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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常规月学习材料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9〕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

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

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

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

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

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

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六、要精心上课。

善于根据教学内容、课型、学情的不同,运用适宜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

课堂教学的导入简洁、高效,能引导学生尽快进入学习情境。

着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度,不得“满堂灌”。

面向全体学生,不得只关注部分优秀学生,借助“小先生制”和教师个别指导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

突破教学的重点、难点,加强思维过程与方法的教学,努力实现“三维目标”的有机统一。

加强反馈矫正教学环节,“双基”教学力争让学生做到“堂堂清”、“节节清”、“单元清”。

加强学生能力培养,重视整合建模教学。

教学手段和教学组织形式的运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义。

处理好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及时把握和运用生成性课程资源,防止机械照搬教案。

既重视课程资源的整合与教学内容的拓展,又重视学生对课本内容和练习的学习。

重视课内书本学习与课外实践学习的衔接。

  七、要精心进行作业教学。

作业教学包括教师设计作业、学生做作业、教师评改作业、实施矫正教学等环节。

加强对学生作业设计的研究,增强作业的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增强作业的层次性、适应性和可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引导学生认真完成教材和国家提供的练习册上的作业。

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学生可选择的补充性作业。

不得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认真检查和评改学生的书面作业,做到书面作业全批全改。

全面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作业情况,根据对反馈信息的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加强矫正性教学。

不得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作业量。

  八、要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

教师应具备科学命题能力。

各类考试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

每次考试结束后,在全面分析学生试卷的基础上,认真实施矫正教学,教会学生举一反三,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严格执行考试规定,不得违规组织任何考试,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班主任负责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的建立,学科教师协助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九、要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

把指导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工作计划。

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定数量的学科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帮助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开展基于兴趣与爱好的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指导,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增强学习信心。

对学生课前预习的指导要注意层次性和针对性,不得提出划一要求,或提供以试题为主要内容的“导学案”。

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成长、自然观察、社会考查、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的活动。

科学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防止加重学生的负担。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十、要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

定期对课程资源开发、教案设计、上课、作业教学、考试、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明确方向,在不断实践与反思中,明确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坚持写教育教学日志。

  学校是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的第一责任者,中小学校要把规范管理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纠正违规教学行为。

把中小学教师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考核和合同聘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对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混乱、管理不力的学校,要指导学校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教育教学秩序不能得到正常维护的,要按照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追究学校和校长的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

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

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

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

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

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

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

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

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

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

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

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地区与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验收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以及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纳入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为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基础教育工作要求,遵循教学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教研创新。

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改革课程内容和教育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三)坚持教研工作的科学发展,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不断完善教研工作制度,优化教研方式,形成开放、灵活、富有实效的教研机制。

(四)坚持教研工作重心下移,面向学校,加强教育教学引领和指导,组织和指导教师把握课程要求和教育教学规律,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机构和人员

(五)教学研究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本辖区教育教学研究与业务管理等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教研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门类和课程要求以及当地实际配齐教研员。

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研员配置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兼职教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优秀教师可到教研室担任一定年限的兼职教研员。

建立教研员流动工作制度,教研员在岗工作满五年,要到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半年至一年。

(六)各级教研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教研方向,严格教研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建立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引领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

要在加强教学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视导、考试研究的同时,切实重视教育研究、课程研究、教学管理和质量研究。

不得组织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统考、统练,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竞赛活动,不得违规编写和推销各种教辅材料,不得以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给学校、学生和教师排名。

(七)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行政班子和教研队伍建设。

推进教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领导班子的适应力、凝聚力、创新力。

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教研员的专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兼结合的教研队伍。

(八)建立教研员任职资格制度。

教研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组织能力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新进教研员要从在当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中选聘。

(九)教研员要热爱教研事业,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研工作规章制度。

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终身学习的习惯与专业发展意识;具有较高的研究素养与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上示范课的能力;具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努力成为广大教师的良师益友和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引领者。

(十)教研员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研究的内在规律,认真履行教学管理、教学指导、上示范课、听评课、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区域交流、网络教研、经验总结推广等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研活动。

(十一)教研员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统考、学生补课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不得统计、公布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推销、摊派教辅资料等。

三、基本职能

(十二)教育教学研究。

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研究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及课程资源开发等,参与并指导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课程教学管理。

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

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十四)课程资源开发建设。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编写和修订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地方教材,开展教材对比研究,指导学校选用教学用书,指导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研究开发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十五)实验与经验推广。

组织指导课程整体实验、教材实验和教法实验。

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促进教育教研成果的应用,推动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推广。

(十六)教学指导与教学服务。

督促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学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参与教师培训,指导教师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通过专题研究、信息交流、资源开发、教材培训研讨、网络教研等多种途径,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

四、基本制度

(十七)教研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学科教研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规范教研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实行学科教研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教研机构的基本职能。

(十八)教学调研制度。

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教研员深入学校、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关注教育教学整体性改革,了解掌握教育教学改革动向和发展趋势,形成教研员年度调研制度和学科研究成果年度报告制度,强化对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对学校的咨询职能。

(十九)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

建立各级教研机构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各学科教研员要发挥骨干教师、教学示范学校和联系校的作用,组织骨干教师基于教育教学中的普遍问题,定期开展网上教师研修、交流活动。

(二十)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

教研员都要固定联系城镇和农村各一所学校,坚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通过兼课、听课、评课、研讨交流等方式,指导学校课程设置、实施,积极参与学校的研训活动,加强对联系学校的课程、教学指导及教师的专业引领,帮助学校分析教育教学现状,提高联系学校课程整体实施能力。

(二十一)教育教学评估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教学示范学校验收的重要标准,监督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二十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

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的科学诊断与引领,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监测公报。

(二十三)教学示范与助教制度。

通过专题报告、示范观摩、经验交流、跟进指导以及培养骨干和树立典型等方式,做好教学引领工作;通过建立城乡联谊、送课助教、结对帮扶、联片教研、讲师团等为手段的薄弱学校帮扶机制,推动教研、教改均衡发展。

(二十四)骨干教师培养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强化教师专业发展,建立教学示范学校、教学能手、优质课、教学成果评选与管理制度,形成骨干教师和名师培养与使用的有效机制。

(二十五)教研员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有利于促进教研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研员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和质性评价。

加强对教研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以及绩效分配等挂钩。

五、领导与管理

(二十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研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教研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研工作领导责任制,引入学校和教师参与的教研工作监督机制。

加强对教研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在加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好示范性教研机构的创建和教研员的评优、创优活动。

(二十七)重视和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省、市、县(市、区)均设置教研机构,加强乡镇教研组织和中心校的教研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学科教研组在教学研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教研网络。

(二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教研机构的工作条件,确保其经常性经费、教研网络建设经费、教研员考察学习与业务进修经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研成果奖励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的投入,为教研工作提供保障。

(二十九)加强对教研工作的评估督导。

建立包括教研经费、人员配备、条件保障、工作职能、工作成效等在内的教研机构建设定期评估与督导机制,将教研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评单位、学校和教师工作业绩,衡量一个地区、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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