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丰鑫源矿业黑桃煤矿职业危害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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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丰鑫源矿业黑桃煤矿职业危害制度汇编

丰鑫源矿业

黑桃煤矿职业危害

编制人雷泽富

审核赖根华

矿长宁国军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检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关于转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方安监发【2010】163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

宁国军

副组长:

赖根华、王焱斌、马跃武、雷泽富、周茂林、周运保

成员:

所属各科(部)室、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职业危害申报材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查案表、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仪器设备清单)向所在地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010年度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于年月日前上报,年月日前将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业务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情况表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检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市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区局培训科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每年委托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黑桃煤矿各作业场所、科室、班组。

2告知制度

2.1生产安保科协助企业安全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保科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生产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技术科、生产安全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本办法解释权归铝镁板带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一、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历史发展的今天,职业危害防治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重视,为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我矿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成立了以矿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出台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严格进行实施。

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

特别是本安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了安全管理的内涵,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

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

进一步推进了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熟悉演练。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

鉴于此,我矿首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简报等阵地,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二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截至目前,共计培训100余人次;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做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

六是对我矿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防尘口罩、防雾滤棉,定期发放口罩和及时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

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劳资部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资供应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由安全管理监察站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五、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我矿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

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到了专款专用,从2010至今,仅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健康体检就投入100万元,确保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现场监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防治现场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我们建立了《矿井粉尘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完善。

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我们引进了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进行了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由监控部门对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调校,达到了监控有效、准确;由通风部门认真进行现场检查。

每旬对各扬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是每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按日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适时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七、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综合防尘体系建设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防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切实把防尘工作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综合防尘。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按循环图表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

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综掘工作面安装了净化水幕,有效的降低了割煤时粉尘浓度,普采工作面使用了机组的内外喷雾,净化水幕,降低了粉尘浓度。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矿接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同时,由劳资部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

今年,我矿接尘人员已全部进行了年度体检,受检率达100%。

充分显示了我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尽管我们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灵北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尚且不足,仍需我们认真地学习总结和不懈努力,以使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1、职责和权限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内容:

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一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4、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内各部门、段队(车间)、班组。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安全环保部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矿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8、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9、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部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企业安全监督部,由企业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企业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企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企业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企业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黑桃煤矿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监通防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监通防科配合矿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

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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