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五路施工合同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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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五路施工合同终
道路工程BT模式
投
资
建
设
合
同
二0一一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回购人(全称):
投资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BT投融资建设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范围和内容:
纬五路道路工程,全长2.82公里,宽32米,道路等级为城市Ⅲ级主干道;工程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含桥头软基处理)、涵洞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弱电工程、给水工程、燃气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资金来源:
投资人融资。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道路工程,全长2.82公里,宽32米,道路等级为城市Ⅲ级主干道;工程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含桥头软基处理)、涵洞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弱电工程、给水工程、燃气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三、建设期和施工期
建设期为两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施工期为一年半: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五、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为经造价咨询或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和投资回报费用的总和。
(1)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位法,竣工结算按照国家、福建省、宁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安装定额、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该项目各单项工程应进行招投标确定,其结算单价应是投标人中标单价,变更或新增项目再按原清单已有单价的按相应投标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有定额价(信息价)的按定额价计算,没有定额价(信息价)的,按市场价由乙方报价,甲方审核后确定。
其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13款规定执行。
(2)投资回报费用:
回购人支付投资人投资的建安工程费用的利息。
年利率按照BT项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固定的2.7%计算(例:
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N%,即执行N+2.7%)。
如遇到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利率相应调整。
各个项目的投资回报费用按月报进度金额为基数计算,建设期和采购期利息均按季度支付。
(3)回购人掌握使用费用的利息:
回购人掌握使用的费用按回购人需求向投资人予以分期借贷,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回购人掌握使用的费用指:
建设单位管理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招标代理费、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备费、工程保险费、征地款、土地报批费等一切费用。
(4)利息支付应按单利计算。
(5)回购人在支付项目回购款余款时,可扣除相当于项目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质保期满后返还给投资人。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福鼎市店下镇人民政府2011年1月5日发出的闽建融【FD--2011】招字第005号《招标文件》)
6、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图纸
8、合同中间结算单价表
9、合同洽谈纪要
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投资人向回购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融资建设、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回购人向投资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回购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回购人:
(公章)投资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协议”:
指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移交协议,包括附件以及各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1.2“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1.3“项目”或“本项目”:
指采用投资建设--移交BT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融资建设本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整个工程项目。
1.1.4“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1.1.5“回购人”:
福鼎市店下镇人民政府。
1.1.6“投资人”:
指中标单位(福建裕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1.7“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1.1.8“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它文书。
1.1.9“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1.10“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
1.1.11“建设期”:
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工期为两年)。
1.1.12“工程施工期”:
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工期为一年半)。
1.1.13“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1.14“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1.1.15“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1.1.16“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或设备的质保期。
1.1.17“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1.1.18“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1.1.20“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1.1.21“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1.1.22“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1.1.23“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4“一般设计变更”:
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1.1.25“重大设计变更”: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1.1.26“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1.1.27“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1.1.28“项目建设用地”:
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1.1.29“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及周围的空气、土地、水和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1.1.30“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1.1.31“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1.1.32“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1.1.33“投资监理人”:
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
1.1.34“监理合同”:
指投资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1.1.35“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1.1.36“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1.37“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1.3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本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作为担保。
2.3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4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
(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两年,各单项工程的建设期由回购人及投资人另行协商确定。
2.6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
3.1投资人条件
投资人应在中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
3.2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它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回购承诺函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担保承诺函。
3.4工程实施方式
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
投资人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和回购人掌握使用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招标代理费、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备费、工程保险费、征地款、土地报批费等一切费用)。
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由回购人承担,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投资人移交回购人,并由回购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回购价款支付给投资人回购款项。
第4条项目融资
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4.2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4.3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向贷款人质押贷款。
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4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进行质押融资。
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5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5条项目监管
5.1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1.5回购人有权依法选择监理单位;由选定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监理。
5.1.6回购人有权审核项目全过程中投资人对外签署的涉及本项目的合同,协议。
5.2财务监管
本款不适用。
5.3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投资监理人:
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
5.3.2施工监理人:
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
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6条土地使用
6.1征地、拆迁和补偿、土地报批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土地报批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产生的费用进入本协议的回购价款中。
6.2建设用地的权利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回购人应在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投资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临时用地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6.5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
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
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第7条前期工作
7.1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
该部分已完成工作产生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7.2回购人有义务协助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使之具备开工条件;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及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
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
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
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50%分成。
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
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6一般设计变更由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8.7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
第9条施工
9.1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
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
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3)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4)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5)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6)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7)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它不便。
(8)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9)对于主体结构工程外的专业工程,如有分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同时分包前必须征得回购人的同意。
(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9.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协调与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所有现场鉴证、设计变更及材料设备品牌确定等涉及价格及验收因素的资料均应由投资人提交给回购人确认。
(11)负责项目实施中其它配套设施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电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9.3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
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5施工监理人
9.5.1招标:
施工监理人由回购人采用邀标方式进行选择。
9.5.2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第10条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进度计划
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