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雷管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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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雷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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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雷管,行政处罚
篇一:
雷管储存制度
库房雷管储存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二、严格按照雷管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
放,雷管、炸药要分开存放,不得乱扔乱放。
单一库房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量。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领发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
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五、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
按爆破器材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爆破器材时,严禁挤压、撞击、磨擦、抛扔及混装。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
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七、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防止炸药、雷管受潮
受冻,雷管变质。
并做好防爆、防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矿领导。
八、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
妥善保管。
九、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
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十一、严格领退制度。
应固定专人领取,每班都要由放炮员校对领出
使用、交回的数量,做到日清日结,严禁私自取用和借用使用火药。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
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篇三:
安全处罚办法
安全处罚制度
一、安全处罚制度
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安全制约机制。
必须实行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奖罚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
1、安全奖罚人员有关范围。
2、安全奖罚标准。
3、安全考核目标及奖罚考核办法。
二、安全质量达标奖罚制度
搞好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是实现安全稳定好转的基础,由业务部门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三、特殊安全奖罚制度
1、特殊安全奖罚是指重要节日、重要会议、重要时期的安全。
如春节、“五一”“十一”假期,全国“两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季节性安全活动期间等要制定相应的安全奖罚制度。
2、对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制定奖励措施。
四、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按每吨原煤提取0.9元及平时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能源事业部掌握0.45元/吨,矿上掌握0.45元吨。
能源事业部奖励金额由掌握的安全基金列支,其他单位的安全奖励由本单位安全奖励基金列支。
五、安全违规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办矿,从严治矿、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使用各项安全装备、杜绝各种违章现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火灾、水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能源事业部下属各矿安全状况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通知、文件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保安部门(部室),对违反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矿安全法规)以及下发的安全管理、质量达标管理,“一通三防”管理
及机电、运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安全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矿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现场处理与程序
第五条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开除留用
(六)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七)罚款
(八)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
(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后果的;
第八条各矿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保安部门(部、科)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做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二)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能源事业部及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
患,有权立即要求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处理措施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单位及其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事后应当及时报所属矿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调查终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规(法)行为轻微的,依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规(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规(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规(法)给予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并交能源事业部矿安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尔后,对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的印章。
第十二条对单位的罚款由能源事业部出具罚款通知书,由能源事业部财务部执行,对个人的罚款由矿安监部门开具罚款通知书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所有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任何人不得收取现金。
第三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一般规定违规内容及处罚规定:
1、各矿必须按能源事业部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少一次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2、区(科、队、车间)不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群众安全活动的,每次罚区(科、队)长、安全区长各50元。
3、各级干部未执行值班、跟班制度,无故空岗罚50元。
4、企业分配员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罚矿长、分管矿长各100元;特殊工种、要害工种无证上岗、罚责任人50元。
5、围攻、殴打瓦斯检查员、安监员、验收员,罚200元。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6、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至严重后果的,责任者罚500元以上直至开除。
7、跟班干部及要害工种未坚持现场交接班,罚款50元。
8、轻伤、重伤和非重大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罚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及矿总值班人员各500元。
9、瓦斯检查员、验收员、防突校验员、安监员无故空班漏检,脱岗、弄虚作假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至开除留用。
10、按隐患排查整改限期要求整改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每条隐患罚整改责任人50元。
1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凡违犯《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罚责任者30-100元。
第十四条一通三防部分违规内容及处罚规定:
1、局扇未按规定安装,发生循环风,罚责任者100元。
2、煤巷掘进当头不按“三专二闭锁”执行,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不按规定分析处理。
罚责任人各100元。
3、打瓦斯抽放孔,施工无设计、孔深达不到规定要求,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罚款50元至开除矿籍。
4、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组织矿井生产,否则,责令限产整改。
5、擅自敝开风门不关闭,罚款50元,擅自拆除、损坏通风设施、瓦斯传感器,责任者开除留用。
6、采掘工作面微风、串联风、循环风、无风继续作业。
罚责任人200元。
7、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回风道瓦斯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8、未按规定对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放;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少于2个月,罚矿长、总工、安全副矿长各100元。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头不执行瓦斯预抽,边抽边掘,罚矿长、分管矿长、总工各100元。
9、“双突”迎头按规定配齐安全装备,缺一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抽查“双突”头未按设计施工卸压钻孔、k1值、smax值超标,卸压钻孔深度不够,超掘,罚责任人100元,造成瓦斯突出事故的责任人开除矿籍。
11、无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设施(包括转载点喷雾)或有喷雾不开罚责任人50元。
12、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封闭,造成高温、瓦斯积聚或酿成火灾,罚责任人各1000元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爆破与火工违规内容及处罚规定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未执行“联锁放炮”,责任人(跟班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安全员)罚责任人各200元。
2、炮眼封孔未使用水炮泥,无黄泥、封孔长度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严禁放糊炮,否则,开除留用。
3、爆破不按规定撤人和不按规定指派警戒员或警戒员失职。
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及责任人各罚100元至开除。
4、爆破母线长度不够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出现明接头,处罚款50元。
5、剩余雷管、爆炸材料当天不退库、代领、代交爆炸材料者,每次罚款500元。
6、掘进头不执行全断面一次爆破,爆破工扭两次炮机。
责任者罚500元至开除。
7、回采工作严禁两台爆机同时起爆,否则罚单位1000元,个人200元。
8、领用爆破材料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材料箱内,并加锁。
否则罚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9、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冲洗煤帮、或不开高压喷雾,罚责任人各50元。
第十六条机电违规内容及处罚规定:
1、主提升机(1.6m及以上),主扇风机(主扇)压风机安全(储存雷管,行政处罚)保护装置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