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792397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65.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docx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

 

 

环境经济学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农林经济管理

班级林经09-1

学号090664113

姓名刘佳洁

指导老师方少勇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模式

林经09-1刘佳洁090664113

摘要

排污权交易引入我国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中国在实施该制度时,遇到了很多阻碍。

本文从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探讨出中国排污权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市场建设模式。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能控制的指标确定以后,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合法排污权利,并且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可以进行交易,从而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这样就可以迫使排污者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而降低治理成本,从而减少本企业的污染。

最终,政府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减少全国污染量的最终目的。

关键字:

排污权交易交易模式市场机制

 

目录

引言4

第一章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4

1.1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重要过程4

1.2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前景4

第二章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5

2.1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必然性5

2.2以浙江省为例探讨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5

第三章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问题6

3.1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配置难以最优化6

3.2相关立法不健全,初始分配不完善6

3.3交易成本存在,交易成功率下降6

3.4政府监管不力,企业偷排污现象7

第四章后续市场建设模式建议8

4.3.1立法建议8

4.3.2总量控制制度8

4.3.3价格评估制度9

4.4.1丰富市场主体9

4.1.2建立排污权交易所9

4.2.3市场调节9

第五章总结10

参考文献10

 

引言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市场、经济等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用多种物质(通常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之后允许此合法权利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从而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有效控制。

其基本原理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后,使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紧密结合对排污权进行最优配置,使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最小化。

排污权交易最早是在美国试行的,首先对二氧化硫的排放实施排污权交易。

由于获得成功且效果很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不同程度的借鉴美国经验,开始试行排污权交易,有效的削减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排放。

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多地大,更需要一种高效的节能减排制度,控制国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一章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

1.1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重要过程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追溯到1988年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

当时我国已经在许多城市进行排污权交易,涉及到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排污权的交易。

2001年南通天生港发电公司与另一家化工公司进行了我国第一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泰尔特公司与亚点毛巾厂转让排污权交易时我国首例水污染排放权交易。

2007年11月嘉兴成为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

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天津又成立了国家级排污权交易市场,标着了我国已在排污权交易领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1.2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前景

在我国,排污权交易不断发展,交易制度以及市场机制也日益完善,20多年的历史也使排污权交易深入人心,这使其在我国试行的可能性不断加大。

但是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来说,市场以及各种辅助法律等客观条件准备还不充足,目前来说仍旧有许多问题阻碍排污权交易的发展。

第二章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2.1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必然性

由于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污染物排放过多,国际对中国的谴责使我国节能减排压力不断增大。

而我国的能源结构不合理,严重依赖煤炭,而且能源的利用效率不高,传统产业依旧是我国支柱产业,急需调整产业结构。

而排污权交易可以促使具有高科技、效益高、低消耗、污染少的新技术不断在以碳产业为主的传统产业渗透于扩散。

而且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公众、企业自发的参与环境保护。

2.2以浙江省为例探讨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所以我国近些年在某些地方省市作为试点,对排污权交易也随之进入实质性阶段。

此文以浙江省的嘉兴市、绍兴市作为试点省市作为探讨对象。

嘉兴市水资源总量表

单位:

亿立方米

地区

多年平均水资源量

不同频率水资源总量

20%

50%

75%

95%

嘉兴市

21.06

27.64

19.95

14.93

9.36

嘉兴市地处杭嘉湖平原下游,水资源丰富,然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此地区用水缺口日益加大。

表中显示85%的水体处于五类与劣五类之间,再加上污染,嘉兴市成为严重水质性缺水地区。

原因可以总结为:

产业结构不合理,纺织、印染、化工、制革、造纸等高能耗、重污染行业污染排放量占84%,但是GDP仅占34%。

所以产业结构导致的污染制约了嘉兴市的经济发展。

但是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要求嘉兴市以05年环境统计为基准,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为了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正式成立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标志着中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始从单个企业向规模化、制度化前进。

