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礼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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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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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礼仪
篇一:
元代的礼俗
元代的礼俗
俗是社会生活习惯,礼是对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规范。
所谓礼俗就是经由礼规范的社会习俗。
一定时代、一定地域、一定国家、一定民族的礼俗往往具体而生动地反映了那个时代、那个地域、那个国家、那个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状况和精神生活面貌。
礼俗又具有明显的前后承袭关系和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因此,礼俗乃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的礼俗发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殷代。
周代时候,礼俗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结构。
《周礼·大宗伯篇》将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礼。
军礼独缺,因为军事是机密的。
吉礼是祭祀的规范,凶礼是丧葬的规范,宾礼是交际的规范,嘉礼是婚嫁的规范。
中国的礼俗,大多是同这些礼分不开的。
自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礼俗也不断演变。
历代王朝使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仪制得以逐步形成和完成。
而悠久持续的文化传统则又使中国的社会生活具有自己独特的丰富多彩的岁时节序。
礼俗的这些主要方面,在元代,其内容也是十分充实的。
元代的礼俗还具有二元性,一方面它基本上是中国传统礼俗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它又含有浓厚、鲜明的蒙古民族礼俗的因素。
下面分述元代礼俗的五个主要方面:
祭祀、仪制、婚姻、丧葬和岁时节序。
第一节祭祀
“礼之始也以祭”。
祭祀是中国古代礼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元朝的祭礼对象包括天地、宗庙、社稷、先农、先圣、岳镇海渎以及风师、雨师、雷师等。
《元史·祭祀志》记述,元朝的祭祀“稍稽诸古”,同时,无论是它的内容还是形式,蒙古风俗的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
元朝特别重视祭天,这是直接与蒙古人信仰萨满教崇拜至高无上的“长生天”联系在一起的。
“元兴朔漠,代有拜天之礼。
衣冠尚质,祭器尚纯,帝后亲之,宗戚助祭”(《元史·祭祀志一》)。
在文献中,成吉思汗祭天的活动屡有所见。
1254年,蒙哥汗祭天于漠北的日月山。
忽必烈即位以后,先是在每年四月九日和九月九日两次祭天,后认为这是亡金旧例,改成每年六月二十四日祭天一次。
这时,元帝在上都,所以元朝的祭天在上都举行。
祭天时,“又呼太祖成吉思御名而祝之,曰:
‘托天皇帝福荫,年年祭赛者。
’”(《元史·祭祀志六》)由于受汉族礼制的影响,从忽必烈时候起,在祭天的同时祭地。
但由于在汉族祭祀传统中天地应当分祭还是合祭是个争论不定的问题,元朝长期实施的仅仅是祭天的礼仪。
对于成吉思汗的祭祀,窝阔台在即位以后已予以重视,这是蒙古宗室祭祀祖先的开始,并且形成了传统。
忽必烈即位后,在至元三年(1266)建成太庙,基本上按照中国王朝的传统礼制进行祭祀,十分隆重。
但是,元朝的太庙祭祀仍旧具有若干特色:
(1)祭祀的祝文用蒙古文书写,由蒙古巫祝宣读;
(2)常馔以外,增加了野豕(代替豢豕)、鹿、羊、葡萄酒、马湩以及其他野生禽兽;(:
元代礼仪)(3)在太庙作佛事。
这种“郊庙之仪”,按照传统,也应由皇帝亲自举行。
