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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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燕化企〔2016〕470号

 

关于印发《燕山石化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现将《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度电子版可在燕山石化主页安全监察部安全法规、文件栏查询、下载。

 

燕山石化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2016年7月18日

企业制度-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

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Z/YSSH.AJ.035.2016

制度版本

2016年版

制度文号

燕化企〔2016〕470号

制定部门

安全监察部

制度管理人

安骁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HSE管理/HSE体系管理

会签部门

机械动力部、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财务运营部、行政管理部(保卫武装部)、发展计划部、工程管理部、组织人事部、公司工会、法律事务部

废止说明

原《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QZ/YSSH.AJ.

035.2014)同时废止

签发日期

2016年7月18日

制定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制定依据

《中国石化职业健康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166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

适用范围

燕山石化公司

涉及业务流程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业务流程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业务流程

涉及的相关制度

1.燕山石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细则

2.燕山石化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术语解释

1.1.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1.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1.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2管理原则

1.2.1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1.2.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与过程管理;坚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职业健康的规划、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要全面纳入安全管理。

1.3管理方式

本制度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分层负责。

2职责与分工

2.1公司HSE委员会

每年定期召开HSE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研究公司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公司总经理

2.2.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2.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2.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2.2.4定期听取职业卫生工作汇报,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2.2.5督促、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实施。

2.3公司分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

2.3.1负责协助总经理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

2.3.2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3.3督促、指导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3.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责任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3.5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关于职业卫生工作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3.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4安全监察部

2.4.1在公司HSE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4.2制定、修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4.3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4.4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2.4.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6负责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2.4.7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指导二级单位建立监测档案,监督检查超标作业点的整改和治理工作。

2.4.8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4.9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检查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人员的岗位调整落实情况,并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员进行职业病诊断。

组织做好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

2.4.10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落实整改。

2.5职业病防治所

2.5.1协助公司安全监察部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参加公司职业卫生专项检查。

2.5.2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和应急检测工作。

2.5.3负责完成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做好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2.5.4负责公司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工作。

2.5.5定期开展职业卫生调查研究,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2.5.6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5.7负责为二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指导。

2.5.8负责职业禁忌人员和疑似职业病人员的确认工作,协助公司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人员处理工作。

2.6组织人事部

2.6.1负责职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

2.6.2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转岗人员和离岗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人员上岗或离岗。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为未进行离岗体检人员办理调离手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6.3负责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人员的岗位调整工作。

2.6.4监督和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外包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劳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条款。

2.7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

2.7.1负责与生产工艺有关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2.7.2在编制工艺操作规程、技术改造方案时,应考虑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保护措施。

2.7.3在技术改造、改革工艺与技术革新时,应采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生产工艺过程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同时,要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审查;对生产过程的原料投入或工艺流程的改变,必须有可靠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2.7.4停工检修和开工期间要严格执行检修开停工方案,预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作业环境,对职工造成伤害。

2.8机械动力部

2.8.1负责对产生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的管理。

2.8.2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更新、维护及检维修管理。

2.8.3负责组织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2.8.4负责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工作。

2.9发展计划部

2.9.1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同时落实职业卫生预防、控制措施,严格源头控制。

2.9.2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引进严重污染并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的设备和装置。

2.9.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可能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其防护措施应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10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承包商工程项目全过程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级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实考核。

2.11行政管理部(保卫武装部)

负责做好剧毒作业场所及放射性同位素的拆装、运输、保管等治安保卫工作。

2.12财务运营部

每年应将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所需资金纳入企业资金预算,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2.13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

负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辐射防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2.14公司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15法律事务部

负责对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依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支持。

负责组织处理企业因职业病防治引发的法律纠纷及争议,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16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负责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工作。

2.17物资装备中心

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等工作,提供合格、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2.18二级单位

2.18.1负责落实国家、北京市、中国石化、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18.2二级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

2.18.3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8.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做好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运行QHSE(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时,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管理、考核。

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18.5每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可并入安全工作例会),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18.6应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职业卫生所需费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职业病危害调查与评价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2.18.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清单、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放射防护档案。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2.18.8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监测点及公示牌的设立。

根据检测频次将检测结果及时在公示牌上向职工公示,并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18.9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建档和日常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负责职业卫生隐患的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职工按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2.18.10负责组织开展班组每季度一次的职业卫生知识学习,并做好记录。

2.18.11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禁忌职工、疑似职业病职工和职业病职工及时调离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

2.18.1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18.13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2.19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19.1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中国石化有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2.19.2组织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2.19.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建档。

2.19.4组织建立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

2.19.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单位。

2.19.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19.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20员工

2.20.1自觉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应的演练活动。

2.20.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上岗时必须正确佩带合格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2.20.3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2.20.4了解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产生的危害后果、日常检测结果,掌握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急处置方法。

2.20.5有维护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违反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管理的内容、方法及工作程序

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执行《燕山石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细则》。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3.2.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2.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2.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2.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2.5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填报,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后进行网上申报。

3.2.6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2.7备案结束后,二级单位应将从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回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存档备查。

3.2.8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3.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

3.3.1劳动合同告知

3.3.1.1组织人事部与职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3.3.1.2组织人事部对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时,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档。

3.3.1.3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由二级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3.3.1.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一式三份,由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

其中一份保存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查,一份由职工本人保存,另外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由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管理中心存档。

3.3.1.5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外包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签订工作应由属地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其中一份要保存在属地用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3.3.2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3.3.2.1二级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3.2.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3.2.3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3.3.2.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3.3.2.5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3.2.6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3.2.7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3.3.2.8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执行。

3.3.2.9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3.3公告栏告知

3.3.3.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3.3.2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3.3.3.3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3.3.4二级单位应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3.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3.3.4.1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结果书面如实告知本人,并由职工签字确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确认签字表应留存备查。

3.3.4.2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职工的隐私。

3.3.5岗位培训告知

3.3.5.1二级单位应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使职工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3.5.2二级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4作业场所管理

3.4.1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4.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4.1.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3.4.1.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4.1.5生产用原材料,应贯彻“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的原则。

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4.1.6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3.4.1.7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4.1.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4.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

3.4.2.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和安装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4.2.2二级单位对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暑、防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4.2.3二级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台账;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培训,确保岗位职工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3.4.2.4二级单位要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检查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系统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4.2.5二级单位应对在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基层使用单位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查。

3.4.2.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作业手续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及时恢复原状,并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3.4.2.7使用单位应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归档保存。

3.4.3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4.4二级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工个体防护用品领用档案。

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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