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益扶助基金购房资助补贴办法购房资助补贴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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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益扶助基金购房资助补贴办法购房资助补贴协议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购房资助补贴办法购房资助补贴协议

购房资助补贴管理办法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

1、凡符合每个家庭购买一套住房的基本原则或年满22岁在职人员,按家庭月收入测算购房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最高限额,在限额购房范围内,用家庭月收入33%作为70%银行按揭贷款等额还本付息,不足部分都可以向公益基金会申请购房补贴,

2、按家庭人口,对购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下有困难的购房人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销售。

3、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退役和现役军人、等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4、在当地就业职工交纳三险一金的家庭和居民都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5、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及社会公益服务群体。

(二)申请购房补贴的程序

1、购房者必须在公益扶助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自行选购。

2、凡申请购房补贴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

3、基金会收到《购房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出据《购房补助审核批准函》及回复通知。

4、购房者凭回复通知与公益扶助基金会签订购房补贴协议。

5、购房补贴金额每年依房价的2.5%—3.0%进行补助,补贴最长总年限不超过20年。

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补贴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6、购房者凭购房补贴协议与经销商签订正常购房合同。

7、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和购房补贴协议向开发企业指定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果购房人付全款,购房补贴仍可以按购房补贴规定进行。

8、购房者凭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证明向基金会领取按揭银行的银行卡,基金会委托信托公司将补贴资金以年度为单位划转到按揭银行,由银行每月定期发放到购房者个人账户。

(三)申请购房补贴规定

1、公益性购房补贴是对暂时买不起住房的居民进行扶助,让大多数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在城市内合理的居住面积,拥有家庭财产。

2、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居民家庭的收入不断提高,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家庭收费变化应每间隔五年主动向基金会申报一次,基金会在确保每个家庭购房支出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3%为基准进行调整补贴资金,应把有限的资金应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3、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每间隔五年必须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者将视作为自行放弃补贴权利。

4、购房者在二十年购房补贴期限内将重新更新的从转让日起,当月补贴资金将自动终止。

重新购买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5、购房者如果家庭收入发生变故,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由基金会按实际状况做出妥善安排。

6、当普通商品房供量暂时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时,优先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供应,如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市级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政府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科技人员和军人等。

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平公正摇号获得优先购买权。

7、申请购房补贴的申报资料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购房补贴将被提前终止。

(四)购房补贴资金保障

开发项目企业自愿将商品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购买普通商品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时,需要匹配购房补贴的销售,都应将销售收入的20%捐赠给公益扶助基金会,由公益扶助基金会将捐赠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立公益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负责公益信托基金的不断保值和增值,满足公益扶助基金会对购房补贴活动的需要。

要满足对在不超过20年内给予销售房价50%—60%的补贴,必须确保销售房价20%的捐赠款在每年度内能有不小于20%增值,而能够实现上述增值目标,只有将20%的捐赠款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才会有可靠的增值保障。

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完全能够满足至少年20%的回报率。

 

购房资助补贴协议

甲方(公益资助方):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乙方(被资助方):

甲方经乙方申请,并经过第三方咨询证明,确认乙方符合**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把城市积压商品房转为保障住房实施办法》中关于购房资助补贴条件的要求,同意对乙方购买的普通住房进行购房资助补贴。

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签订购房资助补贴协议如下;

1、购房资助补贴是**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的公益扶助行为,是对国家发展保障住房政策的惠民支持和服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普惠成果,乙方参加购房资助补贴活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保证所出具的材料是真实可信的。

2、甲、乙方均应按照《购房资助补贴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

3、根据乙方提供的购房合同、首付凭证和银行按揭合同等相关资料,甲方同意每年向乙方资助补贴总房款的%的资金,在乙方银行还贷日的前5天内,按月支付到乙方还贷银行卡上,按有关规定最高资助补贴年限为20年。

4、乙方必须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每间隔五年主动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在各地办事机构申报一次,如果不申报将视作为自行放弃补贴权利。

5、甲方对乙方的购房资助补贴活动是独立的公益扶助惠民行为,与销售住房的项目方、销售方和按揭银行无关联,并不承担住房质量、物业管理以及银行利率调整等相关连带责任。

6、《购房资助补贴管理办法》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7、获取房产证人与资助购房补贴人不一致,本协议无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资助购房补贴人,获取房产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划押: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2012年月日

 

