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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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条例的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含义、基本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一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例确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四个:

一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三是,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1、关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对道路运输活动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例。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例:

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草案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也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此外,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件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除严反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外,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行为也要进行必要的规范。

为此,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高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等。

  2、关于保证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为此,条例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从源头控制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边疆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台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五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六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七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关于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因此,条例在规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具体制度的同时,为了防止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防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损害运输经营者、车主、培训人员利益的行为,条例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了规范:

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全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七是,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

另外,为了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外,还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公正、高效地执法。

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

一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台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四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不得随意拦车、不得使用暂扣车辆。

  4、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承的。

如果能做到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事业心的发展反过来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既是实现上述三个目的的结果,也是本条例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围绕道路运输活动中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合同法对如何规范、调整道路运输活动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做了专门规定,因此,条例作为一部规范道路运输活动中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应当围绕着道路运输活动中,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精神,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

  众所周知,道路运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截止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49.5万辆,旅客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货车510.8万辆,货物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535.4万人。

在道路运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规、规章制度不统一。

各地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运、货运跨行政区域运输出丙为障碍,甚至个别地主形成了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客源、货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二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

个别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直接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

此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即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等等。

因此,本条例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来确定立法宗旨的。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包括两款、两层含义。

第一款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1、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使用了“的”字结构,包含两层含义: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行为范围而言。

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都应当适用本条例。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说是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而言。

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人或者是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人,都应当适用本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表述方法,这并不影响本条例适用空间范围的界定。

本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不言而喻的。

  2、关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包括两层含义:

 

(1)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

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根据运送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

所谓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旅客为运送对象的道路运输。

道路客运,通常可以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四种类型。

  所谓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运送对象的道路运输。

道路货运的经营业务通常可以分为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7种类型。

  

(2)关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义的规定。

  所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是指与道路运输密切联系的有关业务。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道路运输辅助性服务,以及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

其中,道路运输辅助性服务又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

根据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所谓“站(场)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的站(场)服务的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是指为车辆进出、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保管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汽车客运站、汽车零担货运站、集装箱公路中转站。

  所谓“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经营以维护和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

所谓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一用语含义相同,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分为机动车维护、机动车修理。

机动车修理又分为机动车总成修理、机动车整体修理、机动车零部件修理。

  所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为使机动车驾驶人员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门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包括汽车、拖拉机以及其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不包括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在整个道路运输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市场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基本上是交通系统所属运输企业独家经营,运输能力发展比较缓慢,“乘车难”、“运货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随着道路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道路活动加以规范。

另外,考虑到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也与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加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除了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比如,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

考虑到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条例专门对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作了规定。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要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这里所诉“法”,是指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合法。

由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直接关系旅客、货主以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条件的经营者才能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旅客班线经营的,还要有明确的线路和和站点方案。

符合上述条件,经过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后,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也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次,是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重量级营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调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要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要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等等。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有关业务有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对待旅客、货主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是各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它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订立契约(合同),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意思表示要真实,应当如实陈述情况,不能靠坑害对方使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条件、地点、数量、质量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能违约。

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不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可以说,在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中,任何企图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创造的有利条件,或者假冒他人服务标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以及对服务的质量等作虚假表示,使旅客、货主产生混淆或误解的行为,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行为。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主要是要求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并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通过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经营,不得垄断客源、货源,不得采取诋毁或者低价倾销的方式进行竞争。

特别是一些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同时兼营站(场)经营的,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应当平等地为他们提供进站停车、发车的机会。

条例为此也有针对性地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街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依法经营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本条规定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处理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一规定也对道路运输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使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性业务的经营者做到依法经营,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成为互相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

  2、诚实信用是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

说它是信用经济,就是要在人际交往乃至经济活动中建立诚实守信、普遍公正的信用体系。

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货主之间,站(场)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车主之间,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专章规定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道路运输条例作为调整道路运输管理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强调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的目的,除了强调合同法的要求外,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欺诈旅客、货主和消费者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通过行政干预和行政处罚,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比如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作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这样规定,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体现。

  3、公平竞争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

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利益趋动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便利一些经营者企图不通过自己的正当努力和商业活动来获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不正当竞争既具有民事侵权性质,又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特征。

正是由于不正当竞争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才产生了通过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的需要。

在我国道路运输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存在,而且有些地方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

这些行为限制道路运输市场竞争,抑制道路运输市场应有的活力,破坏道路运输市场机制,甚至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公平竞争。

国家保障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在道路运输市场活动中进行公平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道路运输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公平竞争始终成为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发展的动力,促进道路运输业绩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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