但是从忽必烈起,元帝“亲享”的不多,往往就由巫祝主持了。
由元帝遣使致祭的是社稷、先农和先圣。
社指土地,稷指谷类,先农指农神。
先圣包括三皇(伏羲、神农、黄帝)和宣圣(孔子)。
对社稷、先农和先圣的祭祀是忽必烈在位期间逐渐制定的,显然是他推行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礼仪方面接受了汉族农业社会的产物以及作为汉族传统文化思想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的孔子。
忽必烈还曾亲自举行过祭孔的典礼。
对于岳镇海渎和风师、雨师、雷师的祭祀,元帝也是遣使代祀。
岳镇海渎的代祀始自中统二年(1261)。
五岳四渎五镇四海,分五道,每道遣使二人,蒙汉各一,出玺书给驿以行,秩祀有常。
这是国典,“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
这些祭祀同样沿袭了中国的王朝传统,但也可以在蒙古风俗中找到若干相应的因素。
例如成吉思汗由于藏在不儿罕山逃避蔑里人的追捕而保全了性命,因此决定子子孙孙永远祭祀此山。
契丹、党项等族的祭山习俗也可能对蒙古族发生过影响。
又如祭祀风师、雨师和雷师,蒙古
人是很容易接受的,因为他们的萨满教信仰使他们本来就对风、雨、雷这些自然界施威的现象充满了神秘感和畏惧心理。
元朝还祭星于司天台和回回司天台。
关于祭祀,这里要记述一下太庙大祭祀时的“割奠”,这是“国礼”,是蒙古的祭礼。
在祭祀时,由蒙古博儿赤(司厨,怯薛成员)跪割奠牲的肉,置于太仆卿奉侍的朱漆供盘之上,酹以马湩,而后祭供。
蒙古太祝呼帝后御讳,致祭年月日数,致祭物品,最后读蒙古语祝文。
礼毕,以割奠之余撒在南门外,名曰“抛撒茶饭”。
凡是大的祭祀,行割奠之礼,以示隆重。
蒙古又有烧饭祭礼,这显然直接因袭了契丹、女真的类似风俗,蒙古语称为“亦捏鲁”(ineru),关于这种烧饭礼俗,有人认为是殉葬,有人认为是火葬,有人认为是一种祭祀,用于祭祖以及祭天。
见于蒙古的有关资料有:
《蒙古秘史》第70节的记载,在成吉思汗以前,蒙古已有烧饭的习俗,是祭祀祖先,祭后分胙而食。
普兰迦儿宾尼记载,“他们把吃了马的骨头烧掉。
妇女们也常聚到一起,焚烧骨头,为男人们的灵魂祝福”①。
元末陶宗仪记载,一次,忽必烈举行丁祭(祭孔),“礼毕,进胙于上。
上既饮福,熟其胙,命左右均霑所赐”②。
元代大都有烧饭园,在蓬莱坊,是皇家行烧饭礼的场所。
每逢祭祀时,“烧饭师婆以国语祝祈,遍洒湩酪酒物,以火烧所祭之肉,而祝语甚详”③。
从这些资料可见:
蒙元的烧饭是祭祖祭孔,烧饭由萨满教的师婆主持,所用的牲畜,其胙由祭者分食,焚烧掉的原是骨头,后来也有肉。
烧饭也烧掉肉,这可以看作蒙古贵族生活奢侈在祭祀活动中的表现。
元朝还有一些祓灾迎福的礼俗可以提一下。
一是“游皇城”,至元七年,忽必烈听从帝师八思巴的建议,在大明殿御座上安置一顶伞盖,上写梵字金书,称为:
“镇伏邪魔护安国刹”。
从此,每年二月十五日,宫内仪仗队要“迎引伞盖,周游皇城内外,云与众生祓除不祥,寻迎福祉”《元史·祭祀志六》)。
周游时,出动数千人,有庞大的仪仗、乐队和戏队,首尾排列三十余里,大都的居民倾城聚观。
同样的活动,每年六月中,在上都也举行一次。
一是“射草狗”,义为脱灾。
每年十二月下旬选择一天,在大都西镇国寺内,“束秆草为人形一,为狗一,剪杂色彩段为肠胃”。
先由显贵们交相发射,“射至糜烂,以羊酒祭之”。
而后由帝后及太子嫔妃发射,并且各自解下衣服,“俾蒙古巫觋祝祭之”(《元史·祭祀志六》)。
另一种脱旧灾、迎新福的风俗是:
每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后,选定一日,帝后及太子坐于寝殿,用白黑羊毛为线,把他们自顶至足缠系了,由蒙古巫觋念咒语,在银槽中烧米糠酥油,以烟熏他们身体,毛线断了,纳入槽中。
然后,他们又用手撕裂数寸长的红帛,“唾之者三,并投火中”(《元史·祭祀志六》),随即解下衣服交给巫觋。
从这些礼俗可以看出,元代帝室的礼俗是相当落后的,迷信的色彩十分浓厚。
①道森编:
《出使蒙古记》,吕浦汉译本,页1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②陶宗仪:
《辍耕录》卷二《丁祭》。
③《析津志辑佚》,《古迹》,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本,页115。
第二节仪制
蒙古肇兴朔漠,原有朝会燕飨之礼。
朝会,或称聚会,译自蒙古语“忽邻勒塔”(quriltai-qurilta),原是部落议事会,后演变成为宗王大臣会议,商议征伐、继位等军国大事。
