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手册极具借鉴意义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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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手册极具借鉴意义23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文件收发规定 

第三节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节通讯设施管理规定 

第六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七节安全保卫制度 

第八节 保密制度 

第九节 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三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三节员工的聘用、解聘及调入规定  

第四节 员工行为准则

第五节工资、福利制度 

第六节奖惩制度 

第七节 考勤制度 

第八节人事档案管理 

第九节 附则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节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五节资金、费用的管理 

第六节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七节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节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九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五章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物资验收入库

第三节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四节物资发放

第五节其他事项

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1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厂发展壮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工厂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规定及纪律。

第3条工厂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工厂财产。

第4条工厂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工厂形象、声誉。

 

第5条工厂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工厂利益或影响工厂发展。

 

第6条工厂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工厂积极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再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7条工厂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工厂给予奖励、表彰。

  

第8条工厂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第9条工厂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10条工厂鼓励员工积极参予工厂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工厂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题,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第11条工厂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使其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工厂多做贡献。

 

第12条工厂为员工提供收入及基本的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13条工厂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14条工厂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要求员工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15条工厂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16条工厂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工厂的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工厂的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17条维护工厂纪律,对任何违反工厂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8条为完善工厂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使工厂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文件收发规定 

第19条工厂文件由指定人拟稿,由厂长核稿,文件形成后,由厂长签发。

属机密的文件,拟稿人应该注"机密"字样,并确定知情范围。

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厂长授权人印报送。

 

第20条已签发的文件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并编号后,送去打印。

 

第21条文件由拟稿人或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22条文件由行政部负责报送,行政部应负责将诸如"文件名称、编号、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造册登记。

 

第23条经签发的文件原稿及打印稿一份合订由行政部存档。

 

第24条外来的文件由行政部负责签收,并将诸如"收文名称、编号、发文单位、收文日期"等事项造册登记。

并附"文件阅办单"。

 

第25条外来文件收登记好后,行政部应即送厂长,由厂长阅批,并按文件内容要求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批转有关部门或人员。

厂长阅批或阅处后应在文件阅办单上签字并将原文退回行政部,一般文件收件单位或收件人应在自收文两日阅妥并退回原文,不得积压延误;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阅处。

文件不得丢失,不得超范围传阅,不得复制外传。

 

第三节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26条工厂的各类文件资料系指:

以纸质、磁介质、胶片等载体记录的与工厂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文字、图片、图像等传播媒体。

 

第27条工厂订购和收集的各类信息资料,其所有权属于工厂,任何员工无权据为私有或XX提供给外单位。

 

第28条各类信息资料按业务归口相关部、室,供内部使用。

工厂内部实行资料共享。

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出、回收、定期清整等管理工作。

 

第29条员工使用资料完毕,必须及时退回,资料不得携出工厂,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使用效率。

第30条工厂提倡全体员工养成积极收集资料,有效使用资料、认真保护资料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员工对资料重要性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为企业创造效益。

 

第31条工厂对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

 

第32条工厂的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由工厂财务部建档保管。

 

第33条工厂的综合统计台帐、报表等统计档案由工厂机要档案室建档保管。

 

第34条工厂的所有员工聘用协议,对员工解聘辞退的决定,奖惩决定,工资待遇标准,劳动保险等人事劳资档案由行政部建档保管。

 

第35条工厂各类经济合同等销售档案由销售部建档保管。

贸易合同应于贸易完结后,整理全套资料原件交工厂机要档案室。

 

第36条除上述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规定的文件档案之外一切工厂文件资料均由工厂机要档案室统一负责建档保管。

 

第37条凡归口管理的档案,原则上均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归档保管原件,其它部门如有需要,可经厂长批准,由档案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该档案复印件,原则上已归档的档案,不得借阅出档案室,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

 

第38条如因工作确需查阅有关档案,应履行下列手续。

1、由调阅人填写"调阅档案申请单"。

2、经厂长批准并签署申请单。

3、将已履行批准手续的"调阅档案申请单"交档案保管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调阅档案。

 

第39条工厂机要档案室设在厂长办公室,为工厂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节通讯设施管理规定 

第40条工厂所有通讯设施(电话、传真)均为办公而配备、使用,应以服务于工厂为宗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41条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私人电话不得超过三分钟。

部门总监有权监督实施。

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

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规定交纳长途电话费。

 

第42条联系业务使用电话,应简明扼要,减少拨打长途,降低费用。

 

第43条公事拨打长途,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登记后方能使用。

 

第44条工厂根据工作需要,经厂长批准后,可为员工配备手机、等必要的通讯工具,也可根据工作调整,经厂长批准,收回已配备给员工的通讯工具。

 

第45条办公用通讯工具的购买、发放、所附文件管理由工厂行政部统一负责,所有属工厂财产的通讯工具之领用与收回均由行政部负责造册登记,履行领用与收缴手续。

 

