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物资管理办法附件2课件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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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物资管理办法附件2课件分解

附件2

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原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材料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为原则。

第二条凡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样式及自检项目应依据设计、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验证,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三条工程所涉及的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

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四条为规范原材料管理,依照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和上级物资管理要求,建指物资设备部全面履行物资管理职能,并要求施工单位成立物资设备部,具体负责原材料供应管理;监理单位负责做好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验收把关工作,贯彻落实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做好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原材料计划管理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计划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和《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编制《物资设备需求计划》,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审批后提报本单位物资设备部。

《物资设备需求计划》根据项目工程特点、进度、节点分类提报,分品种、分规格、分项目、分部划分填报,并由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盖章。

第六条分月的物资设备需求计划由各项目部根据承担施工工程内容,按施工进度需要于当月5日填写下月《XX月物资需求计划》,月计划必须按工程项目分项填报,填写使用时间和卸货地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过期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辅助施工用料(其它材料),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但必须遵照建指下发的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根据技术部门提报的物资设备需求计划和项目部、施工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需求计划编制。

参照库存情况,填报物资采购计划,经项目部领导审批后作为本项目工程用料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原材料的料源及产地调查

第八条开工前,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在建指物资设备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工程的地产材料市场行情调查,收集分析分供方资料,考核分供方产品质量,了解月供货能力,从供方产品质量、价格、货源设备程度以及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符合物资招标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确定产品价位,填制《市场行情调查表》并向建指物资设备部核备。

第九条《市场行情调查表》作为招标依据之一并可用于工程应急采购。

第四章物资供应管理

第十条项目工程主要材料的供应,要早计划、早安排,及时通知供应商,提前到货,确保工程施工不待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每日认真填写《材料到位使用情况登记》表,不超购、不错购,保质保量按计划规定进料,随时掌握工程材料到位情况。

对于直接进入项目部的物资须由物资设备部人员清点物资数量,安排存放地点,收取质保书,并签写收料单,做好物资进场记录。

第十二条对于直接进入工地的物资必须由各工点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材料员清点数量,签写收料单,记录每日材料到位情况;送货人须凭此收料单到物资设备部交付质保书,并由物资设备部指定人员签字登记(指定人员名单上报建指物资部核备),该收料单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工地材料员须提前三日向物资设备部门提报材料进购需求(书面形式),每月25日到物资设备部校对当月进购材料数量与金额,做到日清月结,帐账相符。

第五章原材料进场和复试取样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使用的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物资设备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并填写检验/试验通知单,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产地、品种、规格、型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使用部位及堆放场地,并附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原件,当无原件时可使用加盖经销商单位红章的复印件,通知项目部试验室。

第十四条试验室接到检验/试验通知单,首先与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内容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及时做出复试取样计划安排,并通知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样品的公正性。

重要物资进场建指物资设备部必须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取样人员应根据铁路工程项目应用规范、标准的不同,确定取样方法,数量和频率。

如果取样数量不足,此样品作废,另行取样试验;如果取样频率不足,虽此样有效,但需另增取样,直至满足频率要求为止。

严禁制作不规范的试样和假试样,对样品的有效性负责。

原材料进场除按标准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外,对尺寸、外观及型号等应予检查。

第十六条同品种材料现场取样数量较多时,应做样品标识,标识内容包含规格、型号、批号、取样地点或使用部位等信息,以免样品之间混淆。

第十七条现场制作好的有效样品应及时运送至试验室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对于有特殊温度、湿度要求的样品,应将样品及时存放于满足环境要求的样品间。

第十八条对于一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双倍取样复试。

复试仍为不合格的,视情况做出降级或作废处理,并填写物资缺陷表报建指物资设备部。

第十九条经试验室检验的原材料,出具检验合格或不合格报告,报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和监理单位,物资设备部在材料堆放地进行材料标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通知供应商及时清退出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做好见证记录。

第二十条进场的材料必须进行相应的检验,确保材料符合项目使用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

第六章常用建筑原材料验收标准

本章节摘选了本工程涉及到的主要材料的验收标准,如有特殊要求,按涉及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钢筋

一般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2.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处理的I级热轧光圆钢筋制作。

3.余热处理钢筋严禁用于铁路桥梁内。

4.热处理钢筋不得用作焊接和点焊钢筋。

5.钢筋的牌号、级别、强度等级、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需要代换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同级别、强度等级、直径的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②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的验算;

③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应满足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

④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I级热轧光圆钢筋代换Ⅱ级热轧带肋钢筋;

