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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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担保人一:
担保人二:
特别提示:
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分为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阁下均需签署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
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承租人非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要求自主选
定租赁车辆,并确定卖方为(以下简称专营店”);出租人为承租人进行
融资,协助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对此,
共同承租人(如有)自愿承担承租人之责任和义务;保证人(如有)自愿为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
现各方协议一致签署本合同。
甲方(出租
人)
乙方(承租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人)
联系地址
共同承租人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如有)
联系地址
保证人(如
名称
身份证号码
有)
联系地址
融资租赁车
车辆品牌:
车架号:
辆信息
发动机号:
车辆净车价:
人民币X元
车辆购买价款:
人
民币X元
车辆购买价款=2净车价+保险+购置税+精品+延保
保险公司及保额、
期限、险种
以保单记载为准
租金支付
保证金
融资租赁车辆具体信息以附件一《车辆买卖合同》中列明的车辆信息为准。
前述费用均为预估金额,于实际发生后取得的相应发票金额进行多退少补。
若有多退部分也可用于抵扣租金。
如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同出卖方或其他第三方自行结算。
融资金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金额人民币X
额元
融资车
辆首付人民币X元,首付比例X%
金额
每月支首期租金人民币X元,第二期及以后租
付租金金人民币X元
租金支每月X日,共付X个月;租金的具体支付付日安排参照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融资期出租人支付购车款日即为起租日。
租期自限起租日起X个月
留购款
人民币X元,留购款需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
融资费率为X%利息从X年X月X日开融资费始计算并按月结息。
实行固定租赁费率,率租赁期内,租赁利率不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而改变。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计X元。
保证金不计利息。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退还承租人完全履行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承租人可凭保证金收款凭证向出租人收回剩余保证金。
租赁手续费按照承租人融资总额的X时收,共计租赁手续费X元。
租赁手续费需要在融资款放款之前支付,
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商定,承租人每月归还融资
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X日,承租人同意委托出
付款方式租人在X银行账户,户名:
X,账号:
X,进行代
扣。
如遇节假日,承租人需在节假日前一天营业日提前还款,不另行通知。
本合同由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以及附件组成。
承承租人、共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确认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承租人同的所有内容(特别是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中加
同承租人、粗部分内容),并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
承租保证人承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
意思表示。
本协议中免除或限制出租人责任的条诺款,出租人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承租人、保证
人注意并对该等条款进行了说明。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共同承租人保证人字与指(签字与指(签字与
模):
模):
指模):
各方当事人签名经销商/专营店(签章):
专营店签章以见证融资各方签字/盖章真实性。
一般条款
第1条融资租赁(直租)的性质和目的
1.1承租人非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要求自主选定租赁车辆和专营店;出租人为承租人进行融资,协助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车辆并向出
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第2条租赁车辆
2.1本合同租赁车辆信息具体以附件一《车辆买卖合同》中列明的车辆信息为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求向出卖方发出采购订单购买租赁车辆。
第3条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3.1具体购车事宜由出租人与专营店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承租人在该车辆销售合同签字仅为对专营店及租赁车辆选择的确认,但不视为车辆共同购买方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
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出租人不对租赁车辆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由承租人直接与
专营店协商处理,但不得损害出租人的权益。
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均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3.2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融资发放前,若承租人与专营店包括但不限于就该汽车有关质量、价格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出租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
续履行本合同。
3.3承租人应将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及车辆购置税发
票原件给出租人保管。
在承租人留购租赁车辆后,由出租人将该等证件交付给承租人,且出
租人有权保管一把租赁车辆的钥匙。
3.4租赁车辆根据本合同附件一《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条件由专营店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承租人应履行接收、检验租赁车辆的义务,并在接收租赁车辆后立即向出租人出具附件二《专营店新车交接单》,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车辆。
承租人
应无条件受领租赁车辆,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仍应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5承租人受领租赁车辆并签署附件二《专营店新车交接单》之时起自行承担保管和运往租赁车辆使用地点的责任、费用及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出租人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出租人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所受到的损失。
3.6双方同意,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租赁车辆迟延交付、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瑕疵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方进行索赔,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无论索赔是否成功,承租人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贵任。
索赔费用由承租人
承担,通过索赔获得的赔偿也归承租人所有。
但是,承租人不得以租赁车辆迟延交付、存在
质量瑕疵或其他瑕疵等任何理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3.7承租人因租赁车辆严重不符合约定或出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租赁物且经催告后仍未交付而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受
领租赁车辆。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车辆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在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损失,承
租人应足额予以赔偿。
3.8如出卖方延迟交付租赁车辆、交付的租赁车辆有缺陷或与约定不符、或在安装调试、
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瑕疵等情况,均由出卖方或生产商负责;若租赁车辆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灭失或造成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卖方或生产商索赔,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承租人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租金支付、保证金及逾期罚息
4.1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具体支付安排参照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4.2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4.3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
该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承租人不可主动将保证金用作每个月租金冲抵支付。
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
扣承租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且在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
立即补足保证金以使保证金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
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将
保证金用于充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出租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4.4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延迟付款,则自租金支付日期,每延迟一日,按逾期租金的日2%。
计算违约金。
