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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非常好

 

XXX抢险加固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XXX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

XXX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X抢险加固工程

承包人(全称):

XXX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抢险加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X抢险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

南平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南发改审批【2015】42号。

4.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

5.工程内容:

具体详见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12月14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4月13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零肆佰伍拾壹万叁仟叁佰玖拾陆员整(¥44513396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零拾肆万零仟零佰叁拾叁元整(¥440033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肆万零佰零拾零分(¥424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

4.11.2

全部内容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风险包干系数范围内,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

11.3

全部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以发包人的原始书面文件为准);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3)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5)提供图纸延误,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7)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原始书面文件为准)。

3

12.2

全部内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4

12.4.2

全部内容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5

15

变更

变更及结算计价原则

6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结算计价原则

7

16.2

全部内容

不予调整

8

16.3

全部内容

16.3.1工程计量时,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6.3.2若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以通用条款15.4条的约定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包干范围以内不予调整。

16.3.3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包干范围以内不予调整。

9

17.5.1.2

全部内容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送有权审核部门审核,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审核部门在审查中随时列出要求发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即告知承包人14天内按审核部门要求补交相关资料。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审核部门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

17.5.1.4

全部内容

财政审核部门接收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按规定时间审结。

11

17.5.1.5

全部内容

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审核部门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审核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经核对后,审核部门应当在7天内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

12

17.5.1.7

全部内容

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有权审核部门批复后,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承包人根据经审核部门批复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6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对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申请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XXX建设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XXX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1.2.6监理人:

另行提供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3临时工程:

/

1.1.3.4单位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2开工日期:

1.1.4.3工期:

12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为无_;

1.1.4.5缺陷责任期:

一年

1.3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领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

1.3.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要这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为:

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为:

4套。

(正版1份复印件3份)。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数量为3套,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七日之前报送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施工前7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8其他义务: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供承包人使用,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条件。

(3)工程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前3日,应进行现场交验。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4.1.10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会审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1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含办公桌、椅、电脑、空调等);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但以发包人名义申请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已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权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本专用条款第22.1(3)③条予以处罚,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时发现施工图纸及工程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任何差异,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⑤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无偿配合与本工程相关的非承包人施工的其它专业工种施工

4.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为:

银行保函方式提交,银行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含结算书等资料)准后28天。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工程部分或工作为:

分包工程建筑起重机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4.5承包人建造师和技术管理骨干

4.5.1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xxx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xxx职务:

工程师

施工员:

姓名:

xxx

造价员:

姓名:

xxx

质检员:

姓名:

xxx

安全员:

姓名:

xx

材料员:

姓名:

xxx

机管员:

姓名:

xxx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到位。

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经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更换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本专用条款22.1(3)③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风险包干系数范围内,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材料,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5.1.4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5.1.5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5.1.6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1.7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

/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为:

/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

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由承包人办理。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办理。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组建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负责组建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承包人应于施工图会审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以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不影响关键线路的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人民币。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合同价款的10%。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历天内。

15变更及结算计价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书面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

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变更价款的核减。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不确认时,视为不认可变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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