朝会之际,与会的人在一起宴饮,蒙元时候成为皇帝赐予的燕飨,由于规定与宴者穿同一颜色衣服,又称“质孙宴”(质孙,蒙古语,义为颜色),或“诈马宴”(诈马,波斯语,义为衣服)。
宴会进行的时候,有“喝盏”之礼,设专人高呼“月脱”(义为“请用”),大家敬酒。
重大的宴饮往往持续数天,时间最长的宴饮甚至达到六十余天。
这种质孙宴起初只有皇帝才举办,但后来宗王达官也有举办的。
但朝会本身的礼仪是很简朴的,直到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的时候,只不过树起九斿白旗,诸王们共上尊号而已。
在窝阔台继承汗位时,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传统,制订了册立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列班就拜,“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①。
参加会议的人“从头上摘下帽子,把腰带搭
到肩上”,“九次以首叩地”②。
忽必烈即位以后,至元六年(1269)年十月,命刘秉忠、许衡等人制订朝仪服色,从至元八年八月庆贺天寿圣节开始正式使用。
“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寿节,及诸王、外国来朝,册立皇后、皇太子,群居上尊号,进太皇太后册宝,暨郊庙礼成、群臣朝贺,皆如朝会之仪,而大飨宗亲、赐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
”(《元史·礼乐志一》)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改蒙古国号为元,因而从这年开始使用的朝仪和燕飨,可以说是汉蒙混合的仪制。
中国王朝的传统,礼与乐曲相辅相成。
元廷的乐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乐,包括西夏、金、宋的乐,以及回回乐;二是雅燕并用,“大抵其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会飨燕,则用燕乐”(《元史·礼乐志一》)。
冠服车舆是中国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显示了封建等级的区分,上下有别,贵贱有章。
元朝在这方面,“大抵参酌古今,随时损益,兼存国制,用备仪文”。
所谓今者,包括就所征服的四方诸国,“因其俗之旧,又择其善者而通用之”①。
承袭前代的,如冕服、公服、仪卫服色、器皿、帐幕车舆、鞍辔等等,都有严格的等第,下不僭上。
同时规定,“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等(《元史·舆服志一》),体现了民族等级的差别。
所谓“兼存国制”,比较突出的有:
质孙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内庭大宴则服之”(《元史·舆服志一》),若是大宴数日,每天换穿不同颜色的质孙。
天子的质孙,冬服凡十有一等,夏服凡十有五等;百官的质孙,冬服凡九等,夏服凡十有四等。
衣冠上缀有许多珍宝,而且大量使用高级丝绸和域外的纳失失(金锦)、怯绵里(剪茸)、速失(回回精制毛织品)以及高丽罗等,穷极奢华。
质孙的制作也有一定的规制,十分严格。
①耶律楚材:
《和张敏之诗七十韵三首》,《湛然居士集》卷九。
②《史集》第2卷,汉译本页30、175。
①《经世大典·礼典总序·舆服》,《元文类》卷四一。
象轿是元廷特有的乘舆,始制于至元十七年(1280)。
象来自西南以及域外马八儿、缅、占城、安南、交趾诸国的进献。
见于《元史》本纪的献象记载共三十七次,其中载有数目的十八次共八十八头;其余十九次若每次只作一头计,共十九头,总数也超过了百头。
元廷把得自贡献的象饲育于大都析津坊海子之阳。
每年皇帝在大都上都之间“巡幸”时,有蕃官骑象前导或御象以驾巨辇。
象轿就是用象驾御的巨辇。
为了维持这样壮观的象轿队伍,当象不够用的时候,元廷就遣使到占城、占腊、龙牙门等地去索取驯象。
其他较具特色的仪仗还有驼鼓、骡鼓和马鼓等。
蒙元尚白,这与契丹、畏兀儿等北方民族相同。
最显著的事例是:
成吉思汗建国时候树起了九斿白旗;他死后,在他的陵地搭起了八个白帐供祭;元大都大明殿内的御榻上有白盖金缕褥,御座上安置的镇邪伞盖也是白色的;元廷祭祀时用白缯作币;最隆重的质孙宴一律穿白色服装;进献于元廷的禽兽,如果是白色的,被认为更具敬意,如白鹰、白马、白驼等。
为什么蒙元崇尚白色?
