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对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吕四.docx
《启东市对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吕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启东市对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吕四.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启东市对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吕四
启东市对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
老年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培训班
培
训
手
册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一月
市政府关于建立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
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正常发放机制的通知
启政发〔2012〕10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9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启政发〔2009〕106号),对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为继续做好一次性奖励工作,经研究,建立全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正常发放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条管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二)其他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
三、发放时间和方式
(一)2013年上半年登记审核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证退休职工,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二)2014年上半年登记审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证退休职工,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三)2015年起,每年上半年登记审核上一年度退休的持证职工,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金储蓄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启东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村(居)核实。
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报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
(三)镇级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对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复核,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启东市持证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市级审批。
市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比对核实退休信息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次公示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并报市财政局。
(五)发放奖励金。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拨付所需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通过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将一次性奖励金打入申请人养老金帐户。
五、组织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启政发(2009)106号文件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本通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件由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省政府如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按省文件执行。
附件:
1、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流程
2、启东市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持证企业退休职工
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流程
一、宣传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公告。
二、申请登记
1、登记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启东市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所需证件: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子女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金储蓄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村(居)核实
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报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
四、镇(乡、街道)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对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复核,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启东市持证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第一轮公示
在原登记点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示有异议的逐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送达告知书。
同时修改录入的登记表。
六、市级审批
市人口计生委将材料移交市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市企业退休职工,是否享受过加发5%退休金待遇,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七、第二轮公示
将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发至登记地公示7天,市人口计生委将奖励名单在《今日启东》、《启东人口网》集中公示,并收集反馈意见。
八、资金发放
市人口计生委汇总核定的《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人员花名册》交财政局。
市财政局拨付所需资金,由市人社局通过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将一次性奖励金打入申请人养老金帐户。
市人口计生委、市人社局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
企业职工进行集中登记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正常发放机制的通知》(启政发〔2012〕100号),决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职工进行集中登记。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登记时间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证退休职工,于2013年3月1日-3月25日进行登记;
(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证退休职工,于2014年3月1日-3月25日进行登记;
(三)2014年以后的持证退休职工,于次年3月1日-3月25日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
1、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
2、户籍不在本市的,到原企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四、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养老金储蓄本》、子女《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敬请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所需证件按指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咨询电话:
村(居)委员会:
吕四港镇(乡、街道)计生办:
;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名单的公示(格式)
村(居)负责发
吕四港镇(街道)居委会全体居民: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正常发放机制的通知》(启政发[2012]100号)文件规定,经本人申报,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
、、、、、
、、、、、
等人,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现予公示,公示期至4月4日止。
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吕四港镇(街道)计生办反映(联系人:
彭颜艳,电话)。
吕四港镇乡(街道)村(居)
2013年3月28日
市政府关于对全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城镇老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启政发〔2012〕9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通知》(通政发〔2011〕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以下简称持证老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三)因户籍性质变化而终止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持证老年居民,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3200元,则不再享受;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未达到3200元,则予以补足。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上半年登记、审核2012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2014年起,每年上半年登记、审核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三、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启东市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村(居)核实。
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报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
(三)镇级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户籍归属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享受情况进行复审,公示7天,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启东市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市级审批。
市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有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次公示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并报市财政局。
(五)发放奖励金。
市财政局组织落实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发放。
四、组织实施
(一)市成立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二)持证老年居民的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由各镇(乡、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持证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登记、资格审核、发放等业务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审核申请人有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等情况。
(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奖励金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依法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附件:
1.城镇老年居民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工作流程