第46条员工辞工或解聘时,原则上须将属公物的通讯设备交回工厂,特殊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报厂长批准同意,也可将设备转售于员工,但须由其交清设备款及工厂已缴费用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47条配备给个人的通讯设备,使用人应细心保管使用,如有损坏,丢失,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48条财务部需每月将通讯费用情况制单报厂长。

 

第六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49条工厂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50条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定格式,行政部统一订制 。

第51条办公用品每季集中发放一次。

除新增员工外,一般不予中期补发。

 

第52条各部门应提前1-5天;提交本部门下一季度的请购计划,但是计划应由厂长审核签署,并有权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状况,将其计划进行必要的增减。

 

第53条行政部对各部门办公用品计划进行汇总后,根据上季所购办公用品结存的情况,作出全工厂下季度办公用品的请购计划(含明细清单及预算)报经厂长批准后,向财务部办理提款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

 

第54条购进之办公用品,应由行政部专人保管,保管人根据请购计划及发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后办公用品由保管员保管并入帐,本季办公用品于季初十日内,根据各部门办公用品申领计划进行发放。

各部门在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

 

第55条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办公用品如有损坏,凡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办理交旧领新手续以旧换新,属使用不当等使用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56条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日常办公费用以及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经厂长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七节安全保卫制度 

第57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工厂财产安全和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58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厂长是企业主管保卫的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59条工厂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60条工厂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61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62条工厂应确保所有的固定资产安全。

第63条落实防火措施。

 

1、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妥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2、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护措施;

3、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搭建筑物。

 

第64条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和生产场地使用电炉。

 3、使用大功率等临时电器设备,应注意其电源插头的正确安插,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对其它电器设备的损坏及影响其它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65条落实防盗措施。

 1、设立门卫制度; 

 3、重要部门应安装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务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第66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

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大胆管理,不能无原则放任迁就,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67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节 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具有价值、公司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载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口头、电子数据、计算机软件等方式承载的配方、合同文件、专有技术、图纸、客户信息、各种经营数据等等。

第68条为保守工厂秘密,维护工厂的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69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工厂秘密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其终止后,工厂每个员工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不得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泄露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70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工厂秘密,更不准出卖工厂秘密。

第71条工厂秘密是关系工厂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道的事项,工厂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工厂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工厂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办公例会、厂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及其尚未予公布的决定; 

 8、工厂领导在工厂车辆上等场合的谈话;

 9、其它领导确定应当保守的工厂秘密事项。

 

第72条属于工厂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机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73条工厂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接触工厂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

非接触工厂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工厂的秘密。

 

第74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75条记载有工厂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76条对保守工厂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和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77条档案室、文印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78条工厂文件的销毁,一律须经专人作彻底销毁。

 

第九节 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79条工厂印章是工厂权力的象征,一经在文件上盖用,便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第80条工厂、部、室印章,业务专用章均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经公安局审批后刻制。

印章的更换和作废,由行政部统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81条工厂印章由厂长或厂长指定人保管。

 

第82条所有印章使用必须设立用章审批单使用登记簿,逐次登记,列明用章日期,文件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盖章人,经厂长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83条工厂印章适用于:

以工厂名义签发的函件、公文、批件、批告、申请、介绍信、会议纪要、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经营业务上的贷款报告等文件。

 

第84条工厂可有效对外的印章为:

工厂印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印章。

上述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单、等上签。

 

第85条工厂公章、法人代表印章不得携出工厂。

工厂其他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出工厂,特殊情况需携出工厂时,应经厂长批准方可。

 

第86条为维护工厂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的信誉,严肃法律职责,上述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给予批评、罚款、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87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88条工厂正式职工是指经试用合格后,与本工厂用人部门或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员。

包括:

工厂本部的人员,直属经营单位的人员。

 

第89条试用人员(试用尚未转正者)和临时工(固定日薪,按工作天数计酬计件付酬,未正式订立聘用合同者),属于工厂非正式职工。

 

第90条工厂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91条工厂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工厂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工厂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92条工厂在人事制度上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在人员录用上实行"双向选择"。

    

第93条厂长负责工厂的人事计划、奖惩、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批准实施,行政部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员工培训、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等各项手续并主理工厂内部监察工作。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94条工厂各职能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定职责。

 

第95条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和撤销,由厂长提出方案,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96条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厂长提交局部增员报告。

报告中应明确对所需增员学历、专业、性别、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由厂长根据情况确定在工厂内部进行调整,或从社会招聘的方案。

 

第三节员工的聘用、解聘及调入规定  

第97条工厂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工厂签订聘用合同,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98条工厂聘用的员工,由工厂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99条新聘员工,用人部门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表",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

符合聘用条件者,经厂长批准,由行政部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三个月。

 

第100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工厂规章制度,了解工厂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101条试用期内,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可予提前转正;对试用期表现确实不符要求的,工厂有权提前解除试用期,予以解聘。

