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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解读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解读: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命题点一特别交易规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掌握)

  

(1)实行大宗交易的条件:

  ①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理应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理应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理应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理应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⑤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理应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大宗交易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30~11:

30、13:

00~15:

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

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每个交易日15:

00~15:

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实行成交确认。

  (3)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4)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确定:

意向申报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买入或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上交所还规定,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理应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实行成交申报。

  ①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②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5)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6)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7)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8)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掌握)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备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能够通过协议平台实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③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⑤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⑥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⑦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⑧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3)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30、13:

00~15:

30。

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相关的申报。

  (4)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5)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为15:

00~15:

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为9:

15~11:

30、13:

00~15:

30。

  (6)交易价格的确定: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②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7)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8)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9)协议平台上实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二)回转交易(熟悉)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在该项制度下,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能够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熟悉)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有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

  1.警示存有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①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有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有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④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⑤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⑥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⑦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有退市风险的情形。

  

  2.其他特别处理

  

(1)处理措施:

  ①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②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受到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⑤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⑥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⑦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中小企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熟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4.创爷爷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规定(熟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指出,创业板不采用退市风险警示处理,但为了即时揭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了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命题点二 特别交易事项

  特别交易事项包括:

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掌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

  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实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5复牌(熟悉)

  挂盘

  证券被列入证券牌价表,并允许实行交易

  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摘牌

  将证券从证券牌价表中剔除,不允许再实行交易

  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摘牌

  停牌

  证券仍然位于证券牌价表中,但停止实行交易

  ①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停牌。

  ②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停牌。

  ③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特别停牌。

  复牌

  处于停牌中的证券恢复实行交易

  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

  

(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①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停牌30分钟。

  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停牌30分钟。

  ③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停牌至14:

57。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2)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能够继续申报,也能够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三)除权与除息(掌握)

  

(1)需要实行除息与除权的情形包括送股、配股和派息。

  

(2)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目(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4)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5)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实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②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曰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熟悉)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的情形:

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无法连续交易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受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

  命题点三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熟悉)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实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交易商是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一级交易商是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理应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实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理应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1)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

9:

30~11:

30、13:

00~14:

00。

  

(2)固定收益平台的申报方式:

净价申报。

  (3)固定收益平台的申报价格变动单位O.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

  (4)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5)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方式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

  ①折价交易中交易商能够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

  ②折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实行成交询价交易;

  ③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④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能够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价。

  (6)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能够卖出。

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能够卖出。

  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命题点一 交易信息(熟悉)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二)证券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

  

(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目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相关计算公式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一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

价格振幅=(当日价格-当日)÷当日×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隈制的证券

  对于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深交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能够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上交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命题点二 交易行为监督(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3个异常交易行为)

  ①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②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实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③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实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④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实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⑤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⑥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⑦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⑧一段时期内实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⑨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实行回转交易。

  ⑩大量或者频繁实行高买低卖交易。

  实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在大宗交易中实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③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④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⑤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能够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命题点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1)合格投资者理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能够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实行证券交易)。

  

(2)合格投资者理应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理应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3)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理应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③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1)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新增)

  

(1)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申请展开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展开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②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相关从业资格要求。

  ③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④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实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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