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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一、WTO的历史背景: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

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二、WTO的主要活动:

WTO执行、管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以及次多边贸易协议、主持多边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审议贸易政策、与国际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参与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

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2001年启动,是WTO成立以来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谈判涉及农业、非农、服务、贸易与发展、贸易规则、贸易与环境、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八大领域。

多哈回合启动以来,进展不顺利。

由于各方分歧,2006年7月WTO总干事拉米建议“暂停”多哈回合谈判活动。

2007年2月,WTO总理事会决定全面正式恢复多哈谈判。

2008年7月,WTO35个主要成员在日内瓦举行小型部长会,力争就农业和非农谈判模式达成协议,但最终因有关国家在农业特殊保障机制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谈判破裂。

WTO总干事拉米力推于2008年12月再度举行小型部长会,但由于主要成员在农业特殊保障机制、棉花、非农部门减让等关键问题上分歧仍较大,拉米于12月12日宣布放弃年内召开小型部长会的计划,多哈回合谈判再陷停顿。

三、WTO的成员国: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

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正式宣布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第150个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增加到150个。

四、WTO的干事:

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五、WTO的宗旨: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六、WTO的地位: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七、WTO的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八、WTO的基本原则:

1、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

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3、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4、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

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

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

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

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6、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该原则在WTO现在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7、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

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

普遍适用。

九、WTO的职能: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是:

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十、WTO的组织机构:

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长级大会、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部长级大会下设的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以及秘书处。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

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

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2、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

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

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

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

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与总干事

秘书处与总干事:

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

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

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截至1999年5月,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

十一、WTO的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2、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十二、WTO的专利规定: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

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

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十三、WTO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

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

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

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

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

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

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

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

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十四、中国加入WTO的过程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的第143个正式成员。

部长们还批准了中国台北入世文件,这些文件在12月12日签字。

整个过程: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早期历史

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由其“联合国常驻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

1965年1月21日,台湾当局提出观察总协定缔约国大会的申请,同年3月第22届缔约国大会接受台湾当局派观察员列席缔约国大会。

1971年11月16日,第27届缔约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大会1971年10月25日通过的2758号决议,决定取消台湾当局的缔约国大会的观察员资格。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首次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

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198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中国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报告。

1986年4月23日,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成为关税总协定缔约方。

中国复关的历史经过:

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确定工作日程。

1989年4月18日至19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

1989年5月24日至28日,中美第5轮复关问题双边磋商在北京举行,磋商取得实质性进展,复关谈判有望在1989年底结束。

1989年12月12日至1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地区”名义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

1991年1月11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范国祥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递交中国政府关于澳门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声明。

澳门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91年10月,中国总理李鹏致函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首脑和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阐明中国复关问题的立场,强调当务之急是立即举行工作会议,开始议定书实质性谈判,在与中国政府协商并取得一致前,不得成立台湾工作组。

1992年9月29日,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主席根据中国与主要缔约方谈判达成的谅解,就处理台湾加入关贸总协定的问题发表声明。

声明基本反映中国政府关于处理台湾入关问题的三项原则。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1994年4月12日至15日,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与会各方签署《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中国代表团参会并签署《最后文件》。

1994年8月底,中国提出改进后的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减让表。

作为解决复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并从9月至10月派出以海关总署关税司司长吴家煌为团长的市场准入代表团在日内瓦与缔约方进行了50多天的谈判。

1994年11月28日,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龙永图会见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

与此同时,中国驻美国、欧共体和日本大使分别约见驻在国高级官员,通报中国政府关于复关谈判最后时限的决定。

1994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就市场准入和议定书与缔约方进行谈判,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1994年10月20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工作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在会上严厉谴责少数缔约方漫天要价,无理阻挠,致使复关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1995年3月11日至13日,美国贸易代表坎特访华,与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就复关问题达成8点协议,同意在灵活务实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入世”的谈判,并同意在乌拉圭回合协议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问题。

1995年5月7日至19日,应关贸中国工作组主席吉拉德邀请,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与缔约方就中国复关进行非正式双边磋商。

此次磋商被西方媒体称为“试水”谈判。

1995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观察员。

(二)、中国申请入世的进程

1995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照会”世贸组织把关贸总协定中国台北问题工作组更名为世贸组织中国台北工作组。

1995年11月28日,美方向中方递交了一份“关于中国‘入世’的非正式文件”,即所谓的“交通图”,罗列了对中国“入世”的28项要求。

1996年2月12日,中美就中国“入世”问题举行了第10轮双边磋商。

中方对美方的“交通图”逐点做了反应。

1996年3月22日,龙永图率团赴日内瓦出席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并在会前和会后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磋商。

1997年8月6日,中国与新西兰在北京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双边协议。

1997年8月26日,中国与韩国在汉城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双边协议。

1997年10月13日至24日,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率团在日内瓦与欧盟、澳大利亚、挪威、巴西、印度、墨西哥、智利等30个世贸组织成员进行了双边磋商;与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巴基斯坦签署了结束中国“入世”双边市场推入谈判协议,并与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印度等基本结束了中国“入世”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1997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应邀访美,在与克林顿总统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加快中国“入世”谈判,争取尽早结束。

江主席还宣布了中国参加信息技术协议(ITA)的意向。

1997年11月1日至16日,随同李鹏总理访日的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与日本外务省副外相原口就中国“入世”问题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中日双方已在服务业市场准入谈判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从而表明中日两国关于中国“入世”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已基本结束。

1997年11月2日,出席亚太经合组织(APEC)部长级大会的中美高级贸易官员就中国“入世”问题全面地交换了意见,并一致认为双方代表团应加强努力,尽快落实中美首脑联合声明中关于加强中国“入世”谈判的宗旨。

1997年12月1日至12日,以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出席了世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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