 

第102条员工试用期满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填于<<聘用员工审批表>>中,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厂长审批。

批准录用者由行政部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退回。

 

第103条工厂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104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用人部门提出辞职报告,经厂长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在<<聘用人员审批表>>上填写辞退意见,报厂长批准后,在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105条员工与工厂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工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106条合同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工厂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厂长批准后,由行政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107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工厂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工厂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108条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厂长申请由行政部协调工厂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一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工厂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109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工厂有权予解聘、辞退。

 

第110条工厂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厂长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辞退条件的,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厂长核实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111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周通知被辞退者。

 

第112条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工厂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113条员工严惩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工厂有权予以除名或移交司法部门。

 

第114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除名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工厂之前,必须交还工厂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移交业务渠道,并退赔工厂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培训等所缴纳的费用。

第115条工厂对正式聘用合同被辞退的员工(不含除名、自行辞职者),按被辞退当月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工资。

 

第四节 员工行为准则

第116条严守工厂机密,维护工厂声誉,保护工厂利益。

 

第117条遵纪守法,守时守信,忠于职守,克已奉公。

 

第118条服从领导,关心同事,团结互助,以诚相处。

 

第119条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精通业务,讲求效益。

 

第120条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提高效益。

 

第121条文明礼貌、注意修养、衣冠整洁、讲究卫生。

 

第122条勤奋求实,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奉献

第123条员工应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124条员工应该遵守本手册以及工厂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125条员工应保护工厂的名誉、财产、资料,维护工厂利益。

阻止一切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及侵害工厂利益的行为。

如果工厂利益受到侵害,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汇报。

如果持有工厂的财产,如电脑、手机、其他设备、办公室或设备的钥匙、密码等,员工要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则要照价赔偿。

如果离开工厂,在离职前要把这些财产归还相关部门。

第126条员工应该遵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完成本职位的工作,服从安排,并积极履行工厂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127条我们大力倡导和弘扬团队精神。

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诚挚以待,默契配合,为自己、同事及工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128条仪态仪表

(1)注意自我修饰,保持仪表整洁和乐观进取的精神。

(2)男士勿不修边幅,女士勿浓妆艳抹。

(3)在参加的各种对外活动中,您代表了工厂的整体形象,请务必注意使用合适的仪表和言谈举止。

第129条交流言谈

(1)与人交谈,要诚恳、热情、肯定且有信心。

(2)热情、主动、诚恳地接待来客,正确联络来客与被访者。

(3)与人交流,要善于倾听与接受别人的建议。

(4)同事间应友好往来,互相鼓励和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5)去他人办公室,先敲门和得到许可是基本的礼貌。

第130条电话礼仪

(1)礼貌的电话应答和第一声电话交流,代表了工厂良好的形象。

(2)铃响二次,须迅速接听。

不得已迟接电话时,不妨说声道歉。

(3)同事不在座位时,应主动帮助接听电话并作电话记录和留言。

(4)在电话交流中,别忘了多使用“请”、“谢谢”、“抱歉”等礼貌用语。

(5)工作时打私人电话是禁止的。

不得已时,请简短扼要。

第131条其他礼仪

(1)因公事外出时,请征得上司同意并明确去处。

(2)因公外出需用车时,则应遵守工厂有关用车规定。

(3)请在指定地点吸烟,请勿将乱扔烟蒂。

(4)请爱护工厂财产,勿作私用。

(5)请准时参加各种会议、宴会和其他活动。

(6)办公场所,请勿大声喧哗、追逐或争吵。

第132条办公室工作要求

(1)请保持卫生、整洁的办公场所。

(2)上班时间勿做私事。

(3)需使用其他部门或其他员工的办公设备时,请事先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应按时完好无损地归还。

(4)请遵守工厂有关电脑管理方面的规定。

(5)请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6)印制名片,应先经审批。

其中的职位名称(中、英文),应先得到厂长批准。

第133条公室发布通知

(1)工厂将将不时在定点的告示板上张贴各种通告、指示和指令。

员工有义务注意阅读并执行。

(2)除非部门主管事先批准,否则不得在工厂内派发或传阅任何印刷品。

第134条安全

保证员工工作安全是工厂关心的首要问题之一。

工厂将建立安全工作和生产的政策和程序,建立生产和工作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提供安全工作、生产方面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生产和工作的安全。

安全工作和生产也是每一个员工的义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厂有关安全工作、生产的规章。

为了确保所有员工及办公室工作的安全,除工作需要外,员工不应让非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公司办公、生产或经营场地。

对于因工来访者,应安排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被访员工的许可和/或专门带领下进入工厂。

第五节工资、福利制度 

第135条工厂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136条工厂执行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工资系列。

 

第137条工厂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138条员工的工资,由厂长依前条规定确定,并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139条工厂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厂长审核,经批准给予提级及奖励。

 

第140条员工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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