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抵偿逾期违约金,直至所有逾期违
约金清偿完毕为止。
该项利息须逐日计算,并按日计算复利,承租人同时应赔偿出租人相应
的损失。
4.5承租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处置保证金用予抵
扣承租人应付的剩余租金及其他费用。
抵扣顺序如下:
4.5.1处置租赁车辆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税款及出租人因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而支付的诉讼费
用、律师费等;
4.5.2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4.5.3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
4.5.4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留购价。
第5条融资款的支付
出租人向承租人发放融资的前提为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
5.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
件;
5.2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5.3承租人已在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还款账户;
5.4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交符合出租人要求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
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单证的原件;
5.5承租人已经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保证;
5.5承租人以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手续费。
5.6出租人收到本合同项下设备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5.7特别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6条提前还款和提前回购
6.1承租人如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经出租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即不可撤销。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其计算方式为:
解除合同损失违约金=未
到期租金本金*5%,不满2000元按2000元计算)+其他款项(如有)。
如客户提前还款扣
款失败,我司仍会在其下期月供中收取500元手续费。
出租人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
承租
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未经出租
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6.2双方同意,承租人在支付租金超过12个月后可以向出租人提出提前回购申请,提前回
购价格计算公式:
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期满时留购价款+剩余应付
租金之和+该合同项下涉及到的其他款项。
承租人支付提前回购价格后,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本条中其他款项”是指除留购价款和剩余应付租金之外,承租人在合同项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控制及处置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出租人的损失等款项。
第7条租赁车辆的使用、保养及维修
7.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根据租赁车辆制造厂商(承
租人应认真阅读随车文件要求)和出租人的要求对租赁车辆按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租赁车
辆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承租人同时应承担租赁车辆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
承租人
对租赁车辆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
在需要更换租赁车辆零配
件时,在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时,应只采用租赁车辆原制造厂供应的零配件更换。
7.2由于承租人原因未及时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而造成的罚款,由承租人承担。
由此导致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租赁车辆发生损
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
租赁车辆灭失
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所有款项。
7.3租赁期内,承租人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发生其他车辆事故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7.4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之处罚,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应当全额赔偿。
7.5承租人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双方确认并理解,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的义务仅限于协助承租人融资购买租赁车辆,对租
赁期间导致的出租人、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损害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7.6承租人不得避开出租人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辆规费手续,否则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租赁车辆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规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8条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承租人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包括(现在及以后附属于租赁车辆的)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对租赁车辆及其零部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承包、抵押、投资、或使其被留置、查封、扣押等处分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8.2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前,应完成车辆登记的相关手续,车辆应登记至出租人名下,承租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登记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8.3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转让或质押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亦有权将租赁物件抵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但不得因此影响承租人对租赁车辆
的使用。
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履行了其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租赁期满承租人选择留购的,出
租人应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上述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得影响所有权转让的办理。
8.4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不符合其性质的运输。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车辆再出租。
8.5出租人有权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为出租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承
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车辆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如承租人陷入
债务纠纷或还款能力不足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告知出租人,若承租人怠于告知或有其他证
据证明承租人可能逾期或无法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依自己的判断,提前终止
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8.6出租人有权按照风险政策细则的规定对租赁车辆加装GPS系统。
在租赁期内,为保障
车辆安全性,出租人负责委托第三方在车辆交付前为车辆安装GPS系统,费用由承租人承
担。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物交接之前,在汽车销售合同所载明的汽车经销商的场地内将GPS
安装完毕,并将GPS的管理最高权限窗口无条件开放给出租人,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者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被要求安装GPS的承租人承诺不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如承租人私自
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租赁期内GPS
系统超过2天未正常运行且经出租人提醒后,承租人仍不配合检修的,则出租人有权强制拖
回车辆对该GPS系统进行检修,期间对出租人产生的其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8.7在租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出租人作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但在承租人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理后,出租人可以将对第三人
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
无论出租人是否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承担索
赔的一切费用及后果。
出租人为应对第三人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索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查询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出租人的损失、对第三人赔偿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9条租赁车辆毁损、灭失、丢失处理
