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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析与思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析与思考

四川理工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

 

题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析与思考

学生龚明杰

系别管理系

专业班级会计(通用)03级1班

学号030550101

指导教师陈世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有了很大进步,即公允价值、损益的确认、关联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这三方面的改进,将对上市公司权益、损益、资产结构产生直接影响,继而影响公司的利润及相关指标,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本文拟对新准则的应用进行一些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关联方关系

 

NON-MONETARYASSETSANDTHEEXCHANGEOFTHINKING

ABSTRACT

TheMinistryofFinanceissuednewaccountingstandardsonFebruary15th2006.Itrequestsonwardscompanies.Whicharethelistedencourage,theimplementationofotherenterpriseswithinthescopeofimplementation.Comparedwiththeoldcriteria,thecriteriaofnon-monetaryassets’exchangehasmadegreatprogressinthefairvalue,gainsandlossesrecognized,affiliatedpartynon-monetaryassetswap.Theimprovementsofthesethreeaspectswillaffecttheprofitsandrelatedindicatorsofthecorporate,whichaffectthedecisionsoftheinvestors.Thispaperisintendedtomakesomeanalysisandreflectionontheapplicationofthenewcriteria.

Keywords:

Non-monetaryassetsexchange,FairValue,Bookvalue,RelationsAssociation.

 

 

1前言

以物易物,古以有之。

在商品经济社会初期,货币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商品的交流形式就是以物易物。

随着货币的兴起,以物易物这种交易方式渐渐不为人采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然而,现代在世界各地这种以物易物交换的形式还有一定的市场,人们还在采用,各企业也偶尔为之。

这一方面取决于世界通用货币还未兴起,另一方面是这种交换方式直接、简单、实用、可操作性强,各取所需,减少货币资产的交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物易物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广泛,逐渐发展为现代所说的非货币性交换。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经济方式的不断变化,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换也日趋频繁。

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所以,各国对此均制定了相应的准则予以规范。

我国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

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在准则执行了一年的基础上,对原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执行。

2001年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实施以来,对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会计利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其中某些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协调,不利于会计的国际协调工作。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执行。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研究,其入账价值及损益的确认一直是研究的重点,本文拟对新准则应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思考。

2新旧会计准则及国外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较分析

沿用旧会计准则相关定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旧会计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改变

旧准则中的判断标准为:

(1)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或:

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25%(或:

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

新准则中的判断标准为:

(1)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25%

从上面的公式对比可以看出,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即判断标准中比值刚好为25%时,旧准则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则判断为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计量属性的改变

旧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计量标准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不再作为计量标准,它仅在收到补价方确定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交易收益时才被加以考虑。

旧准则淡化了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作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避免了企业发生过度调账的行为。

但是旧准则拉大了与国际惯例的差距,给会计的国际协调工作带来不便。

新准则则以账面价值向公允价值转化,有公允价值的用公允价值,没有公允价值才用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摆在了账面价值的前面,说明国际上大量使用的公允价值在我国也得到了充分肯定。

在公允价值的引入中,新准则采用的是谨慎应用,表现在:

1.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非主导性。

新准则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可见当历史成本明显不合理的时候才考虑采用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仍然占主导地位。

2.

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新准则中强调,要以存在活跃市场为前提,才能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而且,公允价值要能够准确获得,且能够可靠计量,否则,还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

新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与国际准则相比,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交换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企业能证明该项交易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准则强调,如果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证明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能以公允价值计量。

这也体现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市场不够成熟的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较为谨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的改变

2001年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企业只有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补价时,才能确认收益。

同时这种收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为限,至于未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则均不计算损益。

因此,旧准则的施行,避免部分企业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来操纵利润,但是又出现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协调的问题。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面-(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新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其账价值面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新会计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但是,在新准则制定以前,就有学者对企业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实质产生过怀疑:

上市公司有可能利用这一点来操纵利润。

因此,在新准则中规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对关联方关系的关注

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操纵利润、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债务,严重妨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最终背离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损害从属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是发生在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以物易物交换最为常见。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节约交易成本,可实现集团公司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滥用控制权,进行不公平交易,容易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不能参与流通股,不能在流通中获利就只好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由于上列原因,非流通股比重大,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或者由于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大债务人,还款方式的选择上,他们多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宾馆酒店、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把这些不能变现的东西或不值钱的东西全部高价转让给上市公司,让上市公司受损失而控股公司得好处。

由于上述原因,新准则中的第五条特别指出: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关联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别指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一项改进。

旧准则中并没有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是一个很大的准则漏洞。

新准则关联方关系的提出是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步体现,具有理论进步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我国准则与国外准则的比较

把我国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美国的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APB29)作一比较。

2.6.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含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

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APB29中,非货币性交易包括:

1.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移,如将可流通的权益证券之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2.与其他企业的非互惠转移,如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3.非货币性交换,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

2.6.2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有差异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在APB29中,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生产性资产、类似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

生产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也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类似生产性资产指发挥相同功能或者用于相同业务方面的同类型生产性资产;非生产性资产是指生产性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

2.6.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计量标准的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有商业实质的,能准确计量公允价值的按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无商业实质的,或公允价值不能准确计量的,准则也有具体规定。