⑤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

6.钢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

装卸钢筋时不得从高处抛掷。

第二十二条水泥

水泥的类型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选定,但必须符合设计规范。

水泥的混合材宜为粉煤灰或矿渣。

有耐硫酸盐侵蚀要求的混凝土也可选用中级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或高级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水泥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三条矿物掺和料

1.矿物掺和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其品种宜为粉煤灰、磨细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或硅灰。

2.粉煤灰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3.磨细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4.硅灰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四条细骨料

1.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江或河砂,也可选用专门磨机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

2.细骨料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五条粗骨料

1.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膨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也可采用碎卵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

2.粗骨料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加剂

1.外加剂应采用减水率高、坍落度损失小、适量引气、能明显改善或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的质量稳定产品。

外加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

2.外加剂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七条水

混凝土拌和水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七章材料进场与存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材料进场管理标准

所有进场的物资都应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程序》对材料名称、规格、材质、产地、批号、批量、到货日期进行品名标识。

1.需进行复验入库的物资,进场时,首先由材料员标识“在验”牌,填制检验/实验通知单送交试验部门。

试验部门接到检验/实验通知单通知后及时取样检验,三日内提供检验结果。

检验合格的物资由试验员将“合格”牌挂上,换下“在验”牌,不合格的物资及时挂上“不合格”标识牌,换下“在验”标识牌,并及时将验后的《检验/实验通知单》、质保书复印件移交一份给物资设备部。

不合格的材料由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通知供应商清场,监理单位见证并做好清场记录。

2.勿需复验的材料,进行外观质量完好验收后,及时入库,加以标识料卡。

3.直接送到施工队的材料,由施工队材料员负责标识,试验员负责送检、取验报告。

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改挂“合格”牌,替下“在验”牌。

4.对砂、石料的检验与标识,砂、石料运到位前由试验室负责取样检验,检验认可合格才准允供方卸货,送到位的砂、石料由使用单位给予标识合格牌,严禁不合格的砂、石料进入场内。

5.桥、涵施工队负责采购的零星材料,如电焊条、安全帽等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材料应记录好台帐。

施工队应主动向物资设备部提供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单,以便建指有关部门验证,并进行品名标识。

第二十九条材料现场存放标准

以文明工地标准化为基础,加强现场物资的摆放、标志,做到下垫上盖,确保材料不损坏、不变质。

建立项目主要材料明细帐,其它材料分类帐,做到帐物相符,物资与财务资金相符,真实反映项目部与施工队的用料情况。

材料进场至使用一般有一定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应加强材料存放管理,不能因保管不善而降低使用寿命。

材料的堆放和存放必须按照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执行。

1.堆料场地和行车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并满足重载车辆通行要求。

场地排水设施完善、排水通畅、无明显的积水和坑洼现象。

2.砂石料场应采用牢固的钢构棚进行遮挡,达到遮阳、防雨、防尘等目的。

砂石料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状态标示,包括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场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试验批次、验收人。

砂石料在装卸和堆放中应防止混入杂物,不同产地、规格的骨料要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3.对进场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商名称、出厂编号不全的水泥应按不合格处理。

散装水泥、掺合料存放时,宜在专用的储存罐中存放,不同品种、厂家、强度等级、批次分别存储,不得混仓,并定期清仓。

袋装水泥应设置专门库房,妥善存放,且要做好防潮措施。

4.外加剂进场必须放置在专门材料库房内,不得暴晒雨淋。

5.对进场材料必须分区存放,严格标识,分清已检合格区和待检区,并摆放标识规范、正确、明显的标识牌。

6.钢筋等金属材料存放时应上覆盖防水遮盖物、下垫垫木,平行分层堆放,设置标识牌;加工完毕待安装的钢筋应按厂名、级别、规格分批架空堆置在仓库(棚)内,并分类设立标牌。

7.水泥、掺合料等有使用时间限制的材料,在堆放场地应标明,严禁使用过期材料。

8.搅拌站必须有细骨料筛分设备和粗骨料清洗设备。

第三十条材料使用登记管理标准

项目部仓库物资的发放,都要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项目部的物资耗用应实行分部、分项工程的核算、严格限额或定额领料制度,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施工人员开具限额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不可缺项。

对贵重和用量较大的物品,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凭领料小票分多次发放。

对易破损的物品,材料员在发放时需作较详细的验交,并由领用双方在凭证上签字认可。

现场施工前,技术人员应核对现场材料标识,核对现场材料在取样检验后及保管上有无影响材料质量的因素。

若发现不符或怀疑材料有变化时,应查明原因,在没有确切的检测合格报告前,不得使用。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物资设备部人员应及时掌握材料质量动态,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或项目总工程师报告,确保问题得到解决,才能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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