9.1承租人确认,自本合同规定的起租日起,租赁期内(包括租赁展期期间)租赁车辆毁损、丢失和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9.2在租赁期内,如租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租赁车辆毁损、盗抢、灭失等重大情况,承租人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无论何种原因(出租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故意造成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情况除外)造成租赁车辆
的毁损及灭失的,承租人均应继续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出租人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且在下列两
项情形下,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赁车辆,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
(1)将租赁车辆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若出租人判断此种毁损致使租赁车辆的实际价值大幅降低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追加担保或增加保证金。
在承租人圆满履
行了本款规定的义务后,出租人同意将对第三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2)更换与租赁车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
9.3租赁车辆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或者灭失或丢失时,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
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给出租人。
承租人按约定将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出租人后,出租人将租
赁车辆(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转移给承租人。
至此,本合同终止。
本条款中,其他应付款项”是指除留购价款和剩余应付祖金之外,承租人在合同项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所有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出租人的损失等款项。
第10条租赁车辆的保险
10.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必须保证连续为所融资车辆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保险,第一次保险的办理应当在租赁物交接之前。
承租人优先选择出租人推荐的保险经纪公司
及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
保险金额依据承租人购车发票合计金额确定。
其投保项目为:
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
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如承租人未按要求办理,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者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10.2承租人购买保险(包括续保)后应将保单原件、发票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
为租赁车辆购买的保险(含续保)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出租人。
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
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承租人所获得理赔费用(若有)直接由第三方
支付至出租人账户。
10.3承租人承诺并保证以上险种均以出租人为第一保险受益人进行投保。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和批改(不影响第一保险受益人的除外),否则出租
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
有)、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0.4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毁损可修复使用的,保险理赔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保险理赔
金可由承租人收取和使用,但仅限于支付维修费以使租赁车辆恢复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2)
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5000元以上的,保险人必须按照出租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理赔金。
发生部分毁损至恢复租赁车辆原状的过程中,承租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继续支
付租金。
10.5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灭失、丢失、盗抢、全损、推定全损或损害无法修复的,承租人应负责书面通知出租人保险事故,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融
资本息,承租人未按出租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承租人有权扣收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清
偿融资本息的,承租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
的款项应直接划归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应付款项金额,若该项赔付数额少于承租人应付出租
人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若该项赔付金额超过以上承租人应付给出租
人款项的,出租人应将超过部分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人。
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当时
状态及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至此,本租赁合同终止。
第11条租赁合同的转让
11.1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同意,出租人无需承租人另行同意即有权转让、抵押租赁车辆,有权将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包括因本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转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但此等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本合同使用租赁车辆的权利,但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回租赁车辆的除外。
承租人同意出
租人采取发送短信至承租人在本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
11.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车辆和本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予以出卖、转让、抵押、质押、留置,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否则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承租人、销售商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任何索赔或损失。
第12条租赁期满租赁车辆处理
12.1承租人付清出租人租赁费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支付留购款后,所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依法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若承租人在规定的产权过户日因承租
人原因不能办理租赁汽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出租人给予承租人5个工作日的延长期。
若五个
工作日之后仍因承租人原因不能办理租赁汽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出租人有权对租赁汽车收回
进行处理,承租人无权对租赁车辆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12.2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拒绝留购租赁车辆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5工作日内将租赁车辆
及时交还出租人指定地点(车辆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但正常损耗除外)。
12.3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支付留购款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其他承租人交由出租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原件归还承租人,并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自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下所有的义务时,租赁车辆所
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
12.4在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车辆交付(指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
第13条共同承租人13.1除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租赁车辆归属于承租人条款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共同承租人。
13.2共同承租人承诺及时督促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并同意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及时履行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情形下可直接向共同承租人要求履行而无需采取其他措施。
第14条担保及保证人
14.1本合同《特别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向出租人担保,承租人将完全及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否则,出租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连带保
证责任,并向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按本合同须要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14.2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承
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任何
形式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也无论是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