有人认为与敬重祖先有关系,因蒙古人相传自己的祖先是苍狼和白鹿。
有人认为与生活环境有关,在蓝天白云之下,白色的羊群是他们宝贵的财富,而白色的马湩和牛羊乳又是他们日常饮食之源。
也有人认为与萨满教信仰有关,因为萨满教是崇尚白色的,蒙古任别乞的人穿白衣,坐白马。
蒙古又尚右,这又与突厥相同。
“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黑鞑事略》)。
尚右表现在许多方面:
成吉思汗分封宗族,诸子的封地在老营右面,诸弟的封地在老营左面;元朝太庙的神主的排列由左昭右穆改为右昭左穆;元朝丞相两员,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又,右丞在左丞之上;元宫中有三库,御用宝玉、远方珍异隶内库,金银、质孙衣段隶右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隶左库;在帐幕里,男子坐右边,妇女坐左边,尊重男性;在行进时,两骑相向交左而过,表示谦顺;在进食时,接他人递来的肉要用右手,用左手就是相逆,等等。
蒙古还崇尚九这个数字,用九表示隆重,这与汉族是一致的。
除了九斿白旗以外,崇九
还表现在:
成吉思汗给予功臣的特权之一是九次犯罪不罚;祭祀时,羊鹿野豕等祭品一般常用九数或九的倍数;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马一羯羊八,彩段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貂鼠皮三,除了貂鼠皮,其余都取九数。
在蒙古传统的风俗中原有不少禁忌,元代仪制建立以后,禁忌避讳的事也有增加。
蒙古原有的禁忌有:
禁草生而■地者,遗火而■草者,拾遗者,履阈(踩着门槛)者,箠马面目者,相与淫奔者(《黑鞑事略》)。
由于害怕雷电,春夏两季,他们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晾晒洗过的衣服。
有的禁忌是与萨满教信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到大锅里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头砍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做法会将火砍头。
故意犯禁的人要被处死;不是故意犯禁,可由巫师为犯者涤除罪恶。
蒙古人认为火可以净化污秽和灾邪,办法是烧起两堆火,从中间通过。
忽必烈在仪制确定以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禁缯段织日月龙虎,及以龙犀饰马鞍者”(《元史·世祖纪四》)。
从至元八年起,禁止器物饰金。
原来蒙古贵族是喜爱器物上饰金的,现在予以禁止,是要显示皇帝的独尊。
后来元顺帝时,又有进一步的禁限。
后至元四年(1338),“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玉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元史·顺帝纪二》)。
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内外官民宴会不得用珠花”(《元史·顺帝纪四》)。
中国历代王朝禁止称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后追尊庙号,各种文书要回避庙号的用字。
蒙古前四汗时,汗的名字是毋须回避的。
贵族与平民之间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后也没有庙号。
不过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长已不允许下属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后避讳他或她的原来名字似乎渐渐成为习俗。
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时提到他名字的不里砍头处死。
后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后人们回避他的名字,改称他为“大那颜”,甚至把蒙古语中的“拖雷”(toli,镜子)改用突厥语同义词“库兹古”(kozgu)来表示。
元朝制定朝仪以后,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规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题者,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
以后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①。
延祐元年(1314)元廷再次规定,表章文字必须回避御名庙讳。
这样,元朝的避讳便走上了中国传统的轨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开始对前四汗追尊庙号,以后成为定制。
元朝的庙号采用双重制,即从忽必烈起,每个皇帝死后都既谥一个蒙古语庙号,又谥一个汉语庙号。
如忽必烈的蒙古语庙号是“薛禅汗”,汉语庙号是“世祖”。
蒙古语庙号行用于元朝及诸藩国,也就是以元帝为宗王的整个蒙古汗国;而汉语庙号则仅仅行用于元朝。
这种双重庙号制度,显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个鲜明反映。
它在中国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①《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
第三节婚姻
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来的。
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
“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②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
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
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
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
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
“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①。
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
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
”(《元史·孛秃传》)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
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
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
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
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黑鞑事略》)。
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
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
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
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
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②。
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
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
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
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
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
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来说:
“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
”①这种婚制,在元朝封赠制度方面也有反映。
元朝规定,“再醮之妇”是不予封赠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②。
②《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制礼》。
①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
这个风俗延续至今。
②《史集》第1卷,汉译本页187。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
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③。
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
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④。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
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①。
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②。
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发生影响。
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③,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
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
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④,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⑤。
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
《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⑥。
至顺元年(1330)九月进一步下敕:
“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元史·文宗纪三》)。
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⑦。
①《史集》第1卷,汉译本页245。
②《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节妇不封赠》。
③《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嫁娶写立婚书》。
篇二:
中华传统礼仪大全
中华传统礼仪大全
古代称谓
中国号称文明古国,世人誉之为礼仪之邦、君子之国,即使是在唇枪舌剑的论
战中,我们的先人也同样讲究语言美。
《礼记?