嘉兴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设置了交易平台,而且交易价格由物价部门规定,并由环境保护局监控,统一管理,且以排放权证界定排污权的有无。

但是,排污权的费用由政府定,会使其交易过程不透明化;另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不公、无法律保障。

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再次分配。

2009年除了嘉兴市作为试点,绍兴市以及诸暨市也是试点地点。

绍兴市实行了排污权申购政策,其出让程序简单,没有特定的交易平台,但是有环境保护局在中间协调,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以及顺利的进行。

其有一大缺点就是由政府回购排污权指标,使企业没有了自主权,也使某些政府人员有了可趁之机。

诸暨市提倡抵押贷款以及短期租用模式,但是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

总和地方实际情况如何控制好排污总量、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如何加大检查系统以及执法力度和惩罚。

第三章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3.1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配置难以最优化

排污权交易需要市场的支持,但是对于我国而言,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历史悠久,但是还存在许多制度上的缺陷。

如果说同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一样,仿效美国的制度,那么建立排污权市场是排污权交易的关键,没有市场就没有价格机制,交易结果只能取决于个案谈判的结果,或者依靠政府来调动、配置资源,企业就失去了自主性。

3.2相关立法不健全,初始分配不完善

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保证排污权交易的合法性,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可行的法律支持,只形成了防治污染的几部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是只对排污总量控制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相关规定。

嘉兴市刚开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之所以承认企业既得排污权而只向新建、扩建项目的初始排污权收费,则是为了避免排污权收费的法律空白,这直接导致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公,也对排污权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所以需要环保以及有关立法部门进行协调,排污权的所有过程、细节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来保证。

3.3交易成本存在,交易成功率下降

排污权交易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交易频繁,市场各方面条件都具备充足信息资源,最重要的价格完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但是在我国,我们要根据我国现有情况与其他国家经验相结合,才能寻找到适合我们的路,而我国完全的排污权市场尚未建立,市场主体太少,企业的参与程度以及积极性都不高,信息更是不充足,所以交易费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其会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阻碍排污权交易的发展。

3.4政府监管不力,企业偷排污现象

环保总局暗访发现不少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道具,检查完毕后立即停止运行。

而且我国对环境违法分子的处置一般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而已,这些措施对大型企业起不到更好的效果,违法排污成本低是造成企业偷排污的主要原因,检测设备不能提供有效数据也是一种主要原因。

另外,购买设备时,排污费申请的使用与指定的产品挂钩,用户不必过问产品的功能、质量,只要安装上,应付检查就可以了,这就是政府监管不力使得监管标准量化不准确,最终造成企业随意排污。

3.5控制总量难以确定,无配套监测体制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除了价格制定、市场制度完善、法律完善以外,还有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

它涉及到如何准确、公平、合理、科学的监测的问题。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已完善其监测系统,但是我国对企业排污的监测还不到位,排污权指标也没有建立起来,更没有配套的监测体制,另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监测和管理水平较低、存在执法不公平问题,所以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要走很长的一段路。

3.6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扩区域交易

我国有一些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保护本地的利益,强行介入交易的过程中,用行政手段禁止排污权在本地区的交易,严重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使本来就不成熟的排污权交易难以发展。

这说明政府的过多干预影响排污权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7卖方的交易期望低,企业积极性不高

在实际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价格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过低的交易价格使卖方不急于卖出自己拥有的排污权。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所以排污权的价格还是属于探索阶段,实际价格若低于理论价格,则体现不出排污权资源的稀缺性。

企业会根据其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和排污权在市场上的价格选择自己的污染水平。

如果排污权的价格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后果则是许多排污者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于是达不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四章后续市场建设模式建议

4.1调研

在开展排污权交易之前,地方环保局应该对主要污染物的形成作调研,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完成摸底工作后,要对实地调研的结果分析交易流程和运作模式进行设计和初步论证,以便于市场、监测等过程的合理建设。