2.启东市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
城镇老年居民
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工作流程
一、宣传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公告。
二、申请登记
1.登记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启东市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村(居)核实
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报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
四、镇(乡、街道、园区)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计生办对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复核,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启东市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系统,相关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第一轮公示
在原登记点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示有异议的逐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送达告知书。
同时修改录入的登记表。
6、市级审批
市人口计生委将材料移交市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申请人有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七、第二轮公示
将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发至登记地公示7天,市人口计生委将奖励名单在《今日启东》、《启东人口网》集中公示,并收集反馈意见。
八、资金发放
市人口计生委汇总核定的《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人员花名册》交财政局。
市财政局拨付所需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发放。
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城镇老年居民进行集中登记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实施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启政发〔2012〕99号),决定对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进行集中登记。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二、登记时间
(一)2012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于2013年3月1日-3月25日进行登记;
(二)2013年以后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于次年3月1日-3月25日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镇乡计生办(户籍所在地在汇龙镇南、北街道和吕四港镇社区居委会的,到所在社区)。
四、所需证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敬请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所需证件按指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咨询电话:
村(居)委员会:
吕四港镇(乡、街道)计生办:
;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895762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名单的公示(格式)
村(居)负责发
吕四港镇乡(街道)居委会全体居民: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居民实施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启政发[2012]99号)文件规定,经本人申报,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
、、、、、
、、、、、
等人,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现予公示,公示期至4月4日止。
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吕四港镇计生办反映(联系人:
彭颜艳,电话)。
吕四港镇乡(街道)村(居)
2013年3月28日
关于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的公示(格式)
(第二次公示-----镇负责发)
镇乡(街道)居委会全体居民: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居民实施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启政发[2012]99号)文件规定,经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等人,拟作为启东市持证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享受对象,现予公示,公示期至月日止。
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启东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反映(联系人:
,电话)。
启东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
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其补领条件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按原我省政策及原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2、按现《条例》规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1963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不受孩子是否在14周岁以内的限制,可以凭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原《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应在查到存根或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补办,不得弄虚作假;
4、按原政策及《条例》关于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经批准生育后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得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享受一次性奖励;
5、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及补办中弄虚作假,属于出具和持有假婚育证明,应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取消,若已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则应如数追回,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一是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对所生育的一个孩子是否为计划内未加限制。
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对象。
二是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三是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四是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五是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2、“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第一,应是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
第二,“依法收养”应从以下情况把握:
一是1992年4月1日以后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执行,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为有效证件;二是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居)级审议、乡(镇)街道级审核程序(附后)加以确认。
第三,收养必须为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奖励范围。
第四,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二个孩子,均属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条件。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一是从定性上分析所生育的孩子必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的规定且经过批准的生育,从定量上分析只能是生育二个孩子。
二是其中一个孩子已死亡必须是该孩子未生育前。
三是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离婚或丧偶没有再婚的,可以作为奖励对象。
四是“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应区别对待:
1980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和经过批准生育;1981年后生育两个孩子或者第二个孩子应以第二个孩子生育时有无批准手续为准(从1981年开始我省有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要求批准后才能生育。
由于各地执行上有先后,初期审批手续不规范、文书档案保存不完整,掌握上对1981年至1984年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依据曾经是否作为计划外生育处理过,从1985年起严格以有无批准手续确认)。
第一胎为双胞胎生育的,按批准生育二个孩子对待。
批准生育的第二胎为双胞胎的属于已有三个孩子。
三、关于终身无子女
根据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正<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终身无子女包括以下对象:
一是终身未婚又未收养过孩子;二是夫妻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三是再婚夫妻中未生育、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的一方;四是丧偶或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和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
1992年3月31日前事实收养确认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1992年3月31日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1992年4月1日后未按《收养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对象。
其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填写《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连同《确认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给村居。
二、村居审议与民主评议。
村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代表会议讨论,审议结果认定属实后,代表在审核表上分别签名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镇乡街道计生办。
三、乡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证明材料、居(村)委会或单位审议与审议结果及走访群众等办法加以审核,审核属实的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上述对象确认过程中仍按确认程序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中群众有反映的应进一步审核。
申请填写须知
1、填写表格一律用蓝(黑)色墨水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水笔等,汉字要按规范的简化字书写,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正体书写。
字迹清楚,容易辨认。
2、每张表只填写一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
如夫妻两人都符合,则应分别填写各自的《申报表》。
3、《申报表》个人申报部分一般由本人填写并签名,若本人填写有困难,可由他人代写代签,但须本人签名或手印确认。
如本人已死亡,由配偶、子女或法定继承人代为办理,在“身份证号”栏内填写“*年*月死亡”,“申请人签名”填写代办人姓名、和本人关系。
4、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一律以身份证为准,如子女已死亡且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婚姻状况”填写“初婚、离后再婚、丧后再婚、离后未婚、丧后未婚、复婚”等。
“户籍性质”填写“农业、非农”。
6“夫妇所有子女情况”包括送养、收养、配偶所生、和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按子女出生日期的先后顺序填写。
“是否亲生”根据事实填写,分为“本人亲生、本人领养、配偶亲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