把城市积压商品房转为保障住房实施办法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2012年7月

一、前言

在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之际,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商品房滞销积压现象,同时,国家提倡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因各地政府财政支持有限,在建设中也反映出或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边是商品房滞销积压,地方财政、金融、社会经济形势受到极不利的影响;一边是保障性住房满足不了供应要求,地方财政、金融支持、社会稳定出现问题。

能不能解决好这个矛盾,这是当前社会相关经济体与政府、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财政与金融机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等所面临研究的新课题。

本办法着重通过解决把城市滞销积压的商品房转为按保障性供给价格的住房来解决大部分商品房滞销积压与保障性住房供应和发展不足的矛盾。

本办法的实施主要体现了如下出发点:

1、把现有滞销积压的商品房完成销售,可以解决开发企业实际存在的债务链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经济产业链合理发展;

2、完成滞销积压的商品房销售,实现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尽早入库;

3、提供丰富的方便用户选择的优质的保障性普通商品房的房源;

4、在不需要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支出或降低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完成保障性住房的足量供应;

5、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二、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文件

凡是同意把城市滞销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需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授权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原件扫描):

1、企业经营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同时提供正本和副本)

2、项目文件:

(1)五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2)开发项目与按揭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

(3)销售状态报告(要反映销售总面积和户数,已定、已完成、未进行的销售面积和户数及对应的户型和户型面积。

)建议列表报告;

(4)各阶段销售价格明细及说明;

(5)项目地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市场销售价格及分析;

(6)当前项目执行销售价格方案及策略。

3、项目投资经营分析:

要求按附件1、开发项目投资经营分析(标准格式)进行,各项成本明细及计算标准须列表反映。

三、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供给价格的住房条件分析

1、12%的年度利润捐赠于公益扶助基金会可以税前抵扣,抵扣额度相当于销售价格的4%—6%,该抵扣额度捐赠。

2、加速实现销售,可以降低项目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不可预见费用),该降低额度捐赠。

3、加速实现销售,可以提高项目方的资金利用率和资金时间效益以及降低利息支付额度,为此项目方在进行财务综合分析时会有一个销售让利捐赠。

4、按照团购模式,项目方会有较大的销售让利空间,该让利捐赠。

5、加速积压住房销售,实现政府地方财政税收尽早入库,完成保障性住房的足量供应,政府应给予相应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支持。

该政策性盈利捐赠。

6、在上述税前抵扣、降低间接费用、销售让利、政策支持等综合作用下,项目方完全可以实现把按照原市场销售价降低15%—20%左右后仍有满意的税后利润收益。

7、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在满足项目方税后利润收益有保障的前提下(限定开发项目合理的利润),把滞销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供给价格住房销售的必要条件是:

把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的20%捐赠给公益扶助基金会,基金会对符合购买保障性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者实行房价最高50%-70%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0年。

商品房的房价补贴50%-70%,既达到了接近保障性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水平,甚至可能低于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对保障性普通商品房价格的限价标准。

四、商品房转为保障性普通商品房销售工作流程

1、项目方向基金会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企业经营文件、项目文件、项目投资经营分析。

基金会授权机构根据项目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实、分析并拟定销售方案,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下一步;

2、项目方与基金会授权机构签订商品房合作营销协议;

3、项目方和基金会授权机构共同与公益扶助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将销售收入的20%捐赠给**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4、按照购房资助补贴办法实施

五、购房资助补贴办法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

1、凡符合每个家庭购买一套住房的基本原则或年满22岁在职人员,按家庭月收入测算购房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最高限额,在限额购房范围内,用家庭月收入33%作为70%银行按揭贷款等额还本付息,不足部分都可以向公益基金会申请购房补贴,

2、按家庭人口,对购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下有困难的购房人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销售。

3、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退役和现役军人、等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4、在当地就业职工交纳三险一金的家庭和居民都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5、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及社会公益服务群体。

(二)申请购房补贴的程序

1、购房者必须在公益扶助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自行选购。

2、凡申请购房补贴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

3、基金会收到《购房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出据《购房补助审核批准函》及回复通知。

4、购房者凭回复通知与公益扶助基金会签订购房补贴协议。

5、购房补贴金额每年依房价的2.5%—3.0%进行补助,补贴最长总年限不超过20年。

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补贴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6、购房者凭购房补贴协议与经销商签订正常购房合同。

7、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和购房补贴协议向开发企业指定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果购房人付全款,购房补贴仍可以按购房补贴规定进行。

8、购房者凭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证明向基金会领取按揭银行的银行卡,基金会委托信托公司将补贴资金以年度为单位划转到按揭银行,由银行每月定期发放到购房者个人账户。

