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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

XX县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防灾减灾救灾职责边界,理清“防”与“救”、“统”与“分”、“平”与“战”的关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高效联动、无缝衔接、合力应对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全面强化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委和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任务的县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委和政府对本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县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防灾减灾救灾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县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发生灾害事件(故),县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明事件(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制定整改措施。

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本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二章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六条县委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一)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统揽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

(二)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门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推动纪检监察、宣传、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严格防灾减灾救灾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四)支持人大发挥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一)把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投入保障机制;

(二)及时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建立健全统一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力量,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在灾害预警、灾情管理、应急指挥、紧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四)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组织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等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程;

(五)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县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防灾减灾救灾督查考核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七)建立健全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和应急救援,依法依规开展灾害事件(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本县年度防灾减灾救灾管理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四)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负责督促落实本级指挥部决策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负责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五)完成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乡镇(街道)在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下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点做好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防、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演练及信息报送等基础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十条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职责。

第三章有关部门(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县委工作机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

1.负责监督查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2.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委宣传部

1.关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指导本县新闻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

2.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推动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配合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工作进展信息;

3.视情启动重特大或有社会影响的灾害社会舆情应对机制,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地发布灾害应急处置信息;

4.指导、协调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开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第一时间发出官方权威声音,保证正确舆论导向;

5.管理、协调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

(三)县委编办

按程序和权限研究审核防灾减灾救灾部门提出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配备防灾减灾救灾部门人员编制。

(四)县委网信办

1.密切监管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协调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预警信息的网络传播,防止误导和炒作;

3.依法整治网络谣言和清理网上非法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第十二条政府工作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县应急管理局

1.承担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处置灾害事件(故),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和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3.依法依规收集、统计、报告灾情及救援救灾工作信息并统一发布;

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5.统一协调指挥各行业、各领域抢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统一协调调动各类抢险救援、救助装备和物资,协调快速核拨抢险救援和救助资金;

7.组织并实施创建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工作。

(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

1.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程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审核工作;

2.科学安排防灾减灾救灾工程项目计划,监督指导项目建设;

3.紧急安排调度石油、电力、煤炭等重要物资,协调动用国家物资储备;

4.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做好隐患排险和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发生事故灾害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按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7.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储备粮和瓶装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调运工作;

8.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9.共享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完善应急调运工作机制,及时组织调运,保障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事故类等突发事件急需物资。

(三)县教体局

1.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紧急疏散避险演练,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

2.鼓励引导县职教中心开设防灾减灾课程,大力培养防灾减灾专业人才;

3.指导协调受灾乡镇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4.提供受灾乡镇学校校舍及配套设施信息,协调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

5.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确保安全;

6.负责体育场馆(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7.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

8.根据需要,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服务。

(四)县科技局

1.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加强对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等科技课题的立项支持。

(五)县工信局

1.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

2.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的防灾减灾救灾产品;

3.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六)县公安局

1.组织指导警力调配,警戒灾区人员转移的空心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

2.协调指导派出警力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3.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

4.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

5.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

6.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活动;

7.依法查处传播防灾减灾救灾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七)县民政局

1.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

2.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境内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3.组织指导社会组织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转运、处置工作;

5.指导监督公墓范围内林木和草场火灾防治工作。

(八)县司法局

1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相关场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九)县财政局(国资监管)

1.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涉及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

3.按照管理权限,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十)县人社局

1.负责本县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2.对受灾区域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3.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决定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

1.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风险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推动实施;

2.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共享、会商研判和发布预警信息;

3.派出地质专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和等级;

4.组织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开展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5.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的应急治理工程,及时消除险情;

6.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承担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7.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

8.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服从统一调度,参与防火扑火行动;

9.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及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联防机制,第一时间处置初发火情,力争灭早灭小;

10.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等单位建立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实现应急处置有效衔接;

11.组织防灭火科研项目论证、申请和实施,开展防灭火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12.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