4.2技术创新

为了确保排污总量目标以及交易规则对企业排污情况的监督管理,政府要推进环境数据中心的管理、监控、预警、应急的一体化建设,对所有监管的企业安装先进的连续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局连成一片网络,对企业实时监控。

建立排放的跟踪系统、审核等系统,使企业、政府、交易所三方随时了解企业排污状况以及排污权交易状况,增加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另外,可以采用新技术,建立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提供交易信息、办理各种中介服务,达到资源共享。

政府应当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适当减少监督和执行的费用。

4.3制度建设

4.3.1立法建议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如果没有法律制度规范的前提下,很难发挥作用。

制度建设也可以算是立法的建议,我国要对排污申报、排污监测、排放量核定、交易主体客体、交易规则、流程等一系列细节进行规范,保证企业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有法可依。

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买卖自由、信息共享,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排污权是对环境自由的使用权,而这种权利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权利。

所以只有把这种权利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才能合理的分配和管理。

4.3.2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也就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包括排放污染物总量、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跨度。

我国目前总量控制主要采用目标总量控制,同时以部分容量总量控制辅助。

但是这是过渡阶段的表现。

所以我国应建立区域主要污染源数据的数据库,试行动态更新的数据库机制,使统计数据一致。

并在法律上制定准确的排污量及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

另外,由于在我国排污指标十分紧张,所以实行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化是有必要的,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而美国的初始分配方式有三种:

免费分配、公开拍卖、标价出卖,所以我国也应效仿美国,对新建单位应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方式分配排污权,从而通过市场实现排污权再分配。

4.3.3价格评估制度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实现从“拉郎配”到“自由配”的转变,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价格受到初始分配、交易成本、市场势力、经济增长、预期、环保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而定价可以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以及成本法三种方法计算。

对比而言,成本法较稳妥。

4.4市场培养

4.4.1丰富市场主体

排污权交易需要技术支持和经济条件,而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不是任何地区都可以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

因此,要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争取成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

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鼓励以环保为目的的环保主义者和个人、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促进供求间、供应者之间和需求者之间的多重竞争,形成竞争性市场机制。

另外,政府职能可以稍做转变,随着排污权交易的发育和完善,政府应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

政府要由发放者变为监督、保护和服务者。

4.1.2建立排污权交易所

成立环境储备能源交易所,不断充实排污的指标储备量,对扩大市场以及扩大市场竞争力有积极作用。

建立排污权交易所可使剩余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通过交易使排污获利成为可能,使企业能自觉减排。

而且排污权交易所是排污权交易的平台,可以使交易透明化,公平化,也有利于政府以及企业的监督控制。

4.2.3市场调节

排污权交易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机构发放和购买排污权对污染物总量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影响价格,从而控制环境和经济的发展。

为活跃市场,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激励措施。

对于卖方,政府可以对排污权的储存时间加以期限,鼓励其出售盈余排污权,另外,对积极减排、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总结

通过对我国排污权现状的了解,我认为我国节能减排的任务相当艰巨,必须探索出新的管理政策来实现环境与经济共同进步的目标。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排污权交易方面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我们应当将我国国情与发达国家的经验相结合,以形成适合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制度。

那么,我们就应当从从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定价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进行分析,从各个方面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这样,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被大众所接受,使社会大众都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使排污权交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德湖,蒋馥.我国排污权交易理论与实践[J].软科学,2004,

(2).

[2]李寿德.排污权交易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研究动态[J].预测,2003,(5).

[3]林云华,李邵华,冯兵.论我国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构建[J].现代商贸工业,2008,(20).

[4]李寿德.排污权交易的条件.功能与存在的问题探析[J].科研管理,2003,l24(6).

[5]胡妍斌.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3

[6]蒋丽娟.关于设立排污权的立法探讨[J].生态经济,2001,(12)

[7]徐自立.排污权定价策略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3,(5)

[8]张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0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