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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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工业建筑

第九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

500或1:

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

(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

(9)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

(10)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

(11)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12)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

(13)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

100—1:

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主城区和邓庄组团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内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批环节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条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2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3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具体日照要求:

(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三)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2h,在魏都风情区(护城河以内),不小于1.0h。

注:

h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

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0.6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考虑到四层,8.7米)

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0.7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五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                     (单位:

米)

(较高

建筑)

度(较高

24≤H<60

60≤H<100

100≤H

南北向

25

30

40

东西向

20

25

35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单位:

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最小距离

15

20

30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单位:

米)

高度

24≤H<60

60≤H<100

100≤H

板式山墙最小距离

13

15

20

塔式山墙最小距离

15

18

25

 

 

 

 

注:

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面在南侧时,不少于18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20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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