2.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三)县住建局(人防、地震)

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技术标准及规范,加快推动本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时公开避难场所信息,提供应急避险场所服务;

2.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贫困群众危房改造、农村高烈度设防区域内群众唯一住房不能满足抗震设防目标安全、校舍安全等工程建设,重点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

3.组织指导县城和乡镇地下管廊试点建设,逐年消除易涝点,提高防涝能力;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城内涝排涝、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

5.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6.承担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和协调日常防震减灾工作;

7.开展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实时共享震情信息;

8.及时对接上级部门派出专家组参与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异常核实、烈度调查、研判余震趋势,提出震情研判意见;

9.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县交通局

1.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公路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随时调派公路运力力量,满足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需要;

2.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段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

3.开设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放行应急运输车辆并免收通行费,指导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保障服务;

4.接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做好跨地区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

5.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库,组织专业力量实施有效应急运输工作。

(十五)县水务局

1.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2.组织开展日常水情旱情监测,在重要天气过程和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时加密河流水情监测频次、做好洪水调度预报,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将水情监测预报系统接入本级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凌汛、旱情、水情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及时共享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

4.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水工程安全度汛;

5.提出重要水库超标准洪水和重大突发事件、蓄滞洪区启用、有关堤防需要弃守或破堤泄洪工作方案;

6.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及时派出防汛抗旱专家参与防汛抗洪抗旱应急抢险工作,对洪水可能造成的威胁提出防御措施,提出防洪工程加固措施和重大险情抢险方案并指导实施;

7.配合做好干旱、洪涝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做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条块之间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实时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开展防控应对工作;

2.及时调拨本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

3.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4.开展农作物灾情统计工作,及时共享,参与灾情会商;

5.组织指导林区、牧区周边乡村做好灾后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6.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库,及时有效应对灾害。

(十七)县商务局

1.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有关区域和部门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菜、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2.按照应急救援需要,指导有关区域和部门适时投放储备商品,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应、平抑价格的应对措施。

(十八)县文广局

1.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

3.监督指导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4.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5.负责本县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

(十九)县卫健局

1.加强全县医疗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

2.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转运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全力做好受灾伤员救治工作;

4.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5.建立专用救援队伍、专家库,及时有效应对灾害;

6.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发生灾情和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

(二十)县审计局

1.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2.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和承担相关部门委托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2.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

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上级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4.根据事故特种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5.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医保局

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区(市)属驻平单位和军队等有关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2.建立数据共享网络连接,共享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信息、气象灾害风险等信息;

3.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

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必要时派专人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或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5.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发生灾害时提供灾区遥感影像图;

6.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灭火、重大干旱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7.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国网XX县供电公司

1.及时调派发电车、发电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

2.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的临时用电;

3.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三)县人武部、武警XX中队

1.协调军队、武警和民兵组织参加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

3.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

4.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

1.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消防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4.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5.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五)通信行业(电信、移动、联通、广电)

1.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提供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服务;

2.组织指导通信企业抢修损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灾区、通信;

3.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公益短信发送工作;

4.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应急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5.及时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应急通信车辆赶赴灾区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6.快速恢复灾区受损铁塔,同时派发应急发电车,确保通信基站设备供电正常;

7.及时掌握灾区通信基站分布和受损情况,并快速抢通受损基站设备,确保灾区通信快速恢复;

8.开通免费报平安电话和寻亲热线,帮助受灾人员与亲友联系;

9.发生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致使灾区传输光缆受损严重时,快速建立卫星传输通道,确保灾区与外部通话畅通。

(六)团县委

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XX县红十字会

1.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

2.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与培训;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调集救援队伍、筹集救援物资、发动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和救助工作;

4.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5.确有必要时,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物,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紧急援助;

6.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7.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八)未明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做好防灾减灾和灾害事件(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防灾减灾救灾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目标和计划,对本行业、本系统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在防灾减灾救灾预防准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修订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二)未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

(四)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排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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