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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及其所属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内容的工作计划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保障体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安全生产“五同时”,坚持科学管理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和劳动合同分包以及在执行股份制、租赁制等经营机制时,要把安全列为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奖罚要严明,并作为所属各单位评选先进、干部职工提升、晋级的考核依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条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经常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发生,做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随同施工组织设计向施工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我局实际特点,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与3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安全行为标准的能力。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属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或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局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及《中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章的要求设置,并落到实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派有施工经验、懂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并具备上岗从业资格。

局及所属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三类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纵向到底,即由局、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体制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横向到边,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级领导分级负责,形成安全科学管理网络的保证体系。

一、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局长任主任,局党委书记、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局各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和各分公司经理为成员。

负责决策和指挥局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施,并设安全管理处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能。

二、分公司(工程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公司经理任主任、分公司党委书记、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策和指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公司(工程处)设安全科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米以下的至少1人;

2、1万至5万平米以下的至少2人;

3、5万平米以上的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工程总造价:

1、5000万以下的至少1人;

2、5000万至1亿元的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至少3人,同时还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支部书记、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各项目部、项目各操作层实体(含分包队伍)必须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局与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分级控制、分级把关,达到预防和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

第十四条 为全面落实局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年初由局与各分公司(处)、局直管项目部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

第十五条 局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中交股份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年初确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顺利实现,逐项制定相关措施,并严格考核。

 第一节 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局长、分公司经理(处长)的安全职责

一、局长、分公司经理(处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监督、检查、指导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五、审定局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目标。

签发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六、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设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七、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局党委书记、分公司(工程处)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中交股份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三、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及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五、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参与安全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六、参加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八条局、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局长、经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中、长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均低于上级下达的任务。

三、组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四、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领导组织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或者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并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组织编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有关“四不放过”材料,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本单位内部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七、指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合理处置的权利,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其他副局长、副经理(副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所管辖的部门负责人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

三、组织所分管的部门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负责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协助局长、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工作。

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要明确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落实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局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中的奖惩规定。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二十条总经济师安全职责

一、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二条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四、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支持局长、经理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五、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六、组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七、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保护,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落实情况。

   九、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五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领导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团委、团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三、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基层作业班组,责任到人,并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上墙,按规定做好本项目施工管理“五图一牌”,教育本项目员工认真遵守。

二、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

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三、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

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班组安全活动。

五、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七、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八、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九、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十、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教育,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隐患,并加以解决。

十一、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十二、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施工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三、采纳作业人员提出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四、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十五、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十六、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及时汇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管理,坚持定期培训,对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伤愈复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三、要支持安全员工作,主动听取他们的汇报,对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隐患给与重视,并积极协助整改。

对检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保证施工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符合标准。

五、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要认真分析、弄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

发生伤亡事故,并要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项目总工程师、各级技术质检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问题负技术责任。

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明确提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三、了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编制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要把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贯穿到设计、方案的各个环节中。

五、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做好分项工程重点监控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工段长、施工队长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规章制度,确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

二、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四、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拒绝执行冒险蛮干的指挥、指令。

五、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六、经常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安全员的职责

一、肩负管理和检查监督两个职能,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防护保证体系、机械安全保证体系。

三、坚持月旬检和日巡查制度,对违章和隐患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按职权范围和标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人员进行处罚,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给与奖励。

四、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各类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地使用现场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六、检查和维护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督促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和落实。

七、做好安全生产中规定内业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保管。

八、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九条工人的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二、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现场内不准吸烟。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他人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

施工前要明确任务,掌握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完成任务。

四、每次工作完毕,巡回检查各部位是否安全可靠,保持周围卫生清洁,做到文明施工。

五、不断提高危险和环境因素识别能力,并采取措施使其削减至最低。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如实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节企业施工生产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安委会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明确公司安全生产指导方针、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质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五、负责审核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主持内部职工工伤评残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局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有关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和抽检,制止违法违章指挥、作业,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及职工生命、健康和单位财产的重大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

三、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予以落实,全面协调、指导、监督局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搞好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培训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对本单位、外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与推广,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六、参与企业重大、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工作。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防

暑降温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职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参加本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预防工作。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第三十二条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采用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针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技术交底。

三、承担工程安全技术上的审查和设计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对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负责。

四、协助人力资源、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

五、参与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施工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制定施工生产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三、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安全防护设施。

四、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起重、锅炉、焊接、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安全状态。

五、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六、凡新投入施工生产的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并要有检验合格证书。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八、负责制订和修订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经营合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

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二、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三、在签订经营合同、考核兑现奖金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指标。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劳动定员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与防尘、防毒设施管理人员。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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