APB29规定:

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建立在所涉及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的基础上。

如果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明确,则应以它作为计量标准。

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而交换从实质上来说又不是盈利过程的终止,那么,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

2.6.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货币性补价与损益确认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经常会发生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的情况,这样就会发生货币性补价的支付和收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于支付货币性补价,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不确认损益;以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应确认损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现行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补价不低于交换资产公允价值25%,该交易应作为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货币性补价低于25%,则该交易应作为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

货币性补价的收入方以收到的货币性金额大于所让渡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部分为限,实现交换上的利得。

支付货币性补价的企业不应确认交易上的利得,而应按所支付的货币性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认收到的资产。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货币性补价,中国和美国均以25%作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我国旧准则和美国一样,两国都是按收到的货币性补价的一定比例确认利得,2006年新的准则进行了改变,不再按比例计算利得。

新旧准则关于披露的差异

新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3)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旧准则仅要求在附注中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显然,新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广,对投资者分析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有帮助。

新旧会计处理的衔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计量方法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涉及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过去交易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不应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相关资产项目余额直接结转。

3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分析

首先必须明确,只有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讨论以哪一种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才有意义。

因为如果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相等,例如以价值1万的库存商品与价值1万的固定资产相交换,那么无论采用哪一种价格入账实质上都没有区别。

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在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即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情况下,以哪种方式计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从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应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

试举一例:

甲公司急需从乙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但因财务困难无法以现金支付价款,只得以库存商品与乙公司进行交换。

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双方的地位显然不相等,假如经过讨价还价,甲公司最终以公允价值8千元的商品(账面价值7千元)换入乙公司公允价值6千元的设备。

在此例中,甲公司究竟以哪种价格作为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更合理呢答案是:

应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6千元入账更合理。

因为如果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8千元作为设备的入账价值,那么体现在甲公司账面上,是设备价值8千元,实现了利润1千元(8千元减去7千元)。

显然,从处在独立的第三人(如外部审计师)来看这笔交易,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实际不符,利润也属虚增。

而如果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则符合实际情况:

设备价值6千元,甲公司在这笔交易中损失了1千元(7千元减去6千元)。

通过此例可以看出,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在一笔特定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是赚了还是赔了,换句话说,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而如果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则会导致无论换来的是座金山还是一堆垃圾,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收益,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损失,这无疑会使会计信息失真。

 

从控制企业操纵利润角度而言,应该采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如果分析成立的话,那为什么还有不少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会采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呢笔者发现,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控制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来说,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合理。

试再举一例:

甲公司为一效益不佳的子公司,现与其母公司进行一项非货币性交易,以价值1万元的库存商品交换母公司价值5万

元的设备。

在此例中,如果采用《准则》中规定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那么甲公司立即产生了4万元的利润。

可以看出,这给许多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在年底突击实现“利润增长”提供了工具。

但如果采用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则可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因为

(1)一般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会过分悬殊;

(2)就算企业想操纵利润,也只能以其公允价值相比账面价值较高的资产与对方交换,而对企业来说,这只是把未实现的资产持有收益转化为已实现的,是真实的利润;(3)对公允价值,《准则》给出了严格的定义和可操作的标准。

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利用此类交易来操纵利润。

如果更进一步分析,因为采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对企业来说利用此类业务调节利润的意义不大,所以诸如上例的交换双方资产价值过分悬殊的不合理的非货币性交易往往就不会发生。

而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则会对这种不合理的非货币性交易起间接鼓励的作用。

 

新准则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规定如下: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由上述可知,新准则制订的出发点主要还是为了控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但同时也兼顾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比如准则第三条规定: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首先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从准则制定的目的看,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而从实际效果看,堵住了企业利用同类资产交换来操纵利润的口子,而企业要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入账,那是要相当充分的证据的。

其次,在公平交换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会相差很大,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略受影响;而对操纵利润为目的的交换,双方资产往往价格“落差”很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对此能最大限度地加以遏制,以换入资产计价则导致完全失控。

新准则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对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4新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A公司以一台设备(a公司的a产品)换入b公司的一台设备和一部分原材料(b公司的c产品)。

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40000元,公允价值50000元。

换入设备的账面成本11000元,累计折旧2000元,公允价值1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c产品的账面价值为27500元,公允价值为3000元。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价1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假定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计税成本和题中的公允价值相同,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0000÷50000×100%=20%<25%,此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0×(7%+3%)=340(元)

应交增值税=50000×17%-30000×17%=85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规定,换出资产是库存商品时,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借:

原材料——c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固定资产10000

银行存款100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损益374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应交城建税23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02

借:

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

库存商品40000

如按旧准则,应确认的损益为1932元,按新准则,应确认的损益为10000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在旧准下:

首先,换入资产的价值远低于其公允价值,低估了企业资产,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具有决策相关性;其次,所确认的转让损益也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转让损益的一部分,无法反映经济实质。

而新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价值,真实反映了资产的现时价值,提供出的财务报表具有教高的决策相关性,损益的确认额刚好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面的差额。

可见新准则能够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更具有合理性,将会计处理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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