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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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
篇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
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
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前言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
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
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
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
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
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
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1998年2月向有关单位及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鉴定委员会发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约100份,进一步征求意见,1998年3月收到返回意见约80份。
1998年10月26—28日在上海召开部分省、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锅炉处,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送审稿的返回意见以及归纳整理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对送审稿进行全面审议。
1998年12月~1999年1月根据上海会议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调研和协调。
1999年3月完成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1999年6月25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并决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修订《容规》过程中,得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设计、制造、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化工装备、搪玻璃协会的支持和协助,许多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系在1990版《容规》的基础上进行,形成1999版《容规》。
编写内容上大的框架不变,仍保持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修理)的完整性,突出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由于《容规》内容涉及面广,为集思广益,本次修订成立了编写小组,编写征求意见初稿。
编写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周天锡高工
中石化北京工程公司俞存毅高工
大连理工大学安全装备厂丁信伟、王淑兰教授
原劳动部职锅局压力容器处宋鸿铭、吴宗述高工
中石化三公司质管处张明、冉丘明高工
上海化工机械一厂华天定高工
江西省劳动厅锅炉处王夫一高工
原机械部中通公司秦晓钟教授
最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马昌华副局长、压力容器处吴燕处长、高继轩副处长审查定稿,形成报批稿。
修订内容上主要遵循了以下各点:
1.1990版《容规》中行之有效的条款继续保留。
2.根据事故的经验教训,提炼为有效的控制条文。
3.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特点,适当增加条款;对1990版《容规》中某些条款未说清楚的问题(曾采用文函补充说明),本次修订时正式列入条文中。
4.同一性质问题,与锅炉规程写法一致。
5.设计、制造部分与GBl50进一步协调统一。
6.按最新版本法规、标准修改。
根据上述原则,修订后的《容规》分八章共172条和七个附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等)和医用氧舱列入《容规》监察范围,增加相应的监察条款。
2.压力容器分类的变化:
将中压的搪玻璃压力容器划入第三类;移动式压力容器划人第三类;使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划人第三类;多腔压力容器按类别高的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其进行使用管理,按多腔各自的类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3.增加进口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
4.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壳体的钢板材料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5.增加镍和镍基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
6.增加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的复验要求。
7.对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指Q235系列、20R、16MnR)和锻件、钢管(指16Mn、10#、20#)的材料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其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8.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作了规定,即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
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规定应按不低于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成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
9.增加应力分析设计内容。
对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10.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11.对竣工图样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12.对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规定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对旋压封头规定应在旋压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奥氏体不锈钢除外)。
13.产品试板要求:
(1)采用新材料、新焊接工艺制造的重要产品,可制作模拟环焊缝的焊接试板;
(2)对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材料为Q235系列、20R、16MnR的压力容器,以同钢号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每半年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3)搪玻璃设备可免作低碳钢的产品焊接试板(用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增加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要求。
14.无损检测要求:
(1)局部无损检测比例增加50%一档,即对铁素体钢制低温容器局部无损检测比例不是20%,而改为50%;
(2)增加搪玻璃设备的无损检测要求;
(3)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或小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分别提出要求;
(4)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片)或超声检测自动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七年。
15.耐压试验的要求:
(1)增加搪玻璃设备的耐压试验要求;
(2)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经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3)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4)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16.增加“胀接”的安全监察条款。
17.增加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格及报装要求。
18.对事故频发或隐患大的压力容器,如:
造纸蒸球(亚铵法)、液化气储罐、球罐等,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19.安全附件的要求:
(1)将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列入《容规》监察范围;
(2)增加安全阀在几种情况下应停止使用的要求;
(3)爆破片装置一般应在2~3年内更换;
(4)对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和人员提出要求;
(5)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作了规定。
20.附件:
(1)附件一增加“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内容;
(2)附件五增加亚临界条件下的安全阀排量计算和爆破片排放面积计算的内容;增加液体和饱和蒸气介质的计算公式。
(四)重点问题说明
1.不停车带压密封技术(带压堵漏)介绍
该技术自1984年在我国首次通过技术鉴定。
其专用工具的开发、夹具设计和封堵操作
篇二: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正式)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3-2006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SimplePressureVesselsSafetyandTechnical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2)
第三章设计………………………………………………………………………………(3)
第四章制造………………………………………………………………………………(4)
第五章检验检测…………………………………………………………………………(7)
第六章使用管理…………………………………………………………………………(8)
第七章附则………………………………………………………………………………(9)
附件简单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式样……………………………………………………(10)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1-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形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
(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2-
第三章设计
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中的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依据的规范、名称;
(二)压力容器名称;
(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
(六)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3-
篇三: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08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4)
第三章设计……………………………………………………………………………(9)
第四章制造…………………………………………………………………………(18)
第一节一般要求……………………………………………………………………(18)
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20)
第三节热处理……………………………………………………………………(21)
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22)
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
第六节无损检测……………………………………………………………………(26)
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29)
第八节胀接………………………………………………………………………(33)
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36)
第六章定期检验………………………………………………………………………(40)
第七章安全附件………………………………………………………………………(43)
第八章附则………………………………………………………………………(48)
附件A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49)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52)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9)
附件D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7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
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