(三)申请购房补贴规定

1、公益性购房补贴是对暂时买不起住房的居民进行扶助,让大多数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在城市内合理的居住面积,拥有家庭财产。

2、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居民家庭的收入不断提高,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家庭收费变化应每间隔五年主动向基金会申报一次,基金会在确保每个家庭购房支出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3%为基准进行调整补贴资金,应把有限的资金应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3、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每间隔五年必须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者将视作为自行放弃补贴权利。

4、购房者在二十年购房补贴期限内将重新更新的从转让日起,当月补贴资金将自动终止。

重新购买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5、购房者如果家庭收入发生变故,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由基金会按实际状况做出妥善安排。

6、当普通商品房供量暂时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时,优先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供应,如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市级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政府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科技人员和军人等。

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平公正摇号获得优先购买权。

7、申请购房补贴的申报资料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购房补贴将被提前终止。

(四)购房补贴资金保障

开发项目企业自愿将商品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购买普通商品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时,需要匹配购房补贴的销售,都应将销售收入的20%捐赠给公益扶助基金会,由公益扶助基金会将捐赠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立公益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负责公益信托基金的不断保值和增值,满足公益扶助基金会对购房补贴活动的需要。

要满足对在不超过20年内给予销售房价50%—60%的补贴,必须确保销售房价20%的捐赠款在每年度内能有不小于20%增值,而能够实现上述增值目标,只有将20%的捐赠款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才会有可靠的增值保障。

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完全能够满足至少年20%的回报率。

 

房屋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坦诚合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就座落于项目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

甲方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 万平方,以每平方元人民币的价格包干给乙方进行策划销售。

   二:

乙方以每平方均价为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销售,乙方多销售的价格除捐赠给基金会外,剩余的款项作为其营销和管理费用。

   三:

甲方应尽的职责:

      1:

负责组织整个开盘活动及前期的开盘宣传工作,并承担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

负责邀请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及开发商参加开盘仪式和新闻发布会。

      3:

负责整个销售与开盘仪式过程的保卫与治安工作。

      4:

负责乙方人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的食宿费用。

      5:

负责为整个活动提供销售场所,并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

  四:

乙方应尽的责任:

     1:

负责整个楼盘销售过程的营销和策划事宜。

      2:

负责由基金会对购房者办理相关补贴手续。

      3:

负责联系信托公司及银行,并主持与其签订相关合同。

      4:

在银行的指导下,负责对购房者签订按揭和倒按揭合同。

      5:

与甲方积极配合、密切沟通使其尽快实现销售。

   五:

售楼结束后,由信托公司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双方应得的款项打入各自的账户,利益分清。

   六:

本销售活动时间暂定为自开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止。

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为合同的生效日,合同时间内,双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八:

税收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售房款项所得利润部分各自承担相应的税收款项。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

未尽事宜,补充合同有效。

 

甲方:

                                   乙方: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购房补贴公告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公益普惠基金会,主要从事公益扶助和慈善资助事业,是一个以党和国家的和谐惠民政策为指导,全心全意帮助弱势群体。

目前开展的公益扶助活动主要是符合购买保障住房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帮助,扶助其渡过困难阶段,实现劳有所得、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让不同收入者共享同一住房保障和现代生活服务,做到人人平等,家家幸福,慈善为怀,互帮互助,提升生活品质,社会和谐发展。

符合下列购房补贴条件者,可向基金会申请购房补贴资助:

1、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为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的家庭,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者、优秀科技人员、退役和现役军人等。

2、符合地方政府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及社会公益扶助群体等。

3、按家庭人口,对购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下有困难的购房人群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超过人均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销售。

欲参加本基金会慈善资助活动的购房人需向基金会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符合资助条件者将获批准,并与基金会签署购房资助补贴协议,按协议约定获得购房补贴资助。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2012年11月11日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基金行业,本着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

  

(一)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收到实际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收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与事业。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

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公益事业。

  (八)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

  1.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以下简称日常运作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2.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以下简称项目直接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3.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九)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同时,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日常运作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2.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

  3.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4.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十)基金会在开展公益项目时发生的项目直接成本,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约定的,在约定范围内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项目直接成本包括:

  1.为向受助方提供物资和服务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

购买物资费用、购买服务费用等;

  2.为开展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和使用组织外部劳务的报酬,包括: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3.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

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4.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

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5.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

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6.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属于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直接成本。

开展公益项目期间无法与日常运作费用明确区分的支出应当列入日常运作费用。

  (十二)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十三)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

  二、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三)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六)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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