仪礼》道:
“言语之美,穆穆皇皇。
”穆穆者:
敬之和;皇皇者,正而美。
就是说,对人说话要尊敬、和气,谈吐文雅。
现在我们称呼对方的代词只有“你”和“您”,而古代,虽然有“汝,尔、若、而、乃”等好几个称法,但是他们无论对长辈、平辈说话时,从来不用这些词,认为如此称呼不礼貌。
古人有多种多样表示尊敬的方法,大概有如下数种。
1、用“道德高尚”的说法称呼对方,如称人为“子、夫子、先生”等等。
2、从辈份上尊称对方,如称人为“父老、父、丈人、母、媪、老伯”等。
3、称对方的字、号。
4、称对方的身份时加上“贤、尊、高”等字眼。
如“贤侄”、“贤婿”等。
5、用对方的部下来代称对方,表示由于尊敬的缘故,不敢直接指呼对方。
例如,“陛下”代称帝王;“殿下”代称皇后、太子;“阁下”、“足下”等代称一般人。
古代第一人称代词除了“我”以外,还有“余、吾、予、朕、台、卯”等。
但古人对长辈或平辈说话时,也不用他们而是毫无例外地用谦称。
例如:
1、用“道德不高尚”或“不聪明”的说法来称呼自己。
如自称“鄙人、小人、愚、愚弟”等。
2、“用辈份低”的说法来称自己。
例如自称“小弟、小侄”等。
3、用“地位卑*”的说法来称呼。
例如自称“臣、仆、在下、*子、牛马、自己下走”等等。
4、称自己的身份、职务,有时还加上“卑、小、贫”等字眼。
例如自称“弟子、学生、小生、贫僧、卑吏、卑职”等。
5、直呼自己的名。
例如孔子自称“丘”。
古人的礼貌语言还表现在:
凡是说到与对方有关的行为、人物、事情、物品时,大都要使用尊敬、委婉的说法,例如:
称别人的姓、名和字为“贵姓、大名、尊讳、尊字”等。
称别人年龄为“贵庚、尊庚、芳龄、高寿”等。
称别人的住处为“尊府、府上、尊寓、华居”等。
称别人的神态、相貌为“风采”等。
称别人的身体为“玉体”等。
称别人的亲属去世为“作故人、谢宾客、仙游”等。
同样地,说到与自己有关的人和Ycb圆弧齿轮油泵事物时,也一律采用谦虚的说法。
例如:
称自己的妻子为“*内、拙荆”。
称自己的孩子为“*息、犬子”。
称自己的朋友为“敝友”。
称自己的事情为“*事”。
称自己的意见为“愚见、愚计”。
把自己的官叫“待罪”。
向别人询问叫“拜问”。
回答别人称“上报”等等。
古汉语中还有一类很突出的词,叫“谦敬副词”。
例如“蒙、窃、幸、猥、辱、敬、惠、谨”等等。
这些谦敬副词,和上面所谈的尊称、谦称以及委婉语、讳饰语等等,都是我国
古代的礼貌语言,体现了我国古代语言美的优良传统。
交友称谓
人总是要交朋友的。
自古以来,对交什么性质的朋友,都有明确的称谓。
忘年交:
打破年龄、辈份的差异而结为好朋友。
忘形交:
不拘形迹的缺欠或丑陋,结成不分你我的朋友。
君子交:
指道义之交,即Kcb不锈钢齿轮油泵在道义上相互支持的朋友。
莫逆交:
指彼此心意相通,无所违逆。
刎颈交:
指友谊深挚,可以同生死,共患难。
贫贱交:
穷困潦倒时结交的朋友。
布衣交:
彼此没有作官而结交。
患难之交:
同经磨练而成为朋友。
至交:
友谊最深的朋友。
世交:
称世谊、世好,泛指两家世代交情。
故交:
故旧、旧交、故人,泛指有旧的交情。
一面之交:
仅仅相识,但不甚了解。
市道交:
古时以做买卖的手段结交的朋友,因其重利而忘义,后称小人之交。
对人尊称
令尊:
尊称对方的父亲。
令堂:
尊称对方的母亲。
令郎(令子、令郎君、令嗣):
尊称对方的儿子。
令爱(令媛):
尊称对方的女儿。
令婿(令坦、令倩):
尊称对方的女婿。
令媳:
尊称对方的儿媳。
令正(令阃、贤阁,尊夫人):
RYb电动内啮合齿轮泵尊称对方的妻子。
乔梓:
称人父子。
昆玉(昆仲):
称人兄弟。
令侄:
称人侄儿。
贤契:
称自己的学生。
高足:
称别人的学生。
自己谦称
家父(家严、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