害或严重事故;

13、本行认为有必要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导致客户信用评级严重不实,除撤消、降低客户信用等级外,还要给予相应的信用制裁;如发现本行内部人员弄虚作假、或协助企业骗取信用等级,导致客户信用评级严重不实,造成信贷决策失误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此造成损失或较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评级属本行内部实施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评级结果仅限本行系统内部使用,不作为客户可向他人提供资信的证明材料,对外应严格保密;如确有必要,经总部风险管理部批准后,方可以限制性条款提供给客户。

本行对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所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并保留对盗用或滥用本行内部评级资料的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客户信用评级与信用投向

第十八条客户信用评级与信用投向的控制原则是:

对A级以上(含)企业“优先信用支持、优先提供其他业务服务”;对BBB级企业“把握风险要点、落实信用担保";对BB级和B级企业“严格信贷管理,强化担保防线";对CCC级和CC级企业“严格信用把关、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催收本息”;对C级企业“压缩信用、尽早脱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商业银行总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说明

附件2:

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说明

一、对于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尽可能依据企业年度或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

二、对于成立时间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建企业,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三、每年一季度的集中信用评级,依据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对于随报随评的客户信用评级,依据企业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进行。

四、除修正调整项以外,所有评级单项不倒扣分,扣完为止。

五、凡有修正调整项需附详细的书面说明,原则上依据下列条件进行加减分:

(一)加分

1、垄断性行业,可根据行业在国民经济或人民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行业获利能力、以及国家政策支持力度等情况加分,最高可加4分。

2、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企业,可根据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等情况加分,最高可加4分。

3、省级(包括直辖市)重点大中型企业,可根据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等情况加分,最高可加3分。

4、客户在行业内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行业发展呈上升趋势或中长期稳定态势,可根据企业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加分,最高可加3分。

5、受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较大优惠支持,行业发展前景好,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产品有特色、附加值高,财务经营状况良好,呈稳健上升趋势,信用状况优良,可根据与我行合作情况加分,最高可加3分。

6、近3年在本行和他行无逾期、欠息、展期、借新还旧、挤占挪用银行信用等记录,以本行为主结算行,对本行业务贡献度大,属本行优质忠诚客户,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优良,可酌情加分,最高可加3分。

7、其他可以加分的重大利好事项或资源条件,视情况最高可加4分。

(二)减分

1、行业整体衰退,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行业发展,或多边、双边贸易政策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应予以减分,视情况最高减3分。

2、行业生产供大于求情况严重,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较快,,应予以减分,视情况最高减3分。

3、企业在遵纪守法、产品质量、市场声誉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应予以减分,视情况最高减4分。

4、企业销售收入、经营利润持续下降,应予以减分,视情况最高减3分。

5、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短期内不能得到纠正,应予以减分,视情况最高减3分。

6、企业履约记录不佳,短期无改善迹象,应予以减分,视情况最高减4分。

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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